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縣水務局

(三)負責全縣水資源的管理(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工作。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 負責全縣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擬定全縣中長期供水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

單位設立依據

根據《中共商洛市委辦公室 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洛南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商辦發[2010]8號),設立縣水務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水務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制定全縣水務發展戰略,擬定全縣水務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計畫,擬定水務管理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監督實施。
(二)負責實施全縣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指導全縣水務行業的供水、水電及綜合經營工作;提出有關水務的價格、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建議。
(三)負責全縣水資源的管理(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工作。組織擬定全縣水中長期供水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全縣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負責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的徵收工作;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水功能區劃分和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負責入河排污口的設定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六)負責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岸線的管理與保護及生態文明建設。指導全縣主要江河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實施河道采砂及河道範圍內建設項目許可制度,徵收河道砂石資源費,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七)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編制水土保持規劃;負責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以及水生態環境保護。
(八)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農村水電電氣化建設;擬定農村水電建設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小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小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完成縣人民政府下達的水務建設任務。負責城鎮和農村飲水工程規劃、實施、建設、管理和水源保護工作。
(九)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和仲裁縣域內及部門之間的水事糾紛。
(十)負責全縣漁業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漁業發展戰略;擬定全縣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主管全縣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十一)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指揮、監督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庫、水電站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二)受縣政府委託,負責全縣庫區移民工作。
(十三)負責水務科技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定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水務隊伍建設,承擔水務中心站的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縣水務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制定機關工作制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文秘和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重要檔案的起草,新聞發布和政務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信息和接待工作。
負責水務系統職工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負責水務系統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等項工作,組織實施目標責任制及考核工作。指導水務行業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工作。
組織水務行業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負責編制全縣水務科技技術發展規劃,負責水務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組織擬定全縣水務行業技術質量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離退休職工管理工作。

(二)水政股

組織擬定水務法制建設規劃和規範性檔案;研究提出水務方面的政策,擬定有關規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協調縣域內及部門之間的水事糾紛,負責水務執法工作,組織查處水事違法事件,指導全縣水政隊伍建設;承辦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普法教育工作。
負責全縣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擬定全縣中長期供水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水行政許可制度的實施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工作,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飲水區等水域納污能力,提出排污限量的意見,指導全縣計畫用水和城鄉供水的水源規劃。
組織對河流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負責河道水庫及行洪區、蓄洪區、泄洪區等域岸線及其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江河、湖泊、河口、灘涂的治理,指導河道管理;指導水域的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工程建設。

(三)工程建設管理股

組織擬定全縣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專項規劃和中長期供水計畫;指導全縣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重大項目的防洪論證,負責全縣水務項目(含外資)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等前期工程的管理和報批:對水電站的選址、庫區規劃提出意見;組織管理水務建設項目後期評估工作;負責全縣重點水務基建(含外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和專項資金年度計畫;負責全縣工程造價管理,負責全縣水務統計工作;負責全縣水務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指導監督全縣水務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質量監督工作;負責水務建設項目報建,承辦農村水務工程建設計畫的審批,組織水務工程的建設和驗收,指導水電建設;負責城鄉供水水源建設和農村人畜飲水工作。
擬定農村水務發展規劃、政策及有關規範標準。指導全縣農村水務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基層水務中心站的指導管理工作,負責農村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擬定全縣中小型灌區建設;指導機電排灌和已成灌區管理;指導水務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負責水務綜合經濟工作。
組織指導全縣農田基本建設;負責擬定全縣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總體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流域規劃、重點項目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水上保持生態建設預防監督工作,定期預報、公告縣內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及管理工作;負責利用外資開展水土保持生態建設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水土保持統計工作。

(四)財務(審計)股

對全縣水務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和監督管理;研究提出有關水務價格、信貸、財務等政策,負責對全縣水務系統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確認水務資產評估結果。負責局機關財務報帳和資產管理等行政事務工作。
機關黨的組織機構按照黨章規定設定。
紀檢組、監察室按照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非領導職數按有關規定設定。

其他事項

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文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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