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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生活在一個語言的世界裡,一定意義上還可以說,語言的世界就是我們的生活世界。語言從兩個方面規定了我們生活的意義:首先,我們對自身存在意義的理解和把握是在一種特定的語言環境中進行的,不僅精神生活如此,而且,即使是對物質享受的崇拜,也是發生於特定語境之中的。所以,實際上,我們正是通過語言建構的某種特定的宏大敘事支撐著我們內心深處對意義的渴望和追求;其次,我們同時還在通過先於我們而在的語言不斷繁殖自己生活的意義,所以,經驗、先驗、超驗的東西才會交替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總之,語言使我們能夠交流與溝通,使我們能夠認識自己的世界,還使我們能夠建構一種有尊嚴的生活方式。法律與語言也存在著密切的關係,法律是依靠語言表達的,法律的意義也是依靠語言建構的。法律本身就是一種非常典型的憑藉話語權威建構的生活和活動準則。法律當然需要依靠強制。但是,法律的強制是以特定的話語權威為基礎的。托洛茨基和韋伯先後表達了一個共同的觀點:在任何一個社會中,統治權威都不能僅僅從統治者一方來看,而必須同時從被統治者角度考察,也即任何權威的統治形式都必須同時是具有合法性的統治,合法性即指獲得被統治者的同意。而被統治者之所以能夠接受統治者的統治,根本上是因為他們接受了一種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關係的權威話語和敘事語言。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也是一種話語秩序,它並不是為了暴力而訴諸於強制,而是為了建立一個特殊的話語體系。
一切以語言為媒介的社會關係都需要一套語言意義的識別機制和制度,以達到交往的目的。例如,我們必須通過人們所說的,判斷他是否真誠、誠實,他的話是否有道理,他的言行是否一致,等等。作為溝通與交流媒介的語言一般具有兩類:一種是以純粹的語言表達技巧達致交流、乃至說服人的目的,包括所謂花言巧語,也包括那些誘惑、蠱惑、煽動的語言;一種則是以關於真理的知識話語達到溝通目的。法律話語是兩者的結合,尤其關注後者,其目的是保證人們能夠平等、嚴肅、真誠地交流與交往,以形成穩定的具有一定價值共識的社會關係;它也不完全排斥前者,因為個別的法律活動和法律判斷並不以追求絕對的善為目的,不存在判斷法律活動,例如法官裁決正確與否的絕對的、永恆的、惟一的標準。法律人的語言是為說服人而構想和設計的,而人之所以能夠被說服,是因為他的已有的背景知識和經驗使他願意或者不能不接受法律人的此時此刻的判斷以及判斷中所包含的敘事話語的權威。所以,法律人具有自己的話語系統,這是他們安身立命的根本。
現代法律人是憑藉現代法治話語分化為獨立的職業群體的。現代法治作為現代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和內容,是以形式合理性的價值取向為思想基礎的。它不僅是區別於簡單暴力的話語權威的產物,而且還是以特定的說理形式為內容的特殊的話語體系。在這個體系中,說理方式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語言表達的技巧以及場景也都具有自己的特殊性,由此產生了一個被稱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法律人專業集團。因此,形式合理性的現代法治不僅要求規則的治理,而且尤其關注法律職業共同體在規則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在它的話語體系中,稱職的法律人必須恪守忠於法律的職責,因此,他們是自由的捍衛者,也是民主社會的保證。托克維爾把美國的法律職業者比喻為作為英國自由體制根本保障的貴族,韋伯則把法律職業者作為形式合理性社會的重要標誌,原因在於:法律人必須忠於法律,而法律一般具有自己恆定的形式。正因如此,法律人通常被認為是一支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其忠於法律的能力影響甚至能夠決定一個社會的理性化程度。
法律人是否確實忠於法律?是否能夠忠於法律?如果他們能夠忠於法律,那么,他們是如何通過話語的形式以及對語言氛圍的營造表達自己對法律的忠誠的?如果他們實際上不能不折不扣地忠於法律,甚至法治本身就是一個神話,那么,他們又是憑藉什麼樣的方法和技術建立了這樣一個神秘的法律帝國?這些就是我們希望通過創辦這份連續出版物加以解決的問題。我們堅信,一個法治的社會,一定是一個說理的社會;道理是在一定的語言環境中成為道理的。語境不僅包括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思想方式的不同,而且還包括不同職業的人思維形式的差異。所謂法言法語法庭環境,構成了法律人解決各種社會問題,包括把複雜的政治經濟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的基礎。我們追求法治,就是希望能夠建立一個根據法律解決社會問題的話語機制。因此,我們真誠地希望通過我們的努力,為使我們的生活世界真正建立在一個講道理的話語系統之上做出一份貢獻。在我們看來,法律人的思想方法和思維方式恰恰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有機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