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 明確市區原綜合用地性質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切實解決市區原綜合用地性質不明確的遺留問題,進一步規範市區土地用途分類,提高市區土地管理水平,確保市區土地的開發、利用、建設符合城市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等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區範圍內原劃撥、出讓的未建設土地和工業區或工業項目用地(工業區是指經批准或規劃確定的工業園區,工業項目用地是指以工業項目獨立取得的用地)、倉儲區、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範圍內已建設的土地,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時,其用地項目名稱或土地用途為綜合用地,但尚未按國家標準重新明確其用地性質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區範圍內未建設的原綜合用地,應當重新明確用地性質,在未明確用地性質之前,暫不辦理土地轉讓、抵押登記、規劃建設報建等手續。
第四條市區工業區及工業項目用地、倉儲區和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範圍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第五條經確定屬市區工業區或工業項目用地、倉儲區、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範圍內已建設的原綜合用地,在重新明確用地性質之前,暫不辦理房產確權登記、房產轉讓、房產抵押登記等手續;經確定屬上述範圍外已建設的原綜合用地,可依法按程式辦理房產確權登記、房產轉讓、房產抵押登記等手續。
第六條原綜合用地重新明確用地性質應當依據以下基本原則:
(一)經核查,取得土地的來源資料(包括原始的用地申請、政府批准檔案、征地批准檔案和國有土地出讓或轉讓契約書,下同)記載清晰的,按土地來源資料反映的用地項目名稱或土地用途重新明確其用地性質。
(二)經核查,取得土地的來源資料記載不清晰的,可根據土地劃撥、出讓時已審批或備案實施的城市規劃(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重新明確其用地性質。
(三)經核查,取得土地的來源資料記載不清晰,且土地劃撥、出讓時未審批或備案實施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按現已審批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重新明確其用地性質。
第七條原綜合用地重新明確用地性質按下列程式操作:
(一)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重新明確用地性質的申請。申請表見附屬檔案。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後,按照本規定,會同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並在《河源市區原綜合用地重新明確用地性質審批表》上提出意見。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意見一致重新明確為工業用地或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等價值較低用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辦理;如兩部門意見不一致的,直接提交市區建設用地審批委員會審議。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意見屬於商業、住宅用地的,直接提交市區建設用地審批委員會審批。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區建設用地審批委員會的審議結果,重新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該用地使用起始年限從原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原綜合用地重新明確用地性質後與現有城市規劃不相符的,應根據現城市規劃重新調整其用地性質,改變土地用途按照《河源市區國有建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管理暫行規定》(河府〔2012〕48號)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原《河源市明確市區原綜合用地性質暫行規定》(河府〔2010〕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