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各部門、各單位:
《泰山景區經營點管理辦法》已經黨工委、管委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16年6月13日
辦法全文
泰山景區經營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經營點管理,依據《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泰山風景名勝區服務項目經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泰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泰山景區)範圍內的經營點的規劃、審批、設定、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點是指在泰山景區範圍內,除電力、通訊、索道、交通以外的,從事旅遊紀念品、日用品、土特產等商品經營,賓館、飯店、餐飲、食品加工經營,以及為遊客提供租賃、照相、攝像等有償服務的經營場所,包括各駐山單位內部經批准對外開放的經營場所。
泰山景區經營點分有固定經營房屋的固定經營點(以下簡稱固定經營點)和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規劃管理部門規劃定點的沒有固定經營房屋的室外經營點(以下簡稱臨時經營點)兩類。
第四條 泰山景區經營點的設定遵循“定點、定位、定員、定性”的原則。定點,是指確定經營點的數量;定位,是指確定經營點的具體位置、四至和面積;定員,是指確定經營者的人數;定性,是指明確經營商品或從事服務的內容、種類,確定經營的性質。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店外經營,是指超出確定的經營管理線從事經營的行為(不包括照、攝像人員應遊客要求從事的照、攝像活動)。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占道經營,是指占壓盤道(含扶手牆)、廣場、遊覽路、公路、停車場等公共場所、設施從事經營的行為。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超範圍經營,是指超出管理部門確定的經營商品或從事服務的內容、種類從事經營的行為。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尾隨兜售,是指在經營點外攔路叫賣或尾追、糾纏遊客兜售商品、強行提供服務的行為。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擾亂物價,是指低於景區物價部門明確的價格浮動範圍惡意競爭或高於景區物價部門明確的價格浮動範圍牟取暴利的以及不明碼標價出售商品、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營行為。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強買強賣,是指違背遊客意願,強行向遊客兜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經營行為。
第十一條 管委會對經營點實施統一管理。管委會規劃管理部門負責經營點的規劃與定點;管委會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泰山風景名勝區準營證》(以下簡稱準營證)的辦理和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管委會衛生、食藥監管理部門負責相關經營點衛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經營點的衛生監督管理;景區工商部門負責營業執照的發放和相關的工商行政管理;景區稅務部門負責稅務登記證的發放和稅款的徵收與管理。
管委會所屬各管理區負責本轄區內經營點的日常規範、監督和管理工作;轄區內的公安、工商、執法等部門的派出機構,應在管理區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轄區內的經營點管理工作。
在管理區與鄉村交叉的區域,為遊客服務的經營點的管理工作由所在管理區負責;服務於村(居)民的經營點的管理工作由所在村(居)委員會負責,大津口鄉政府、村街管理中心監管。
第十二條 凡在泰山景區範圍內從事經營點經營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以及與經營點管理有關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準入與審批
第十三條 泰山景區經營點管理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進入泰山景區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必須獲得特許經營資格,到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經營點的規劃與定點定位,應按照《泰山總體規劃》及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進行,做到總量控制、科學布局、合理定位、方便遊客、便於經營,與景觀相協調,不得對資源和環境造成破壞。
第十五條 經營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泰山,自覺保護遺產資源、維護景區環境;
(二)誠實守信,熱情服務,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遵紀守法,服從管委會及相關部門的統一管理;
(四)按要求參加管委會的相關培訓,並具備一定的經營能力;
(五)依法誠信繳納相關稅費;
(六)簽訂《特許經營契約》。
第十六條 長期在所在管理區範圍內居住,無固定經濟收入來源、家庭生活困難的村(居)民優先享有在泰山景區經營的資格。
第十七條 在泰山景區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應依法辦理營業執照、準營證、稅務登記證等有關手續。從事與公共衛生及食品安全相關的賓館、飯店及食品加工等經營點還須到泰山景區衛生、食藥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許可證。
第十八條 經營者辦理準營證,應符合特許經營的條件,按下列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一)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村(居)出具證明,管理區審查,管委會相關部門審核,景區黨工委會議審定並公示;
(二)公示期滿後,由管理區到管委會經營管理部門辦理準營證;
(三)經營者取得準營證後,與所在管理區協商簽訂《特許經營契約》。
第十九條 準營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證照的名稱和內容要統一規範,具體審驗工作分別由景區經管、工商、稅務、衛生、食藥監等相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程式和期限要求辦理。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 經營者須嚴格按照“定點、定位、定員、定性”的要求從事經營,不得擅自改變經營地點、擴大經營面積、增加經營人員、改變經營性質,不得擅自從事經營點的改建、擴建、維修等活動。
經營者不得擅自將確定的經營點以轉讓、變相轉讓、出租等方式交由他人經營。
經營者有愛護景區環境、保護景區資源、愛護公共設施、維護正常旅遊秩序、宣傳樹立泰山良好形象的義務,應自覺與破壞景區環境、資源、公共設施和擾亂旅遊秩序等行為做鬥爭。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必須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規範,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嚴格按照管委會及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做到遵紀守法、服從管理、亮證經營、佩證上崗、明碼標價、服裝規整、文明待客、優質服務,規範門匾字號。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無證(照)經營;
(二)店外經營、占道經營、超範圍經營、尾隨兜售、強買強賣;
(三)擾亂物價;
(四)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五)出售過期、變質等不符合衛生標準、有害人體健康的食品;
(六)出售香菸、打火機等不符合景區防火規定的商品;
(七)在盤道上擺放小神像,在景區內占卜、算卦等欺詐遊客的封建迷信活動;
(八)在經營點周圍從事亂搭亂建、亂扯亂掛、亂曬衣物、亂擺亂放、亂貼及時貼、亂設燈箱廣告等有礙觀瞻和景容景貌的行為;
(九)在寺廟、門頭房經營中使用音響、喇叭及擴音設備叫賣;
(十)在古建築和古樹名木上釘、扯、掛物品及其他危及古建築和古樹名木安全的行為;
(十一)強占泉水、景點等景區資源從事經營活動;
(十二)擅自壟斷景點及重要景觀位置從事照相收費活動;
(十三)採取回扣、欺詐等不正當手段獲利;
(十四)在登山盤道、景點、主要遊覽路視野範圍內飼養家禽、家畜;
(十五)為違法經營或其他違法活動提供食宿、便利。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從事法律、法規和政策禁止的其他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在景區內從事賓館、餐飲、食品銷售的經營點,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合法有效的健康體檢證明,並配備相應配套設施,按照衛生、食品安全核查標準進行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在景區內從事照相、攝像的經營者,應嚴格按照管委會經營管理部門及所在管理區的規定從事經營,不準從事照相、攝像以外的經營活動,不得私自在照相點擺放有“泰山”字樣的刻石,不準借照相、攝像活動之便為其他經營點介紹遊客、索取回扣。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必須遵守管委會衛生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做到商品擺放整齊、店容店貌整潔、簽訂三包責任書、責任區無亂堆亂放、亂扯亂掛、垃圾污物,保持良好的清潔衛生。景區內統一使用清潔能源。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相關標準及有關規定中關於安全生產、經營、治安、消防等規定,及時整改安全事故隱患,確保遊客安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營點的審批、設定要按照“尊重歷史、方便遊客、利於管理、適應發展”的原則進行。嚴格控制核心保護區內的經營點數量,統一規範周邊景區的經營點。對於符合規劃的經營點,納入管委會正常管理渠道並逐步加以規範;對於不符合規劃、明顯有礙景觀的經營點,依法分期取締和拆除。
在核心保護區內,禁止新建飯店,不得從事燒烤等有礙景觀、污染環境的經營行為。
第二十九條 各管理區要按照管委會劃定的管理範圍,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明確管理職責,確定管理主體,嚴格實施管理。
第三十條 為便於日常規範和管理,管委會經營、規劃建設管理部門須會同所在管理區,對經營點的門匾字號、設施放置、證照懸掛位置、商品擺放等做出統一規定;管理區對經營點的經營面積和四至進行劃定,劃出經營管理線,繪出圖紙予以明確並由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審定;相關部門須對經營點日常經營與旅遊黃金周期間的各類商品及服務的價格浮動範圍予以明確。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與管理區簽訂的《特許經營契約》應明確以下條款:
(一)經營點的“定點、定位、定員、定性”內容;
(二)質量保證金數額;
(三)文明守法經營、優質服務要求;
(四)依法、按規定納稅、交納管理費要求;
(五)衛生、安全等其他管理要求;
(六)其他需在契約中說明的條款。
第三十二條 《特許經營契約》是明確管理者與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共同認可的約定;質量保證金是經營者遵守《特許經營契約》的承諾。管理者與經營者均應嚴格履行《特許經營契約》。
第三十三條 管理部門按照“特許經營、計分管理、契約約束、制度監督”的原則,對泰山景區內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經營點的日常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填寫《違規行為計分通知書》,由經營者簽字後記錄在案,並根據計分情況做出相應處理決定。違法經營的由景區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服從管理的,或發生重大、惡性投訴、曝光事件嚴重損壞泰山形象的,按違約處理,直至取消該經營點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六條 對無證(照)強行在泰山景區經營的,或已被取消經營資格仍在泰山景區非法經營的,管委會相關執法部門依法進行嚴肅查處。
第三十七條 經營者優質文明服務,熱情幫助、救助遊客成績突出的;見義勇為,敢於與破壞景區資源、環境、公共設施、旅遊秩序等不良行為做鬥爭的,管委會酌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三十八條 管委會相關管理部門及各管理區接到經營者申請後,應在管委會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限時予以答覆,對符合規定並準許設定的進行公示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管委會負責經營人員培訓的部門要利用旅遊淡季統一組織景區內的經營者進行相關法律、法規、服務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和考核,提高經營者的遵紀守法意識及文明服務意識;做好停業學習經營者的培訓、考核工作。
第四十條 各相關管理、執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向經營者收取任何法律、法規規定範圍以外的費用,不得以罰代管,不得截留、挪用罰沒款、質量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各相關管理、執法部門和單位須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相關管理、執法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不斷提高管理、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四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在對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時,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四十三條 景區公安部門對拒不服從管理,阻礙執行公務、圍攻謾罵毆打管理、執法人員等不法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嚴肅處理,做好相關執法部門的執法保障工作。
第四十四條 管理、執法人員須文明管理,文明執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不得接受經營者任何形式的饋贈。
第四十五條 因管理、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使經營者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失或者給景區經營管理帶來不良後果的,除責令其賠償全部損失外,依法依規對直接責任人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情況納入管委會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對相關管理、執法部門未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執法的視為不作為,由泰山景區黨工委、紀工委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3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