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河南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財企[2010]66號)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河南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豫財企[2010]66號)
各省轄市、各有關縣(市)財政局、工信局 (中小企業局、企業服務局、民營企業局、工業經濟發展局),省屬有關企業:
為規範和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0]72號),結合我省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河南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0]7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中小企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豫政[2009]35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若干意見》(豫政[2009]36號)等檔案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資金)是由省財政廳籌措,專門用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再擔保機構)增強業務能力,擴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資金。
第三條擔保資金的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省財政廳負責擔保資金的籌措、分配和資金撥付,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確定擔保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會同省財政廳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五條 擔保資金採取以下幾種支持方式:(一)業務補助,鼓勵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再擔保)服務。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擔保額的2%給予補助;對符合條件的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再擔保額的0.5%給予補助。
(二)保費補助,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機構開展的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給予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
(三)資本金投入,鼓勵擔保機構擴大資本規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強業務能力。特殊情況下,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新增出資額的30%給予注資支持。
(四)其他。用於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業務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六條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可以同時享受以上不限於一項支持方式的資助,但單個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擔保資金的資助額,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超過3000萬元。
第三章申請條件及要件
第七條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經營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占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以下(含1500萬元,下同)擔保業務占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以下擔保業務額在3億元以上。
(四)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不超過擔保機構淨資產的10%。
(五)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淨資產的3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3%。
(六)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七)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範,按規定提取準備金。
(八)按規定報送企業財務會計月報和年報,納稅和銀行信用良好。
(九)其他。
第八條申請擔保資金的再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以擔保機構為主要服務對象,經營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
(三)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額占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新增單筆再擔保金額1500萬元以下的再擔保業務額占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新增單筆再擔保金額1500萬元以下的再擔保業務額在20億元以上。
(四)當年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淨資產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
(六)內部制度健全,管理規範。
(七)按規定報送企業財務會計月報和年報,納稅和銀行信用良好。
(八)其他。
第九條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複印件)。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的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和風險準備金提取等)。
(四)擔保業務收費憑證複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四章資金申請、審核及撥付
第十條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按照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要求,聯合下發申報通知,明確當年擔保資金支持重點、資助比例、具體條件、申報組織等內容。第十一條各省轄市、有關縣(市)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核工作。
第十二條省轄市、有關縣(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範圍內公開組織擔保資金的申請工作。
第十三條省轄市、有關縣(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建立專家評審制度,依據本辦法規定和當年申報通知的要求,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並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申報的項目,並在規定時間內,將擔保資金申請報告、其他相關資料上報省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四條省財政廳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各地上報的申請報告及項目情況進行審核,並提出項目計畫。
第十五條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審核下達的項目支出預算指標,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及時撥付擔保資金。
第十六條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收到擔保資金後,應按照有關財務會計規章制度進行財務處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省轄市、有關縣(市)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對擔保資金申報、審核及使用共同實施管理和監督。省財政廳派駐各地的財政監督檢查處,對擔保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第十八條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各級財政部門、省財政廳派駐各地的財政監督檢查處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的專項檢查,應積極配合併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於每年1月18日前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省財政廳報送上一年度有關資產財務、擔保資金使用、績效等情況的材料,同時報送以上材料的電子文檔。
第二十條省轄市、有關縣(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建立擔保資金使用跟蹤問效和績效評估機制,並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要上報資金使用匯總報告及本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報告。
第二十一條擔保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擔保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省財政廳將收回已安排的擔保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