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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1441639/2011-00004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含住房)
發布機構: 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11-04-06
文 號: 泰政規〔2011〕5號
通知
關於印發泰州市市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泰州市市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泰政規〔2011〕5號
海陵區、高港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市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正文
泰州市市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建立多層次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和《省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等檔案精神,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限價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採取限定銷售價格、套型面積、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上市交易時間以及通過競出讓地價的方法(簡稱“五限一競”),以公開出讓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並嚴格執行限制性要求開發建設和定向銷售的政策性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條 限價商品住房的供應對象為市區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家庭。市政府確定的各種重點項目和公益性項目範圍內所涉及的符合上述條件的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可優先購買。
第四條 市區範圍內從事限價商品住房的開發建設、銷售及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以區為主、全市統籌的原則。
第六條 市住建部門是限價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房管局具體負責市區限價商品住房的組織和監管工作。市發改、國土、規劃、財政、物價、監察、金融、稅務等部門以及被徵收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等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限價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限價商品住房項目應按照“多點、就近、方便”的原則,選擇在交通便利、市政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區域建設。
第八條 限價商品住房建設計畫由市房管局牽頭,會同市發改、國土、規劃、物價等部門根據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等管委會)上報的年度徵收計畫和市區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需求情況,編制年度建設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分解下達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及供地計畫中優先安排。其出讓方案由國土部門牽頭,會同住建、規劃、物價、房管等相關部門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用地出讓方案應明確項目開(竣)工時間、建設期限、住宅銷售價格、交付時間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 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按照以為區為主、全市統籌的原則進行。面向被徵收安置的限價商品住房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等管委會)組織建設;面向市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銷售的限價商品住房由市房管局組織建設。
第十一條 限價商品住房按照“五限一競”的要求,通過土地有形市場,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開發建設主體。
第十二條 限價商品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用於徵收安置的,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戶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不得低於項目住宅總建築面積的70%。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按照節能省地的原則,最佳化規劃設計方案,採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限價商品住房建設水平。
第十四條 限價商品住房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工程建設強制性規範和標準。開發建設單位對限價商品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並承擔保修責任,同時,開發建設單位應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第十五條 限價商品住房項目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建設標準。住宅與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應當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對建設限價商品住房涉及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半徵收。
第三章 銷售管理
第十七條 限價商品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由物價部門會同國土、房管等部門在土地出讓前,根據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控制確定,原則上控制在市場價格的70%。
第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根據其被徵收房屋產權面積就近靠戶型選房。在補償面積內的按限定價格購買,超面積部分按土地出讓前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購買。超面積部分的市場價格與限定價格之間的溢價收入,由開發建設單位統一繳交到市財政住房保障資金專戶。
第十九條 市區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限價商品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為(建築面積): 1-2人戶65平方米,3人戶75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戶85平方米,標準面積部分按限定價格購買,超面積部分按土地出讓前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購買。超面積部分的市場價格與限定價格之間的溢價收入,納入到市財政住房保障資金專戶。
第二十條 市區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須具有市區常住戶口,其中,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下;
(三)申請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市區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統計部門公布的數字為準。
第二十一條 市區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和公示制度。申請家庭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社區、街道及指定受理視窗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房管局應當按相關程式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應當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限價商品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限價商品住房出現房源不夠分配時,將採取輪候制度。市房管局根據房源情況、申請對象條件等統籌安排。
第二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審核程式,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等管委會)統一負責。
第二十三條 已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家庭的全部成員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四條 從事限價商品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依法取得限價商品住房預(銷)售許可證後方可銷售。
第四章 產權登記和上市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條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在辦理限價商品住房權屬登記時,應在房屋權屬證書上註明“限價商品住房”字樣以及購買標準內面積和單價等。
第二十六條 購房人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取得權屬證書滿5年的,可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情形確需在5年內轉讓的,經市房管局核准後,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從事限價商品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並取消其5年內開發限價商品住房資格:
(一)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繳納地價款,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建設規模、建設時限的;
(二)違反限價商品住房價格管理有關規定的;
(三)未經相關職能部門同意擅自將限價商品住房出售、出租給不符合條件的人居住的;
(四)擅自將限價商品住房用於其他經營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條件及偽造相關證明材料騙購限價商品住房的,由市房管局會同相關部門追回已購的限價商品住房,或要求購房人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補足購房款,同時,該家庭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限價商品住房,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限價商品住房。
第二十九條 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由相關主管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區負責限價商品住房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限價商品住房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