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河北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1997年6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住宅區,是指由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劃定的,以住宅房屋為主,並有相配套的公用設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區。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是指城市住宅區內的各類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設施、設備及公共場地。
第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對城市住宅區的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同級物價部門實施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的收費項目由省物價部門負責確定。物業管理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由市、縣物價部門核定,並報上一級物價部門備案。
第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根據不同項目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經營者定價。
第八條 下列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
(一)公共環境衛生清掃費;
(二)綠化維護費;
(三)保全費;
(四)汽車、腳踏車等車輛的存放費。
第九條 下列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室內設施維修費;
(二)異產毗連房屋的共同部位,以及房屋的外牆面。屋面。樓梯間、通道、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維修費;
(三)城市住宅區內的甬道、走廊、溝渠、公用廁所、池、井和共用天線,以及公共活動所、存車設施、垃圾處理設施等公用設施的管理維修費;
(四)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維修項目所需的材料費。
第十條 下列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項目實行經營者定價:
(一)在房屋使用前,物業管理企業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委託對房屋進行管理的前期管理費;
(二)物業管理企業應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個別要求提供服務的特約服務費。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標準,由城市住宅區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項目、內容以及各項費用開支情況,向當地物價部門申報。物價部門受理申報後,應當徵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以城市住宅區為單位分別核定。
實行政府定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標準,在同一城市中規模檔次相當的普通居民住宅區應當基本統一。根據管理的難易程度,也可以稍有差別,但最大差別不得超過10%。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標準,由物價部門規定最高標準或者中準標準,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確定具體收費標準,但必須報物價部門備案。
實行經營者定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標準,由城市住宅區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協調議定,但必須報物價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物價部門核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標準,應當徵求城市住宅區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以及物業管理企業的意見。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標準,應當根據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程度和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經濟承受能力核定。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的費用構成包括:
(一)物業管理企業職工的工資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二)城市住宅區公用設施和設備的運行、維修費;
(三)城市住宅區綠化、清潔衛生和保全服務所需的物資損耗補償費;
(四)物業管理企業的辦公費;
(五)物業管理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費;
(六)法定稅費;
(七)利潤。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的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核定:
(一)第(一)項規定的費用,由當地物價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根據行業管理企業所提供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和服務程度等因素核定管理、服務人員數量定額的基礎上,參照當地同類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核定;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費用,按照物業管理企業補償物資損耗所需的實際開支核定;
(三)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費用,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核定;
(四)第(七)項規定的利潤,按照服務對象的不同分別核定。屬於安居工程、福利房、微利房的房屋和非經營性辦公用房的利潤率,按照不超過物業管理企業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總額的5%核定。普通商品房屋的利潤率,按照不超過物業管理企業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總額的50%核定。高級公寓、別墅和經營性用房的利潤率,按照不超過物業管理企業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總額的20%核定。
第十五條 屬於按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優惠出售的房屋,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維護費用從原權單位建立的住宅維修基金及其利息中支出。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維修費用,從原開發建設單位繳納建立的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一)屬於按照國家住房改革政策優惠出售的房屋,從原產權單位建立的住宅維修基金及其利息中支付;
(二)其他房屋按照物業產權人各自占有的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十七條 城市住宅區內的幹道、路燈和給排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等管線的維修費用,按照《河北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支付。
第十八條 城市住宅區設有獨立供暖設施的,收取的供暖費應當單獨建帳管理,並專項用於供暖設施的運行、維修、更新以及從事供暖工作職工的工資等費用開支。供暖費的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依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未經物價部門或者城市住宅區管理委員會以及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強行服務收取費用。
城市住宅區已經委託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管理服務的,除物業管理企業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收取與物業管理服務項目性質相同的費用。
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支付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不得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搞好正常的物業管理服務之外,應當開展多種經營,增加收入,降低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減輕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經濟負擔。城市住宅區管理委員會管理的商業用房和公用設施、設備及場地的經營收入,由城市住宅區管理委員會用於補助應由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繳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一條 城市住宅區內的國小、幼稚園可以免交公共環境衛生清掃費、綠化維護費和保全費。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必須出示當地物價部門核發的河北省收費許可證。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收費地點的顯著位置,公布物業管理的年度計畫,以及依照本辦法和物價部門的規定核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項目、標準和辦法。並每半年公布一次收費的收入和支出帳目,接受城市住宅區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有權拒絕向其交納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因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質量存在缺陷,給物業產權人,使用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之間發生收費糾紛後,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請物價部門調解,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由縣級以上物價部門的物價檢查機構依照價格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縣以上物價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以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對物業管理服務費項目、標準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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