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貴池區審計局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四)綜合審計科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各級政府規定,組織對本區範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負責對區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 負責審計由區政府主管部門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農林水利、扶貧開發、資源環保資金(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機構簡介

根據《池州市委辦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池辦秘[2010]8號)和《池州市貴池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貴編字[2010]1號)精神,設立區審計局。區審計局是主管全區審計工作的區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三)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對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區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政府提交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上級審計機關報告和向區政府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審計情況及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3.下級財政決算審計。
4.區級政府投資和以區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區政府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和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的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科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 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承辦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貴池區審計局下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行政事務,負責有關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檔案以及審計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管理機關收發、文印、文電處理、保密、行政後勤(小車管理)和檔案等事務,管理機關經費,負責審計費用報賬等事務;負責退休人員管理、宣傳和信息等工作。
負責辦理局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及區委、區政府開展的各項活動貫徹和落實等工作。
負責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審核與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協助局紀檢組督查審計決定的落實,辦理與審計有關法律事項;負責統計工作。
(二)財金經貿審計科
負責編制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方案;負責審計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區地稅稅收征管情況、區國庫辦理區級預算內外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負責審計下級政府財政決算;負責審計區財政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狀況。
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負責審計國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我區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負責對地方國有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組織對區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狀況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三)行政事業審計科(社會保障審計科)
負責審計與區財政有撥款關係的區人大機關、區政府工作機構、區政協機關、區法院機關、區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相關審計項目的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負責審計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收支;負責審計由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資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綜合審計科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各級政府規定,組織對本區範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負責對區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
負責審計由區政府主管部門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農林水利、扶貧開發、資源環保資金(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報告;負責對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經濟責任審計局
組織實施鎮街道黨(工)委、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黨政機關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承擔區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要求協助配合的經濟案件查證等工作;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人員編制

區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含紀檢監察人員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經濟責任審計局局長(高配副科級)。內設機構(股級)領導職數5名。
紀檢(監察)機構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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