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管道燃氣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促進經營者加強成本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西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管道燃氣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道燃氣,是指一定區域內通過管道輸送供生產、生活使用的各種燃氣,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管道燃氣定價成本,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一定區域內經營者的社會平均成本,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管道燃氣價格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管道燃氣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所屬成本調查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管道燃氣行政管理部門、經營者應當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工作。
第六條 管道燃氣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凡與管道燃氣生產經營過程無關的費用,一律不能計入管道燃氣定價成本;燃氣生產、輸配管網經營成本應單獨核算。
(三)合理性原則。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社會公允水平。
第七條 管道燃氣定價成本監審,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審核無誤、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等資料為基礎,對經營者成本進行合理歸集、分析、審核,核定定價成本。
沒有正式營業的,應當以有權審批、核准單位審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和相關批文、批件及施工契約等資料為基礎,參考周邊地區已正式運營經營者的合理費用(支出)核定定價成本。
第八條 管道燃氣定價成本包括購氣成本、輸配成本兩部分。
單位定價成本=(購氣成本+輸配成本)÷年售氣量
年售氣量=年購氣量×(1-管網損耗率)
管網損耗率指年購氣量與年售氣量的差值與年購氣量的比率。城市配氣管網損耗率人工煤氣一般不得高於8%,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一般不得高於5%;天然氣省內輸氣管網損耗率一般不得高於0.5%。
第九條 購氣成本是指管道燃氣經營者支付給供氣企業的燃氣費用和運輸裝卸費用或向上游管輸企業支付的燃氣費用。經營者以自產燃氣輸配給用戶的,以自產燃氣的成本費用為購氣成本進行核算。
第十條 輸配成本是指管道燃氣經營者在向用戶輸配燃氣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輸配人員職工薪酬、燃料動力費、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材料費、安保基金、其他輸配費用及期間費用構成。
第十一條 職工薪酬,是指經營者為獲得職工所提供服務而給予的各種形式報酬以及相關支出。包括: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職工工資總額按照核定的人員數量和職工平均工資核定。人員數量應按照勞動定員標準核定,在國家沒有確定燃氣行業定員標準前,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參照企業崗位定員標準核定。計入定價成本的職工平均工資(包括以貨幣形式向職工發放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各種報酬)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最高不超過以下兩個數值中的較低值:
(1)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
(2)當地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與行業工資係數的乘積。行業工資係數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最高不得超過1.2倍。
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基數按照核定的相應工資水平確定。職工福利費據實核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的14%;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比例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計提比例按當地政府規定比例確定,超過規定計提比例的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第十二條 燃料動力費指輸配過程中實際耗費的燃料、水、電費等。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折舊包括輸配過程中所涉及到的管網、房屋和其他專用設備的折舊等。
固定資產折舊採用平均年限法,原則上按照核定的固定資產原值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的中值分類核算,固定資產折舊殘值率不超過5%。
由政府、社會無償投入或用戶繳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其折舊不應計入定價成本,其後續支出可以計入定價成本。如折舊已計入成本,按政府、社會無償投入或用戶繳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占總資產的比重和平均折舊率在核定定價成本時計算扣除。
第十四條 修理費是指為維持正常生產運行發生的固定資產維護、修理費用,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核定固定資產原值的2.4%。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1、一次性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該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2、經過修理後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3、經過修理後的固定資產被用於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發生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於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第十五條 材料費指輸配過程中燃氣添加劑以及所水泵的各種其他材料的費用。
第十六條 安保基金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的企業安全生產保證基金,其繳納範圍和計提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七條 其他輸配費用指燃氣輸配過程中除以上費用以外的其他成本開支。
第十八條 期間費用,指經營者為組織和管理管道燃氣經營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第十九條 銷售費用,指經營者(含專設銷售服務部門)在燃氣銷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銷售人員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折舊、維修費、低值易耗品、水電費、辦公費、保險費、勞動保護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租賃費、差旅費、運輸與裝卸費及其他費用等。
廣告和業務宣傳兩項費用之和,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據實核定,最高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扣除比例。
租賃費應按照契約約定的租賃期限,採用年限平均法確認年租賃費用。
第二十條 管理費用,是指經營者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管道燃氣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管理人員職工薪酬、管理部門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稅金(包括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業務招待費、辦公費、水電費、租賃費、會議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及其他管理費用。
業務招待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核定。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攤計入年度費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權費用如果已計入地面建築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築物提取折舊;其他均按土地使用權年限分攤。專利權等其他無形資產,有明確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攤,未明確受益年限的均按10年攤銷。長期待攤費用中的開辦費按5年攤銷,其它長期待攤費用按受益期限攤銷。
特許經營權費用原則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政府明確規定特許經營權費用可以計入定價成本的,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平均分攤計入;沒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30年平均分攤計入。
第二十一條 財務費用,是指經營者為籌集管道燃氣經營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應當作為期間費用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等。
貸款利息支出根據核定貸款額及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核定。
第二十二條 已到設計達產期,實際售氣量達不到設計供氣量70%的,按照設計供氣量的70%核定定價成本;超過設計供氣量70%的,據實核算。
第二十三條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管道燃氣定價成本:
(一)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活動發生的費用;
(二)與監審商品或服務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
(三)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閒置和出售的淨損失,滯納金、違約金、罰款和公益救濟性捐贈;
(四)對外投資等支出;
(五)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獲得的與管道燃氣生產經營有關的政府補助,用於購買固定資產的,按第十三條規定核算;用於補助專門項目的,直接沖減該項費用;未明確規定專項用途的,應當沖減總成本。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生產經營多種產品或服務時,應採取合理的方法分配或分攤多種產品或服務共同發生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 其他業務與主營業務(指從事監審商品和服務生產經營活動的業務)共同使用資產、人員或統一支付費用的,依託主營業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及因從事主營業務而獲得政府優惠政策的,應當按照其他業務收入淨值(指其他業務收入扣除其他業務直接費用後的餘額)的一定比例沖減總成本;其他業務收入淨值為負值的,直接將其他業務支出沖減總成本。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具體規定審核標準的其他成本費用項目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和政策規定審核,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符合一定範圍內社會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