浙江省地震局工作規則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浙江省地震局(以下簡稱“省地震局”)各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國地震局工作規則》(中震辦發〔2008〕103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浙政發〔2008〕27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地震局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中國地震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條 省地震局工作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地震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
第五條 副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
第六條 局長出訪、出差期間,由局長指定的一位副局長主持工作。副局長出訪、出差期間,由局長或局長指定的其他副局長代行其職責。
第七條 副巡視員受局長委託,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第八條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本部門的工作。主要負責人出訪或出差期間須指定人員負責本單位、本部門的工作。
第九條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密切配合,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完成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履行防震減災職能
第十條 省地震局認真履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賦予的職能職責,及時貫徹中國地震局和浙江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建立健全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緊急救援三大工作體系,推進地震科技創新體系,完善防震減災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提升全省防震減災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條 加強監測預報體系建設,完善地震監測台網布局,提升台網運行管理水平,努力推進地震預測理論及實踐的探索和創新,深化對地震孕育發生機理的認識,為減輕地震災害提供有效預警信息。
第十二條 強化震災預防體系建設,加強抗震設防要求監管,大力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堅持工程性和非工程性防禦措施並舉,提高城鄉綜合防禦地震災害能力和公眾防震減災素質。
第十三條 推進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指揮體系,完善地震應急預案,加強聯動機制建設,促進地震應急救援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第十四條 建立“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地震科技運行機制和管理體制,堅持不懈地致力於地震科學研究,支撐和引領防震減災事業發展。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 省地震局要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領導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
第十六條 貫徹落實防震減災改革和發展的重要方針、政策、措施;起草省政府委託的行政法規草案,制定和修改防震減災發展規劃、計畫和規範性檔案;重大項目立項和關係到幹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事項等,都必須經局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省地震局研究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必須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涉及省政府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應充分協商;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有關防震減災政策調整、制度改革等決策事項,應採取座談會、論證會和公示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條 局機關各處室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規定程式行使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強化行政責任,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條 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對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條件、精簡程式、公開透明、規範操作。
第二十條 省地震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不得超越本部門的職能職權範圍。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或提請省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或規章。省地震局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經省局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核。省地震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報中國地震局、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一條 省地震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二條 局務會議和局領導專題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制定的檔案,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要通過適當方式公開。
第二十三條 凡《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做好依申請公開工作。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二十四條 省地震局要自覺接受中國地震局和省政府的行政監督,自覺接受省人大和政協的監督。要認真辦理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省地震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
第二十六條 加強省地震局內部監督,完善監督機制,健全監督制度。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第二十七條 省地震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省地震局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
第二十八條 省地震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主動推行新聞發布制度。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上級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省地震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明確績效目標,建立科學評價體系,提高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三十條 省地震局要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三十一條 省地震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三十二條 省地震局處以上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各項廉政規定,不得以權謀私;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九章 工作安排落實
第三十三條 省地震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前瞻性,做到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精心組織、認真落實,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
第三十四條 省地震局每年初將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分解落實到各部門和單位,並加強督促檢查。各部門和單位要將年度重點工作具體分解並認真貫徹執行,及時報告落實情況。
第三十五條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應在年終及時總結全年工作,並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要點。
第三十六條 上級有特別要求的全局性中心工作任務以及未列入局各部門職能的事項,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以局名義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工作機構,參照局各部門職能確定一個單位承辦日常工作。局各部門職能已明確的工作事項,一般不以局名義成立領導小組或工作機構。
第三十七條 省地震局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對重大決策和各階段的重點工作實施情況,及時進行督辦,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十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八條 省地震局會議分為局內會議和全省性工作會議。
局內會議包括: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領導專題會議、局聯席會議、局職工大會。
全省性工作會議包括:以省局名義召開的全省地震系統工作會議,以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名義召開的全省性專業會議(研討會、座談會)等。
省地震局對全省性工作會議實行年度計畫管理。
第三十九條 局務會議由省地震局領導和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負責人參加,由局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國地震局、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決定、重要會議精神;研究部署省局重要工作;協調局內各單位工作等。
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參加,由局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國地震局、省委省政府的決定、指示;討論省地震局擬定的規章制度以及防震減災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決定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和各市地震局的重要請示事項;分析防震減災工作形勢,研究工作措施;主管副局長通報工作,局長協調全局性工作等。
局領導專題會議由局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召集,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參加。主要任務:研究、協調和處理省局領導分管工作中的專門問題或專門事項。
局聯席會議由主辦處室根據工作需要召集,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參加。主要任務:研究、推進專項工作。
局職工大會由主辦部門提出申請,報請局長批准召開,由局長或副局長主持,局機關和在杭州的局屬單位全體職工參加。主要任務: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國地震局、省委、省政府重要會議和檔案精神;全局工作總結和工作部署;專項工作的動員部署、情況通報、總結表彰;全局性政治及業務培訓等。
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需下級部門貫徹執行的,或需向局內各單位、各市地震局通報的,由局辦公室根據會議記錄起草會議紀要,並由會議召集人簽發。
局辦公室要及時將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列入督查督辦範圍,並加強督促檢查工作。
第四十條 全省地震系統工作會議由省局領導、局內有關單位負責人和市地震局長參加,必要時有關縣地震部門領導也參加,由局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傳達和貫徹中國地震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會議精神;總結年度工作,分析形勢,研究部署下年度全省防震減災工作。
全省性專業會議由局內各部門、單位向辦公室提出年度會議計畫,經綜合平衡提出建議後,報分管局長批准。
第四十一條 省地震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職工大會由辦公室牽頭會同相關處室負責辦理,局領導專題會議、局聯席會議、全省性專業會議一般由相關單位安排和辦理,具體程式按照《浙江省地震局會議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一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二條 局各部門處理公文應當按照中國地震局和省政府的要求,依據《浙江省地震局公文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認真辦理。
第四十三條 省地震局制發的公文,由辦公室審核後按照局領導分工呈批。不經辦公室審核的,局領導不予簽發。
省地震局發布的重大決定、人事任免等,由局長簽發。
以省地震局名義報送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和意見等公文,經分管領導審核後,由局長簽發。
以省地震局或辦公室名義制發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局領導分工簽發;其中涉及重大問題的公文,經分管局領導閱批後報局長簽發。
第四十四條 涉及兩個以上領導分管的公文,一般應當由主辦單位的分管領導批示後,核請公文所涉內容的分管領導同意後再發;涉及重大問題又有明顯意見分歧的公文,應由局長、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四十五條 辦理公文時,凡內容涉及局內其他單位業務的,應當送有關單位會簽或徵求意見。
會簽檔案應在公文辦理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應經但未經局內有關單位會簽,辦公室不予核稿,局領導不予簽發。
第四十六條 局各部門間辦文、辦事如有意見分歧,主辦單位要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單位應當列出各方理由、依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分管領導進行協調或裁定。對重要公文或對有關規定進行較大調整時,有關單位必須在辦文同時附上辦文說明。
第四十七條 加強對公文的督查督辦,各承辦單位應按要求認真辦理督辦事項。經局領導批示或者辦公室交由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辦公室要負責督查催辦。重要公文應重點督辦,一般公文應定期督辦,緊急公文應跟蹤督辦。
第四十八條 省地震局印章由辦公室統一保管。使用省地震局印章,必須按《關於用印範圍的通知》辦理。
第四十九條 公文處理和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檔案和材料,應當根據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二章 紀律和作風
第五十條 省地震局各級領導幹部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執行中國地震局和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要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條 省地震局負責同志,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要努力建設學習型、團結型、服務型、實幹型機關。
第五十二條 省地震局負責同志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簡化接待,輕車簡從。
第五十三條 省地震局負責同志,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負責人室必須堅持執行省地震局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局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地震局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地震局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省地震局同意。
第五十四條 按本規則需提交會議研究決定和需向會議報告的事項,必須及時提交和報告。會議討論研究問題,與會人員要充分發表意見。對會議決定事項,必須堅決貫徹落實,並不得在公開場合發表不同意見。
第五十五條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要切實提高辦事效率,嚴格執行“限時辦結制”、“首問責任制”,確保政令暢通。
會議決定需要辦理的事項和領導交辦的事項,由辦公室以正式檔案、會議紀要等形式交辦。各承辦部門和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對未確定辦理期限的,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緊急事項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急事項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
要確保公文處理的嚴肅性和時效性。傳送省地震局的公文,辦公室一般應在當天批送給有關處室或局領導;處室接到需辦理的公文後,應提前2個工作日完成擬文送辦公室審核。各處室之間書面徵求意見要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反饋,沒有規定時間的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急件在2個工作日內、特急件在1個工作日內反饋。未在規定時間內反饋意見的視作“同意”。
第五十六條 省地震局各級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五十七條 嚴格執行請假制度。局長離開杭州出差(出訪)或休假,要按規定提前三個工作日向中國地震局報告;副局長、局黨組成員離開杭州出差(出訪)或休假,應事先向局長報告並告知局辦公室。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負責人離開杭州出差或休假,需向分管局領導請假,並提前二天告知局辦公室。
領導幹部出國(境)嚴格按有關外事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及省地震局統一制定實施的各項制度,是省地震局全體工作人員工作紀律的基本規定,必須嚴格遵守。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條 凡省地震局制發的各種規章制度與本規則相牴觸的,一律按本規則執行。原《浙江省地震局工作規(浙震發〔2004〕51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