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滌權

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抵押人以其抵押物擔保主債權後,其並不喪失所有權,可以依法轉讓該抵押物。 在第三人受讓該抵押物後,由於該物上還存在抵押權,這對第三人而言存在莫測風險。

法律特設受讓人的洗滌權,即容許受讓人直接代債務人向抵押權人清償債務,從而消滅抵押權人在該物上的抵押權,確保自己對該抵押物的完整所有權。受讓人行使洗滌權後可以向原債務人追償。這次擔保法的司法解釋採用了洗滌權制度,其第六十七條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抵押人以其抵押物擔保主債權後,其並不喪失所有權,可以依法轉讓該抵押物。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注意,該處的“通知”並不是說要取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只是告之其事。當然,抵押物轉讓必須公平合理,不得作價過低以免損害抵押權人利益。在第三人受讓該抵押物後,由於該物上還存在抵押權,這對第三人而言存在莫測風險。所以這種交易難以發生,妨礙了物的效用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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