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浙江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志辦公室),前身為浙江省地方志編纂室,成立於1984年5月;1996年9月,更名為浙江省地方志編纂辦公室;2003年11月,定名為浙江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地方志辦公室)。2006年4月,省機構編制委員會發文,同意省地方志辦公室由縣處級升格為副廳級,為省社會科學院下屬社會公益類純公益性事業單位。2009年3月,省編委辦公室發文,同意省地方志辦公室增掛省人民政府地方志辦公室牌子。
省地方志辦公室下設綜合處、編纂一處(浙江通志總編室)、編纂二處等三個處室,定編16人,現有在崗人員30名。其中具有正高研究職稱的5名,副高研究職稱的6名;具有博士學位的2名,碩士學位的9名;省宣傳文化系統“五個一批”人才1名。省地方志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按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要求,在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的領導下,制定全省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全省地方志工作;組織、指導省級地方志書和地方綜合年鑑的編纂工作;組織對省、市、縣三級志書的評審、驗收;蒐集、整理和保存舊志等地方志文獻和資料;組織、推動方誌理論研究和學科建設;組織地情研究和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多年來,省地方志辦公室在歷屆省委、省政府的關心重視和各級黨委、政府及各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團結全省廣大地方志工作者,發揚敬業奉獻精神,克服重重困難,取得了一系列豐碩成果:一是組織指導省級有關部門編纂《浙江省志叢書》,目前已出版63種,約7300多萬字。二是組織指導各市、縣(市、區)的志書編纂工作,目前市縣兩級首輪修志工作已經全面完成,共出版志書80種約1.2億字;全省各地、各有關部門還編印了一大批鄉鎮志、專業志、企業志等各類志書1300多種約2.8億字。三是年鑑編纂指導工作逐步走上正軌,全省大部分市、縣和部分省屬單位已開展年鑑編纂工作。四是會同全省方誌系統編纂出版《浙江省名鎮志》、《浙江省名村志》、《浙江省改革開放30年大事記》、《浙江60年發展歷程紀實叢書》(1949-2009)、《浙江歷史大事記》等大型地情文獻。此外,省地方志辦公室還直接承接或參與了省社科院等單位的一些重大科研項目,並在近幾年中分別獲得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特別獎一項,二等獎一項,三等獎二項,學術進步獎一項。
近年來,省地方志辦公室其他業務工作成效顯著:通過選聘人才、組建隊伍、擬定大綱和總體框架等方式,穩步啟動《浙江通志》的編纂工作;以“省二輪修志創優工程”為抓手,以首批14個二輪修志試點單位為標誌,以省專家委員會為載體,指導各地續修地方志工作順利展開;通過舉行浙江方誌論壇、建立項目課題制度、加強學會工作等方式,不斷加強學科建設;通過成立省年鑑編輯指導委員會、舉辦年鑑優秀成果評獎活動、下發《浙江省年鑑編纂規範細則》等方式,逐步加大對全省年鑑編纂的指導協調力度;通過編校出版《宋元浙江方誌集成》、清雍正《浙江通志》(標點本)、民國重修《浙江通志稿》(標點本)等古典文獻,有計畫地開展舊志整理工作;通過辦好《浙江方誌》雜誌、“浙江地方志”網站等途徑,逐步改進對全省地方志工作的指導、聯繫和服務工作;通過強化思想政治工作、業務培訓和內部管理等方式,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素質和隊伍整體水平;通過適度增加人員編制、擴大辦公場所等方式,為今後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今後,省地方志辦公室將繼續會同全省廣大地方志工作者,齊心協力,發奮進取,為繼承和弘揚浙江地域傳統文化,為實現“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的總戰略,為加快文化大省建設,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主要職責
?1.在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領導下,具體指導、審定全省各市、縣(市、區)及省級有關部門編修志書和年鑑工作;
?2.負責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省志編纂工作;
?3.編輯出版《浙江方誌》;
?4.開展方誌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做好志書編纂的基礎工作;
?5.開展省市縣三級志書和年鑑出版的諮詢服務工作;
?6.為省委、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提供以地方志為基礎的省情諮詢服務。?
工作成果
?1.指導編纂《浙江省叢書》和《浙江省志》精編本。浙江省志叢書,規劃80卷,目前已出版45多卷。其中,《浙江省名鎮志》、《浙江省名村志》、《浙江省市場志》、《浙江省政區地理志》、《浙江省方言志》、《浙江省旅遊志》由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直接組織編纂。《浙江省志》精編本,採取課題形式,由省內外專家承擔,目前史前至民國時期部分正在編纂之中。建國後部分也已啟動。
?2.指導市、縣(市、區)志編纂和年鑑編纂工作。社會主義時期第一屆志書,市縣兩級規劃69種,已全部出齊。續修地方志工作陸續開展,目前已有浦江、嘉興、海寧、岱山、義烏、嵊泗、天台、仙居、蕭山、台州、舟山、杭州、建德、餘杭、德清、常山等20個市、縣開始編纂續志。已經出版的續志有《普陀區志》、《椒江續志》、《黃岩志》、《衢縣誌》。全省已有近41個市、縣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鑑。省志辦主持編纂出版《浙江省鄉鎮街道年鑑》、《浙江省城市圖鑑》。
?3.進行舊志整理。目前已出版清雍正朝《浙江通志》,民國《重修浙江通志稿》的標點工作已完成,2004年內出版。《宋元浙江地方文獻集成》的整理標點工作已經完成。
?4.編輯出版《浙江方誌》。該刊創刊於1985年10月。雙月刊,為內部資料。目前開設的欄目有:志鑒論苑、歷史沉思、浙江風情、浙人浙事、續志工作、讀志用志、鄉村社會史研究、新志評論、浙江新志、志鑒信息等。是一份兼具指導性與學術性的刊物。
單位地址
??地址:杭州市省府大院2號樓
機構設定
綜合處本辦的綜合協調部門。根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及本辦的工作實際,綜合處的工作職責為:1.協助上級人事部門,做好屬於本辦管理範圍的有關人事管理工作。2.承擔以本辦名義下發或上報的有關檔案和材料的起草工作。3.承擔對市、縣(市、區)及省級有關部門年鑑編纂的指導工作,承辦省年鑑編纂指導委員會的具體工作。4.承擔“浙江地方志”網站的建設及管理工作。5.承擔並協調本辦的對外聯絡、宣傳、會務和接待工作。6.承擔本辦檔案收發、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7.承擔本辦的財務、財產管理工作。8.承擔本辦圖書資料庫、閱覽室的建設與管理工作。9.受上級黨委和工會組織委託,承擔本辦黨支部和分工會的有關工作。10.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編纂一處本辦的業務工作部門,同時增掛總編室的牌子。根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及本辦的工作實際,編纂一處(總編室)的工作職責為:1.協助制訂《浙江通志》總體編修方案和具體實施計畫,並通過召開會議、指導協調有關單位組織編纂、開展培訓、直接承擔編纂或審稿等各種方式加以落實。2.制訂本處(總編室)及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五個組的單位職責及個人崗位職責,並通過年度目標等方式組織實施。3.承擔省直有關部門及中央在浙有關單位修志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4.通過承擔課題等形式,參與方誌學科有關項目的研究工作。5.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編纂二處本辦的業務工作部門。根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及本辦的工作實際,編纂二處的工作職責為:1.承擔全省各市、縣(市、區)志書編纂的指導、組織和協調等工作。2.承擔《浙江方誌》刊物的編輯、通聯等工作。3.承擔省地方志專家委員會的具體工作。4.承擔省地方志學會的有關工作。承辦“浙江方誌研究論壇”等有關工作。5.承擔全省方誌學理論研究和學科建設、學術交流、地方文獻整理等工作,承辦科研項目和課題的規劃指導和組織管理等工作。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相關條例
地方志工作條例
2010年04月1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67號
現公布《地方志工作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地方志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全面、客觀、系統地編纂地方志,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地方志,發揮地方志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方志的組織編纂、管理、開發利用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方志,包括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
地方志書,是指全面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
地方綜合年鑑,是指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
地方志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編纂的地方志,設區的市(自治州)編纂的地方志,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編纂的地方志。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地方志工作的領導。地方志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國家地方志工作指導機構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全國地方志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志工作;
(二)擬定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三)組織編纂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
(四)蒐集、保存地方志文獻和資料,組織整理舊志,推動方誌理論研究;
(五)組織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
第六條 編纂地方志應當做到存真求實,確保質量,全面、客觀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地方志編纂的總體工作規劃(以下簡稱規劃),並報國家地方志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第八條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分別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按照規劃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
第九條 編纂地方志應當吸收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地方志編纂人員實行專兼職相結合,專職編纂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十條 地方志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每一輪地方志書編修工作完成後,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鑑、蒐集資料以及向社會提供諮詢服務的同時,啟動新一輪地方志書的續修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可以向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徵集有關地方志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支持。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可以對有關資料進行查閱、摘抄、複製,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不符合檔案開放條件的除外。
地方志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關資料,可以獲得適當報酬。地方志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
第十二條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列入規劃的地方志書經審查驗收,方可以公開出版。
對地方志書進行審查驗收,應當組織有關保密、檔案、歷史、法律、經濟、軍事等方面的專家參加,重點審查地方志書的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