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4年7月—1988年9月,任繁昌縣新林鄉政府農業技術員;
1988年9月—1994年9月,歷任繁昌縣荻港鎮鎮人大幹事、黨委組織委員、紀委書記;
1994年9月—1995年12月,任繁昌縣小洲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5年12月—2000年5月,任繁昌縣新港鎮黨委書記;
2000年5月—2005年4月,任繁昌縣市容局局長;
2005年4月—2010年9月,任繁昌縣環保局局長;
2010年9月—2016年1月,任繁昌縣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6年1月—2016年2月,任繁昌縣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
2016年2月,起任繁昌縣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兼縣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9月18日,據蕪湖市紀委監委訊息:安徽省繁昌縣政協副主席汪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2月10日,經安徽省監察委員會、中共蕪湖市委批准,中共蕪湖市紀委、蕪湖市監委對繁昌縣政協原副主席汪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汪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汪軍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滑坡,法律意識淡薄,以權謀私,貪慾膨脹,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敬畏、變本加厲,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蕪湖市紀委、蕪湖市監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蕪湖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汪軍開除黨籍和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