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社區工作者職業化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泰州市社區工作者職業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社區工作者職業化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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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14416330/2011-00007

通知

關於印發泰州市社區工作者職業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社區工作者職業化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全文

泰州市社區工作者職業化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27號)、泰州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社區建設和管理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區工作者,是指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和社區管理服務站專職從事管理和服務,擁有一定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技能,並與社區服務中心簽訂服務協定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各市(縣)、區成立社區服務中心,隸屬於同級民政局管理,負責指導社區工作者職業化建設,組織社區工作者業務技能培訓,管理社區工作者服務協定、檔案關係、考核情況等。

第二章錄用

第四條新招聘社區工作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熱心社區工作,具有為居民民眾服務的精神;

2.身體健康,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3.年齡在35周歲以下,具有助理社會工作師以上職稱的放寬到40歲;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為社區工作者: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2.近三年內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

3.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人員;

4.被機關、事業單位、社區工作崗位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5.不符合法律和規範性檔案規定報考條件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社區工作者招聘由各市(縣)、區統一組織,採取公開招考的方式進行。招考按照公布招聘事項、報名、筆試、面試與資格覆核、體檢、考察、公示、聘用等步驟進行,招聘過程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社區工作者崗位需求和招聘信息由各市(縣)、區街道根據有關政策和實際情況向所在市(縣)、區社區工作辦公室申報,由各市(縣)、區社區建設和管理指導委員會研究核准後進行招錄。

第八條社區工作者實行勞動契約制,各市(縣)、區社區服務中心與其簽訂服務協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由服務協定進行約定。

第九條被錄用的社區工作者由各市(縣)、區社區服務中心派遣到各街道、社區工作,社區工作者的具體工作由所在街道、社區安排。

第十條在聘用契約期內的社區工作者到齡後,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熱心社區工作、身體健康的優秀社區工作者退休後,報經社區服務中心審批可予以返聘。

第十一條鼓勵機關在職黨員幹部到社區任職,任職時間三年,享受到村任職幹部的同等待遇;鼓勵熱心社區工作、身體健康、退居二線的領導幹部、退休的黨員幹部到社區任職,並給予適當補助和獎勵。

第十二條社區工作者的報酬實行自然增長機制,逐步提高工資福利,原則上不低於本地區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社區工作者工資福利可分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職稱津貼以及考核獎金五部分。其中,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職稱津貼占工資福利總額的60%,考核獎金占40%,按年度根據考核情況進行發放,並辦理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保險,積極創造條件,逐步落實住房公積金政策。

第十三條社區工作者辭職、離職或被辭退的,從次月起停發工資和停止代繳保險金等。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條社區原則上以2000戶-3000戶為基數,配備5-7名社區工作專職人員,按實際工作要求定職定崗;超過3000戶以上的社區,按比例適當增加專職工作人員;各部門派駐社區的工作人員,由社區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社區工作者必須遵守各項政策法規,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工作紀律,熟練掌握各項工作技能,切實履行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社區工作者不得泄露工作中獲得的涉及隱私和秘密的資料。

第十七條社區工作者可根據工作情況,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調整,不能勝任現職的可區別情況處置。

第十八條社區以社會工作職稱為主體專業職稱,每個社區至少配備一名具有初級以上社會工作職稱的社會工作者;鼓勵社區工作者報考社會工作專業職稱;社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必須具有社會工作專業職稱;按工作年限、專業水平和工作實績等相關內容,適時調整社會工作職稱等級和職稱津貼。

第十九條社區工作者可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培訓。

第二十條社區工作者的定期集中培訓,由市、市(縣)、區委組織部與市、市(縣)、區民政局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社區工作者教育培訓的內容:

1.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上級黨組織和地方政府的決議、決定;

2.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和政府公共服務方面的業務知識;

3.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社區民主協商議事會、社區群團組織和社區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業務知識;

4.管理社區事務的基本技能;

5.其他與社區工作相關的知識。

第四章考核

第二十二條社區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由社區服務中心、街道組織實施,以崗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為基本依據,並組織社區民意測評,內容包括 “德、能、勤、績、廉”五方面,重點考核德才和工作實績;考核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4個等次,具體考核細則,由各市(縣)、區根據全年目標任務和重點工作制訂。

第二十三條從優秀社區工作者中培養發展黨員,推選符合條件的優秀社區黨組織、居委會成員擔任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勞動模範。

第二十四條加大從優秀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成員、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中考錄公務員和選任街道(鎮)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的力度;對工作業績突出、居民民眾滿意的社區工作者要及時給予宣傳、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解聘

第二十五條社區工作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解聘:

1.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失的;

4.擅自泄露服務對象資料或隱私,產生較大影響或較大損害的;

5.一年內一次曠工超過5天的,累計曠工超過10天的;

6.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本職工作開展的,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連續兩年考核等次為不稱職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予解聘:

1.患病或者非因工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不能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或經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要求的;

3.勞動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契約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契約內容達成協定的。

第六章經費

第二十七條社區工作者的工資福利由市(縣)、區財政統籌。

第二十八條市區社區辦公活動經費由各區人民政府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以2000-3000戶為基數,每年不少於3萬元,超過3000戶的,應相應增加;超出部分按實際需要核撥。各市(縣)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二十九條社區辦公活動經費實行專款專用,由街道辦事處統一管理,分賬核算,不得挪用、擠占、截留,並定期向社區居委會及居民公開使用情況,接受居民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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