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02-09-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修正案全文
河北省獸藥管理實施辦法修正案
一、第三條第四項修改為:“國家規定的飼料藥物添加劑品種。”
二、第六條修改為:“獸用生物製品供應和經營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配備具有中級及其以上獸醫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
(二)有與供應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庫房和冷藏設備;
(三)有與供應和經營的獸用生物製品相適應的質量檢測設備。”
三、第七條修改為:“具備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獸藥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分別依照《條例》、《細則》和省畜牧行政的主管部門的規定,申請領取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獸用生物製品供應許可證。”
四、刪去第八條第一款中的“製劑”。
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獸藥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獸用生物製品供應證的有效期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計算。許可證期滿後需申領新證的,持證人應在期滿前六個月內,持原證重新申請。”
五、刪去第十一條。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嚴禁使用假劣獸藥和其他禁止使用的藥品。”
七、第十三條修改為:“預防用獸用生物製品由動物防疫機構組織供應。
國家和本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計畫免疫病種所用的預防用獸用生物製品和緊急防疫的獸用生物製品,由省動物防疫機構統一供應。”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動物飼養場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自購疫苗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可以向獸用生物製品生產企業、進口獸用生物製品代理商和具有供應資格的動物防疫機構訂購本場自用的預防用生物製品:(一)有專職、取得助理獸醫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國家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獸醫專業學歷並從事獸醫工作兩年以上的獸醫技術人員,能夠獨立完成本單位動物防疫工作;(二)必須是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畜禽場、孵化場或存欄數達到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數額的飼養場;(三)具有與所需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運輸、儲存、檢測條件;(四)具有購入驗收、儲存保管、使用核對等管理制度。”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獸用生物製品生產企業憑中國獸藥監察所核發的《允許銷售通知書》銷售獸用生物製品。生物製品供應單位和取得自用資格的動物飼養場憑生產企業的《允許銷售通知書》購入生物製品。”
十、刪去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