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住房公積金支取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專用性,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河源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幹部職工。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範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裝修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離、退休;
(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四)下崗職工男滿45周歲,女滿40周歲,或封存時間達二年以上;
(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六)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七)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30%;
(八)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有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
第四條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一)支取人身份證;受委託為他人支取的,提供委託證明,委託人身份證,被委託人身份證。
(二)提供住房公積金專用存摺。
(三)下列情況,還應提交相應的材料: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管局登記備案好的購房契約,已交購房款收據;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購、建住房的在一年內提出申請);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產權證》及房地產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的質量監督手續證明等(大修工程是指:凡牽動或拆換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為大修工程,大修住房的在大修進行中提出申請);
4、離、退休的,提供離、退休證;
5、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完全喪失勞動力的還應提供醫院證明或勞動能力喪失證明;
6、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提供遷出證明、出境證件;
7、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契約、借據及當前仍欠款證明,貸款期間間隔一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額不超過還本付息額;
8、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租賃契約,租房期間間隔一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額不超過房租額;
9、提取死亡職工的存儲餘額的,提供死亡證明、身份關係證明、合法繼承或遺贈證明等。
上述證件和證明材料均應查驗原件並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複印件。
第五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程式。
(一)職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書面申請;
(二)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表(到經辦銀行領取);
(三)單位核實並提出意見;
(四)帶第四條所要求的相關材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
(五)通知申請人(3天內作出答覆);
(六)持審批材料到受委託銀行辦理支取或劃轉手續(註銷住房公積金帳戶的,住房公積金存摺交回承辦銀行註銷)。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方式。
(一)調離本市的採用劃轉調入單位或提取現金,本市工作調動,直接到銀行辦理轉移手續;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直接將支取額轉入貸款銀行還款帳戶;
(三)購買住房的,將支取額轉入供房方提供的帳戶;
(四)除上述規定外的其它提取可直接提取現金。
第七條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不符合第三條第三、四款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按規定給予封存,待達到支取條件時再辦理支取手續,原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託管,待達到支取條件時直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支取手續。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