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河南省物聯網行業協會成立於二〇一一年九月八號,是應河南省加快進行物聯網產業發展的需要,按照《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2010年工作要點》的精神,由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等單位發起,經河南省民政廳批准備案的全省性社團組織,是政府聯繫企業的橋樑和紐帶。協會致力於開發物聯網信息資源,開拓物聯網信息市場,發展物聯網信息產業,促進以物聯網信息化為核心的信息產業的發展和市場繁榮。協會現有會員單位106家,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三大運營商及從事物聯網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河南省物聯網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及相關單位有著緊密的聯繫和良好的合作關係,成為河南省物聯網行業中服務企業、加強合作、促進發展的活躍的社團組織。協會章程
河南省物聯網行業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
河南省物聯網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 Henan Province Internet of Things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 HAIOT。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
本協會是由河南省從事物聯網行業及信息技術研究、開發,信息
產品的生產、流通和服務,以及從事基於物聯網信息化套用與電子增值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本協會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以“提升河南省物聯網項目的
研發生產能力,推動河南省物聯網項目市場化、產業化”為宗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升協會會員的核心競爭力,努力開發物聯網信息資源,開拓物聯網信息市場,發展物聯網信息產業,促進以物聯網信息化為核心的信息產業的發展和市場繁榮,加強省內外交流與合作,推進河南省物聯網事業又快又好發展。第四條協會接受行業主管部門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協會的住所為: 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航海中路71號 郵政編碼:450047
第二章 基本職能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河南省物聯網行業協會組織職能和業務範圍:
(一)以物聯網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物聯網信息資源的開發,物聯網信息市場的培育和開拓,物聯網信息化的電子增值服務,推動行業及國家的物聯網信息化建設為主要任務。 (二)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法規,在政府主管部門領導下,落實有關行業規劃和工作部署,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物聯網信息產業利益。
(三)貫徹執行溫家寶總理《讓科技引領中國可持續發展》的講話精神,著力突破感測網、物聯網關鍵技術,及早部署後IP時代相關技術研發,使信息網路產業成為推動產業升級、邁向信息社會的“發動機”。並整合政府、企業、高等院校等多方資源,探索有效的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機制,搭建公共技術服務平台,提高物聯網科技成果的轉化。
(四)組織制訂行規、行約,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訂物聯網信息產業政策,以及與物聯網信息產業生產、流通和服務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引導會員認真執行國家法規和政策,遵守行規,行約;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維護物聯網信息市場的正常秩序。
(五)向會員提供管理、經營和技術的培訓與諮詢服務,促進會員間的交流和商業往來,為會員事業發展提供幫助與服務。實現會員間的資源共享、人才互補,以及技術、資金和產品的合作,逐步提高協會的社會影響力和整體實力,促進我省物聯網產業在生產、流通、銷售等環節的合作。
(六)通過長效、嚴格的協會機制,探索市場經濟體制下物聯網產業科學運營、健康發展的規律,降低物聯網產品製造與生產成本,加快河南省物聯網產業整合,實現產業化、規模化發展。
(七)聯合進行物聯網市場調研與政策研究,協調各方資源,獲取市場信息,爭取政府政策支持。
(八)通過培訓、交流、展覽等形式,提升從業人員的理論水平,拓寬合作渠道,促進共同發展。
(九)向公眾宣傳和普及信息知識,介紹先進的物聯網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提高全民的物聯網信息意識和運用物聯網信息的能力。 (十)開展本協會與其他協會、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的交流與合作,為其他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提供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三) 在物聯網行業及信息技術研究、開發,生產、流通、服務、
套用及增值服務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入會程式:
(一) 向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 協會秘書處初審並上報協會理事會;
(三) 協會理事會審查批准;
(四) 簽署相關協定;
(五) 成為協會會員。
第十條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審議批准協會發展目標、長遠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等;
(三)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四)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有權通過協會向政府部門反映意願。
第十一條協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 尊重智慧財產權,遵守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終止
(一) 協會會員自願退出協會,應向協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終止會員資格;會員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二) 會員如有違背協會章程,嚴重違反協會章程中的義務規定條款,由協會理事會終止其會員資格;
(三) 會員因重大違法違紀被取消經營許可,則其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本協會組織形式:
本協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會設秘書處。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單位派出代表參加,每屆五年,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或由協會理事會根據需要召開。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三)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行規、行約;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協會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協會理事會
協會理事會是協會會員大會的管理執行機構,由理事單位組成,理事會會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其他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會長的授予和顧問聘請;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或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設會長單位,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第一、三、四、五項的職權外,還有下列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一)籌備召開理事會會議;
(二)根據全體會員表決產生協會秘書長;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員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或由協會理事長單位根據需要召開。
第二十四條協會秘書處
協會秘書處是協會辦事機構,設秘書長1名,秘書若干。主要負責協調協會的日常事務,秘書處設在鄭州市二七區航海中路71號。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或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會員單位、各小組開展工作;
(三)與各會員單位、各小組進行信息溝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根據理事會決議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一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六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