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省政府設立的“貧困家庭學生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以下簡稱政府資助金)的管理,確保貧困家庭學生高考入學政府資助工作順利實施,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資助對象:面向全省當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的江西籍家庭經濟困難考生(,下同)。
第三條 申請政府資助金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
2、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德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生活儉樸;
6、《江西省學生資助中心辦公系統》“高中貧困生庫”內的高中貧困學生。
第四條 申請政府資助金的具體條件:
1、父母雙亡,無任何經濟來源;
2、父母雙殘或單殘,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3、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4、學生本人殘疾,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5、家庭經濟困難的烈士子女和少數民族學生;
6、父母(或監護人)持有當地政府部門出具的有效低保證明材料(農村特困民眾和城市低保戶子女);
7、父母一方已故或單親家庭,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8、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9、家庭成員久病無能力醫治,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10、人口較多,勞動力少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第五條 政府資助金由省財政和市、縣(市、區)財政按照8:2的比例分擔,一次性補助每生5000元。市、縣(市、區)教育部門協調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的資助比例,認真測算政府資助金所需資金。足額安排由本級財政承擔的資金。
第六條 政府資助金由市、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評審、發放和管理。
第七條 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各市、縣(市、區)上年高考錄取本、專科學生人數,於每年3月底前確定分配至各市、縣(市、區)的指標控制數和預算資金。在資金分配時,對國家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學校適當傾斜。
第八 條 政府資助金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向戶籍所在地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戶籍和學校所在地分離的,在戶籍所在地申請。學校根據市、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分配的政府資助金控制指標數,按照一定的比例,從《江西省學生資助中心辦公系統》“高中貧困生庫”學生名單中,依據“公正、公平、公開”原則,對當年高考學生初步確定擬資助學生名單。各學校必須在6月1日前做好界定工作。
社會考生向戶籍所在地的市、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第九 條 高考錄取信息公布後,學校立即將擬獲資助的學生信息表(信息表可從“高中貧困生庫”中列印)和貧困生有關證明材料一同報市、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評審。
考生錄取後,各市、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定。
第十 條 各市、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將審定後的受助學生相關信息(學生姓名、學校、錄取院校、家庭地址、市、縣(市、區)教育局舉報電話等)在當地主要媒體或公共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將江西省貧困家庭學生高考入學政府資助回執單(見附屬檔案)發放給受助學生。
第十一 條 市級政府資助金通過銀行卡發放,縣(市、區)政府資助金通過財政惠農補助資金“一卡通”系統發放。
第十二 條 政府資助金髮放程式:
1、各學校或市、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用戶要進入《江西省學生資助中心辦公系統》,錄入新增學生資助信息,市、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用戶審核學生資助信息。
2、各市、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認真核對被評定獲政府資助金學生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准考證、新生錄取通知書、江西省貧困家庭學生高考入學政府資助回執單,核對無誤後,進入《江西省學生資助中心辦公系統》由學生(或監護人)輸入“普通高考志願填報密碼”,輸入無誤後列印領款條,領款條要學生(或監護人)簽字並加蓋手印。
3、各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到當地銀行為受助學生辦理銀行卡並將卡發放給學生,縣(市、區)財政部門將資助金直接撥到學生提供的一卡通賬號上。
4、各市、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在10月30日前將政府資助金髮放完畢,一律不得以實物、現金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
第十三 條 通過銀行卡發放的受助學生領取政府資助卡後,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到相關銀行辦理激活手續,領取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通過 “一卡通”系統發放的學生直接到銀行領取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
第十四 條 各市、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將學生的信息表、貧困的有關證明材料、戶口簿(或身份證)、江西省貧困家庭學生高考入學政府資助回執單和系統列印的領取表等原件(或複印件)裝訂成冊,保存五年以上備查。
第十五 條 市、縣(市、區)教育部門要積極會同財政部門切實加強對政府資助金髮放工作的管理與監督,確保政府資助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並接受財政、教育等有關部門的檢查與監督。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政府資助金的行為,按有關政策法規予以處理。
凡享受政府資助金的學生,如未在錄取高校註冊或就學的,取消其享受政府資助金的資格,政府資助金由市、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時追回發放給其他貧困家庭學生,或結轉下年使用。結餘情況應及時向上級資助部門報告。並於10月30日前上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六條 資助錄取高等院校貧困家庭學生是實施教育“民生工程”的重要內容,各地、各校要認真落實資助政策,加大對政府資助金政策的宣傳, 切實做到資助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使受助學生深切感受黨和政府的溫暖。
第十七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上級教育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