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2.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將擬訂本市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介紹機構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統籌管理的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
2.加強統籌全市城鄉就業政策的職責,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和職業(技工)教育培訓制度,促進全市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3.加強統籌全市城鄉社會保障政策的職責,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經辦能力;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和政策的職責,組織推進市級統籌,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加強統籌規劃全市城鄉一體化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的職責,做好相關醫療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實施工作。
4.加強統籌全市人力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的職責,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統籌開發各類人力資源。
5.加強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建設、勞動保障監察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農民工工作協調的職責,切實維護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全市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6.加強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統籌管理的職責,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7.加強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並負責監督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加強區域人才合作,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全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計畫,指導組織實施非教育系統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負責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的組織協調工作;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年度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擬訂就業援助制度,推動創業帶動就業;負責全市就業、失業、失業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失業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市社會保險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擬訂全市城鄉社會保險、社會保險關係轉續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制度並監督檢查;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基金預算;承擔參加社會保險退休人員的社會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職業能力建設工作。統籌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制度,統籌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擬訂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技工學校和民辦培訓機構的資格許可、評估認定和監督管理,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六)統籌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業勞動標準政策和勞動定額標準,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總體方案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業單位人員巨觀管理,指導協調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建立科學化、規範化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八)負責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辦各類專家、拔尖人才的選拔申報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參與全市人才巨觀管理和人才資源整體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引進高層次急需人才。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綜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牽頭擬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中央、省關於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相關政策和維穩工作責任制,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公務員錄用登記、考核、任免、獎懲、職位管理、交流、培訓、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參加全省公務員統一考試錄用工作,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工作。負責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議案和政府批准任免的工作人員的考察工作並辦理任免手續,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位管理工作。依法審核報批市行政機關公務員、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內設機構非領導職數的設定並監督執行。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擬訂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通用能力席位標準和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科學考評機制。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市獎勵、表彰工作,審核市級勞模和其他市級獎勵、表彰的人員,指導協調各部門全市性表彰工作。主管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並接受市委組織部委託辦理市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審核備案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懲戒辦法,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加強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十二)綜合管理全市人才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做好全市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調配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並辦理相關手續。
(十三)負責全市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的落實,會同相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四)負責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落實,建立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執行全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負責企業勞動契約鑑證、集體契約審核,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主管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對中央、省屬和荊州市屬在洪單位和市直單位實施監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十五)負責本局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六)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七)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信訪科、基層管理科牌子)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調查研究,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建設規劃、管理辦法、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重要檔案的起草、領導指示和重大事項督辦工作;負責文秘與公文處理、提案建議辦理、工作信息、機要、保密、檔案等工作;負責目標責任制的制訂和實施,組織開展績效考核工作;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爭先創優工作;負責綜合治理、文明單位創建、政務值班、後勤保障及接待聯絡等工作;管理機關公共事務;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協調維穩和應急工作;負責管理並指導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開展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承辦本局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指導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業務工作;承擔局入口網站管理及對局屬單位網站的指導監督工作。
(二)人事科(掛老乾科牌子)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學習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系統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黨務與黨建工作;負責局系統計畫生育、老乾、共青團、婦聯等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掛行政審批科、勞動保障監察仲裁科牌子)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統籌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監督檢查依法行政情況;承擔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清理、備案工作;負責對外受理本部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承擔綜合、協調、指導、督辦的責任;擬訂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指導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轄和協查工作,組織協調全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建立健全全市勞動人事調解仲裁體系,推進仲裁工作和隊伍規範化建設,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協調處理市內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四)財務與基金監督科
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就業專項資金預決算草案,並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就業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與就業專項資金收支預決算、統計報表審核與監管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屬單位基金與財務集中管理和財務內部審計工作;負責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財務收支管理與審計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國內援助、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五)國有資產管理科
擬訂局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局系統國有資產清理、登記與使用的管理;負責局系統經營性資產的出租與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局系統資產購置、改造、處置審批和政府集中採購手續;負責局系統基礎設施建設方案的審核並監督實施;負責局系統辦公區、生活區水電及相關設施監督與管理工作;承擔局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協調組織局系統招商引資工作。
(六)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科(掛市勞動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辦公室、農民工工作科牌子)
擬訂全市促進城鄉勞動者就業政策規劃和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公共就業服務管理體系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和管理辦法並實施;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創業帶動就業的扶持政策的審核並組織實施創業示範基地建設;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全市特殊群體就業援助實施辦法;建立全市大中專畢業生見習基地、創業示範基地並負責管理服務和派遣工作;負責大中專畢業生需求信息與資源的統計;承辦外國人來洪就業行政許可和港澳台人員在洪就業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擬訂全市失業保險規劃及其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並指導實施;承擔市勞動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繫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軍轉幹部安置辦公室(掛市軍轉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在洪單位計畫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調家屬安置工作;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督辦企業軍轉幹部政策落實和維穩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職業能力開發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根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全市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資格年檢工作;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市職業培訓學院和全市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與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承擔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中外合作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認定評估工作;指導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評審工作。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規劃,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津補貼人員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指導二次人才開發,充分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擬訂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方案和職稱工作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制度,指導實施全市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確認、評審和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審核、申報工作;承擔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工作;承擔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承擔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事業單位用人計畫的擬訂和人事調配工作,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崗位設定方案核准或備案事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和市直機關工勤人員年度考核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市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市事業單位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公務員管理科
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調任轉任、職位聘任等制度;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按規定承辦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管理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計畫並組織實施;配合做好公務員錄用考試工作;完善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承擔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日常登記和管理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批的申報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規劃、標準;綜合管理公務員的行政獎勵表彰、懲戒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及省級榮譽制度、政府行政獎勵表彰辦法,審核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單位和個人,組織和協調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指導和協調市直部門全市綜合性表彰獎勵活動;審核上報上級表彰獎勵單位和個人的相關材料;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公務員懲戒政策;組織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承辦公務員對外交流與培訓工作。
(十二)勞動關係和待遇監審科
擬訂全市勞動關係政策以及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裁員報告和企業改制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承辦用人單位特殊工時制度行政許可以及集體契約審查登記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進入企業人員工作;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按分工審核市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負責人工資收入;負責勞動標準和勞動定額管理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全市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工資指導線、市人力資源市場指導價位;承擔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綜合監管全市參保單位職工工資福利及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待遇等工作;參與養老保險對象參保條件與退休資格聯合審批工作,負責辦理全市參保單位職工退休待遇審批;負責全市參保單位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審批;負責落實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政策並辦理相關手續。
(十三)工資福利科
承擔全市公務員工資制度和全市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日常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政策、標準和調控措施的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類津補貼制度;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總額管理和工資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政策,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的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辦理養老保險統籌單位職工退休條件審批;負責對參保對象退休待遇及其死亡後遺屬待遇進行審核;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及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按相關政策擬訂基金領取條件和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按相關政策擬訂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辦理全市因病、非因工傷殘職工提前退休審核申報手續;辦理各類參加養老保險企業特殊工種的覆核、認定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農村社會保險工作的政策、法規、檔案,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村幹部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地方性規範檔案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土地徵用中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辦理農村養老保險、村幹部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與退休條件審批。
(十五)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科(掛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管理工作。擬訂全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的地方規範性檔案、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社會統籌辦法、個人醫療賬戶管理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查和年審工作;擬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審核用人單位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結算;擬訂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做好參保單位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負責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鑑定及工傷、生育待遇審核工作;承擔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辦公室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和工會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