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縣級直接選舉實施細則(試行)

1980年7月31日江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0年9月18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頒布《江西省縣級直接選舉實施細則》〈試行〉的決定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結合江西省具體情況和縣、市選舉試點經驗,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實行縣級直接選舉,有利於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管理國家大事的權力,加強政權建設,調動人民民眾的社會主義積極性,發展安定團結、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勝利進行。

第三條 選舉工作,必須堅持依法辦事,堅持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民眾路線,堅持黨的領導,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從而使選民珍視自己的民主權利,積極參加選舉。防止圖形式、走過場,反對包辦代替。

第四條 選舉工作必須做到:凡有選舉權的人都給予選舉權,並有95%以上選民參加選舉;選出的代表具有先進性、廣泛性、代表性;真正選出堅決執行黨的路線,適應四化建設,為民眾所信任和滿意的領導班子;推動生產建設和各項工作的發展。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五條 縣、不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市轄區(以下簡稱區)和人民公社(以下簡稱社)、鎮設立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是主持本級人民大會選舉工作的機關。

街道辦事處設立選舉領導小組,選區設立選舉辦事處,均為選舉委員會派出機構。

選區內劃分若干選民小組。

第六條 縣、市、區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人民解放軍和其他有關方面協商推選,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社、鎮選舉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選舉領導小組的組成人員,由轄區內各有關方面協商推選,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選區選舉辦事處,由選區內推選的各個方面代表組成,報選舉委員會批准。

選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由選民選出。

第七條 縣、市、區選舉委員會,由13至17人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選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內設秘書、宣傳、組織、選民資格審查四個組,分別負責有關選舉的具體工作。

社、鎮選舉委員會,由9人至13人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配備必要的辦事人員。

第八條 選舉委員會的任務:

⒈主持、指導轄區的選舉工作和監督選舉法的全面貫徹執行;

⒉制定選舉工作計畫,訓練選舉工作人員,組織選舉宣傳活動;

⒊分配代表名額,劃分選區;

⒋指導選民登記和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推薦;

⒌處理對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

⒍規定選舉日期,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⒎登記當選代表,發給代表當選證書;

⒏受理對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控告和檢舉。

第九條 選區選舉辦事處在選舉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下列工作:

⒈組織選民學習選舉法;

⒉辦理選民登記,公布選民名單;

⒊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組織討論,匯總選民對代表候選人的意見,並向選舉委員會匯報;

⒋解說選舉程式,負責投票選舉具體事務的準備;

⒌統計選票,匯報選舉結果;

⒍選舉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代表的名額和分配

第十條 縣、市、區和社、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照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並且使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的原則決定。

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人口不足20萬的,45名至150名;人口超過20萬不足50萬的,150名至245名;人口超過50萬的,245名至385名,最多不超過450名。

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人口不足10萬的,35名至75名;人口超過10萬不足50萬的,75名至250名;人口超過50萬的,255名至455名。

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為35名至200名。

各縣、市、區代表名額,在上述幅度內,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社、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不超過140名,具體名額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審定。

第十一條 代表名額一律分配到選區。

第十二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本級選舉委員會,按照農村與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為4:1的原則分配。在具體分配代表名額時,要適當照顧革命老根據地和邊遠山區。

市、區的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於市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郊區公社應多於人口數相近的農村人民公社,多多少,由市選舉委員會確定。

第十四條 縣、市、區內的中央、省、地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駐軍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縣、市、區選舉委員會同這些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在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非黨代表一般不低於30%,婦女代表一般不低於20%,青年代表一般不低於15%。工人、農民、幹部、人民解放軍、知識分子、科技人員、愛國人士等方面的代表,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確定適當的比例。工人、農民的代表總數應多於其他各方面代表數的總和。各方面的代表比例只能由社、鎮選舉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選舉領導小組掌握,不下達到選區。

第十六條 在分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時,要適當照顧少數民族。凡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應有代表參加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人口特少的民族也應有代表一人。

第四章 選區劃分

第十七條 選區是進行直接選舉的單位。選區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和居住狀況劃分,要便於選民參加選舉活動和選舉的組織工作,便於選民了解代表候選人和代表聯繫選民,便於選民監督代表和罷免代表。選區不宜過大,以每一選區能選出1至3名代表為宜,情況特殊的也可以多於3名。

第十八條 農村選區劃分:

⒈選舉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一般應以鄰近的幾個大隊聯合為一個選區,人數足以產生一名代表以上的大隊,亦可單獨劃為一個選區。

⒉選舉社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一般應以鄰近的幾個生產隊聯合為一個選區,人數足以產生一名代表以上的生產隊,亦可單獨劃為一個選區。

社直屬機關和社辦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單獨或者聯合劃分若干個選縣代表或選社代表的選區。亦可把選縣代表的選區作為選社代表的選區。

第十九條 市鎮選區的劃分:

選舉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區的劃分:

⒈人數足以產生一名代表以上的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單獨劃一個至若干個選區。

⒉在鎮、街道辦事處同一行政區域內,人數不足以產生一名代表的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可就近按系統、按行業聯合為一個選區。

⒊少數單位,既無法單獨劃選區,又無法按系統、按行業聯合劃選區的,可與就近單位或居民委員會聯合為一個選區。

⒋城鎮居民委員會非在職的居民數,足以產生一名代表以上的,劃一個至若干個選區,不足以產生一名代表的,可與就近居民委員會聯合為一個選區。

⒌縣、市、區內的中央、省、地屬企業、事業單位和外地辦事機構,人數(包括其家屬區居民數)足以產生一名代表以上的,單獨劃一個至若干個選區,人數不足以產生一名代表的,與就近單位聯合劃一個選區。

選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區的劃分:

⒈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單位的選區劃分,由鎮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條第一款有關規定精神辦理。

⒉城鎮居民,按居民委員會劃分若干個選區。

第五章 選民登記

第二十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凡年滿18周歲具備選民資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要進行登記。

每一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進行選民登記。

原則上選民在哪裡,就在哪裡登記。

選民登記只解決選舉權問題,不作上戶口的依據。

參加其他縣、市、區選舉後,不再參加遷入所在縣、市、區的同一次選民登記和選舉。

第二十一條 中央、省、地屬單位,其領導機構與分支機構跨越幾地的,原則上應各在其所在地登記,並參加選舉。這些單位是否參加所在社、鎮選舉,由縣級選舉委員會同這些單位協商確定。

駐縣、市內的其它外縣、市單位,屬於哪個縣、市的,在哪個縣、市登記。

第二十二條 選民登記前,各選區要抽調有關方面的人員,建立選民登記小組,並進行必要的訓練,熟悉選民登記的有關政策規定,明確登記方法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年滿18周歲的選民年齡,以計算到當地選舉月為止。用農曆計算出生日期的應按公曆換算。

第二十四條 選民登記一般按戶口冊登記。

在選民登記時,要邊登記,邊審查,全面登記與重點審查相結合,既要保證每一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都能行使他們應有的政治權利,又要防止沒有選舉權的人竊取選舉權。

第二十五條 選民登記後,要複查。複查的方法,選區選民名冊與單位職工名冊或戶口簿等資料進行反覆核對;選區間、選民小組間互相審查;張榜公布或在選民大會上宣讀選民名單。複查後,要做到不錯登、不漏登、不重登。

第二十六條 選民名單在選舉日前30天公布,並發給選民證。對不能到會領取選民證的,應由選民小組長發到選民手中。

第二十七條 對於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申訴,如對選舉委員會處理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第二十八條 下列人員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⒈沒有改變成分的地主分子、富農分子;

⒉依法判決剝奪政治權利的反革命分子;

⒊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人員暫停行使選舉權利:

⒈在押的未決犯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已決犯;

⒉監外執行而未經宣布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

⒊正在勞動教養的;

⒋正在受刑事拘留的。

第三十條 下列人員可以進行選民登記:

⒈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⒉被假釋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⒊被判處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⒋正在取保候審和受監視居住的;

⒌正在受行政拘留處罰的。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人員,應分別造冊報縣、市、區選舉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選民登記後,選民遷出、死亡,應在選民名冊上除名。

第六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三十三條 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提名產生。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要充分發揚民主,按選民小組進行醞釀討論。只要有一人提名,三人以上附議,都可以列為代表候選人。

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縣、市、區組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經選舉委員會分別推薦到有關選區。

第三十四條 選民和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在推薦代表候選人時,均應向選舉機構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的領導幹部,被提名推薦到其它選區,應徵得所在機關多數選民的同意。部門領導原則上應參加本單位所在選區選舉。

被推薦者應參加選區的選舉活動,是否作為正式代表候選人,按選區大多數選民意見確定。

第三十六條 對於選民和各黨派、各人民團體所提出的代表候選人,都要如實匯總上報選舉委員會,提交選民討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調換和增減。

第三十七條 代表候選人名單和各候選人情況,由選舉委員會在選舉日前20天,分別在各選區張榜公布,並交選民反覆討論、民主協商,經過几上幾下、上下結合,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如果所提候選人名額過多,可以進行預選。正式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1/2至1倍。

第三十八條 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由選舉委員會在選舉日前五天,分別在各選區張榜公布。

第三十九條 各黨派、團體和選民,都可以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選舉日即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宣傳。

第七章 投票選舉

第四十條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第四十一條 縣、市、區和社、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第四十二條 選舉的投票時間一般為一到三天。

第四十三條 選舉前對選民人數再進行一次核對,如有變動,應予補登或除名。

因縣、市、區和社、鎮推遲選舉日期而年滿十八周歲的選民,應予補登。

第四十四條 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但事先須經選舉機構認可。

選民如因老、弱、病、殘和工作性質,不能參加選舉大會,可用流動票箱上門就選。上門就選應在選舉大會之前進行。

選民如因文盲或者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

第四十五條 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投票的選民,不得做任何誘導和暗示。

第四十六條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第四十七條 縣、市、區和社、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獲得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直到滿額為止。

另行選舉應選代表不足的名額時,仍按差額選舉的規定,其候選人可在未獲得全體選民過半數選票的正式代表候選人中,同選民協商確定,亦可另行提名推薦。

第四十八條 設立投票站或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輔之流動票箱。選舉大會和投票站由選舉委員會或選區選舉辦事處主持。

選民過多的選區,不宜以選區召開選舉大會,應設若干投票站,在投票站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後,由選區統一計票,宣布選舉結果。

第四十九條 投票選舉前要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⒈做好思想發動和嚴密的組織工作;

⒉製作票箱、印製選票,選票上的候選人名次按姓氏筆劃或預選得票多少為序;

⒊布置好投票站或選舉大會會場。

第五十條 選舉大會程式:

⒈選民憑選民證入場,選民證不得轉借。

⒉統計到會人數。

⒊推選計票員、唱票員、監票員。

⒋宣告本選區代表人數和正式應選代表候選人名單。

⒌宣布投票方法。宣講本細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⒍分發選票。

⒎檢查票箱,進行投票選舉。

⒏投票結束後,由計票、唱票、監票員和選舉委員會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由監票人簽字。大會主持人根據本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確定這次選舉是否有效後,當場予以宣布。

⒐宣布投票總數和每一得票人所得票數,根據選舉法宣布當選人。

⒑宣布大會結束。

第五十一條 投票選舉大會結束後,因故缺席的選民不能再行投票。

第五十二條 選舉委員會根據選舉法規定確認選舉有效後,隨即張榜公布當選代表名單,並發給代表當選證書。

第八章 代表的補選

第五十三條 縣、市、區和社、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在任期內被罷免、死亡和因故不能擔任代表職務的,應在召開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以前由原選區補選。

第五十四條 縣、市、區和社、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消失,缺額另行補選;在本行政區內變動工作地點的,保留其代表資格。

第五十五條 補選的代表,按下列規定發給代表當選證書:

⒈補選為縣級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給;

⒉補選為社、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分別由社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發給。

第九章 召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十六條 做好會議的思想、組織、會務等準備工作;寫好政府工作報告;廣泛收集提案。

第五十七條 人民代表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進行。

第五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鎮長、副鎮長、社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一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用無記名投票方法選舉產生。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和社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鎮長、副鎮長必須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其他人選,不限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五十九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和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社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鎮長、副鎮長的人選,由代表自下而上提名,由大會主席團匯總後,再交代表們反覆醞釀討論,民主協商,經過几上幾下、上下結合,確定正式候選人。如果所提候選人名額過多,也可預選。

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縣長、市長、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社管理委員會主任、鎮長按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人名額一倍的差額進行選舉。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副縣長、副市長、副區長、社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副鎮長按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人名額1/3的差額進行選舉。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正、副職人員,社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也可分別實行總的差額選舉,其候選人名額一般應多於應選人名額的1/3。

第六十條 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一般應為11人至19人,人口特多的縣、市不超過2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一般4至6人,委員若干人。

第六十一條 縣、市、區、鎮人民政府分別設縣長、市長、區長、鎮長1人,副縣長、副市長、副區長3至5人,副鎮長2至4人,社管理委員會一般由11人至17人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員若干人。

第十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六十二條 為保障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

⒈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⒉偽造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⒊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如有與選舉法不符的按選舉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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