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縣重點投資項目全程代辦服務辦法

《洞口縣重點投資項目全程代辦服務辦法》是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革審批方式,最佳化我縣投資環境,更好的為重點企業、重點項目服務,根據《行政許可法》、《邵陽市重點投資項目全程代辦服務辦法》(市政辦發〔2009〕2號)精神,特制定的。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革審批方式,最佳化我縣投資環境,更好的為重點企業、重點項目服務,根據《行政許可法》、《邵陽市重點投資項目全程代辦服務辦法》(市政辦發〔2009〕2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程代辦服務的主要內容

(一)組織縣直相關職能部門集中諮詢,回答投資者相關政策和審批手續辦理相關問題;

(二)受投資者委託,代辦有關審批手續;

(三)受理代辦項目投資者的投訴,及時反映相關訴求;

(四)代辦項目有關的其他服務。

第三條 列入全程代辦服務的項目範圍

(一)進駐縣工業園的建設項目;

(二)縣區範圍內的省、市、縣重點工程項目;

(三)固定資產投資200萬元以上的非園區工業項目和500萬元以上的其他基本建設項目;

(四)註冊資金100萬元以上的企業登記項目;

(五)縣委、縣政府指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縣政務服務中心為全程代辦的牽頭單位,負責全程代辦的具體組織和協調工作。運行方式為“統一受理、聯合審批、集中繳費、分流承辦、限時辦結、延時問責”。

第五條 全程代辦服務的程式

(一)實行統一受理交辦制。申請人委託縣政務中心代辦有關審批手續,應向縣政務中心出具書面委託書,由縣政務中心全程代辦股統一受理。縣政務中心受理審查後,符合本文規定的全程代辦服務項目範圍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全程代辦受理單》,向相關單位開具《全程代辦交辦單》,明確代辦紀律和辦結期限。

(二)實行一次性集中告知制。申請人提出全程代辦申請後,全程代辦股應將辦理審批事項所需提供的資料、辦理流程、收費項目和標準、審批表格和示範文本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由申請人按告知內容準備好審批辦理相關資料。

(三)實行一站式辦結制。投資項目只涉及一個部門,屬即辦件的,交由相關部門即到即辦。投資項目涉及多個部門審批的,由縣政務中心啟動並聯審批程式,組織聯合審批,申報資料一次性集中審查,現場踏勘集中組織,相關收費集中繳納。各參與部門應按要求參加政務中心組織的並聯審批活動,不得缺席。

(四)實行跟蹤催辦督辦制。各相關部門接到《全程代辦交辦單》後,必須在交辦期限內辦結好相關審批手續。政務中心對交辦事項要全程跟蹤,加強催辦督辦,督促相關部門按期辦結有關手續,確保不誤時不誤事。

(五)開闢綠色通道。對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設項目、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現場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一事一議”項目,設立綠色通道,實行特事特辦,凡進入綠色通道的項目,縣級許可權範圍內的審批手續一律進入即辦程式,即立即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辦或延辦。

第六條 全程代辦實行免費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向投資者收取代辦費、交通費、誤餐費等各種費用。各相關部門依規收取的各項收費憑有效合法票據由委託人承擔,縣政務服務中心擔保到位,相關部門和單位不得因未足額繳費而影響審批事項的辦理。

第七條 全程代辦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洞發〔2008〕48號、洞發〔2009〕11號、洞政發〔2009〕8號和洞紀發〔2009〕5號等檔案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屬於全程代辦範圍的投資項目,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有關經辦人員借代辦或審批,謀取不正當利益,搞不正之風的;

(三)不按規定要求參加政務中心組織的諮詢會或並聯審批活動的;

(四)對重點投資項目《全程代辦交辦單》交辦期限內未按期辦結的。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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