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

磚瓦窯生產占用土地或挖地賣沙、賣土的,必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按每畝500――1000元的標準收取土地復墾押金。 第十條 企業和個人破壞集體所有土地或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需支付的復墾費用,必須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安排使用,專款專用,用於組織土地復墾。

(1993年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一百二十九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3年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9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復墾工作,改善生態環境,合理利用土地,根據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開採礦產資源、礦山排渣、電廠排灰、油田開發、燒制磚瓦等生產建設活動用地,以及淘金、挖沙、取土、地質勘探等各類臨時使用土地的企業和個人。
第三條 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凡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均必須履行土地復墾義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計畫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工作;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五條 土地復墾規劃應根據自然條件和土地破壞程度,確定復墾用途。不能復墾為耕地的,宜林則林,宜牧則牧,宜漁則漁,也可報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於企業排矸、排灰、排渣的堆存場地。
第六條 挖損、塌陷土地的復墾應充分利用鄰近企業的廢棄物充填。企業排放廢棄物應與土地復墾充填相結合。對利用廢棄物進行土地復墾和在指定的復墾區傾倒廢棄物的,擁有廢棄物一方和擁有復墾區一方均不得向對方收費。
利用廢棄物作為土地復墾充填物的,應徵求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七條 開辦磚瓦窯占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應與土地所有權單位簽訂土地復墾協定書,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占用國有土地的,應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復墾協定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磚瓦窯生產占用土地或挖地賣沙、賣土的,必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按每畝500――1000元的標準收取土地復墾押金。復墾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後全部返還土地復墾押金。否則,沒收土地復墾押金。
第九條 企業和個人因採礦造成集體所有土地塌陷、污染而絕產的,應給予遭受損失的單位一次性補償或辦理征地手續,並進行復墾利用;未造成絕產的,應逐年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並負責復墾後交遭受損失的單位耕種。或按礦產物的年產量每噸提取0?2元?1元的整治費,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專項用於被破壞土地的復墾和土地損失補償。整治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確定。
第十條 電力、冶金、煤炭、建材等企業占用耕地排灰、排渣的,必須按占用耕地的同等面積造地還田;占用非耕地排灰、排渣,復墾為耕地的,免徵三年農業稅和定購任務,並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復墾后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按以下原則確認:
(一)企業和個人破壞自己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凡自行復墾的,土地使用權不變;
(二)企業和個人破壞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應將土地恢復到原用途,土地使用權不變;
(三)企業和個人破壞集體所有土地,必須限期恢復到原用途,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不變;
(四)企業(不含鄉村的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破壞集體所有土地無法恢復到原用途,集體同意放棄土地所有權的,由企業徵用並復墾到可利用程度,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有建設項目計畫的,按計畫進行建設;無建設項目計畫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權,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企業和個人破壞集體所有土地或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需支付的復墾費用,必須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安排使用,專款專用,用於組織土地復墾。
第十三條 土地復墾費、土地補償費和復墾押金的來源:
(一)基本建設過程中破壞土地的復墾費用和土地損失補償費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
(二)生產過程中毀壞土地的土地損失補償費列入或分期列入生產成本。復墾費用和復墾押金從企業更新改造資金和生產發展基金中列支;
(三)生產過程中被毀壞的土地,復墾後可以直接用於基本建設的,土地復墾費可列入該項基本建設投資;
(四)國有土地復墾後,能以其收益形成償還能力的,復墾費用可用集資或向銀行貸款的方式籌集。
第十四條 復墾為耕地的,覆蓋土層平均厚度應在30厘米以上,並達到基本耕種條件。復墾後用於造林、種植果樹、養魚、植葦的,應達到相應的種植和養殖條件。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企業和個人破壞自己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並未按要求復墾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復墾;逾期不復墾或復墾後連續兩年不使用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權,由土地管理部門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六條 有土地復墾任務但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復墾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每畝每年200――1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在其提出新的建設用地申請時,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擾亂、阻礙土地復墾工作或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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