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贛府廳發[2004]27號
發布日期:2004-5-8
執行日期:2004-5-8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
(省教育廳、省編委辦、省公安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 2004年3月1日)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人口的流動性日趨增強,進城務工就業的農民越來越多。其子女義務教育問題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為了解決好這些問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轉變觀念,統一認識,增強工作責任感
觀念是行為的先導,要解決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問題首先必須轉變觀念,統一思想認識。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到,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維護廣大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利益,關心、幫助弱勢群體的需要,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鞏固“兩基”成果、提高義務教育普及水平的需要,是保障流動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權利、維護教育公平的需要,是加快城市建設、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各級政府要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把代表最廣大人民的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做好這項工作作為政府應盡的責任,發揮政府的統籌作用,明確部門職責,互相配合,齊抓共管。認真紮實地做好這項工作。
二、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強化政府行為
義務教育辦學和管理的責任主要在地方政府。解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問題,牽涉面廣,工作難度大,必須強化政府行為。要堅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流入地政府和教育等有關部門要主動承擔責任,統籌安排,將解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中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問題納入城市義務教育工作內容;納入城市兩個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內容;納入城市關心、幫扶弱勢群體工作內容。流出地政府要積極配合流入地政府,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加強管理,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各地要建立農民工子女入學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領導牽頭,教育、計委(物價)、編辦、公安、財政、勞動等部門同志參加,明確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和分工,定期研究,齊抓共管。教育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工作納入當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範疇和重要工作內容,合理安排,制定招生計畫,落實招生學校,協調、督促、指導招生學校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的接收工作和教育教學工作。公安部門要負責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及子女的登記工作,並及時向教育部門提供適齡子女的有關情況。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市社會事業發展計畫,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學校建設列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經費。機構編制部門根據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數量,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編辦等部門的通知》(贛府廳發[2002]46號)規定核定接收學校的教職工編制。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禁止使用童工。物價部門和教育、財政部門制定有關收費標準並監督檢查學校收費情況。發揮社區綜合管理作用,建立城市的區(縣)、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三級管理網路,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對轄區內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情況要逐一登記,與教育部門共同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及管理工作。
三、健全制度,科學管理,維護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受教育權益
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具有家庭經濟條件、學習基礎、親職教育環境差異大、流動性大的特點,為了保證這些學生受教育的質量,必須堅持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為主。全日制公辦中國小要發揮好主渠道作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校長、教職工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以滿腔的熱情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到學校就學工作。首先,公辦中國小要挖掘辦學潛力,擴充招生容量,合理利用教育資源,採取多種接收形式,可以插班就讀、也可以單獨設班,使他們能進得來。其次,學校要加強教學管理,做好教育教學工作。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與普通學生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在學習生活、評優獎勵、入團入隊等各方面給予他們特別的關心和愛護,為他們營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使他們能學得好。第三,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針對流動人口子女流動大的特點,為這些學生建立專門的學籍檔案,加強學籍管理,定期深入學校對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情況進行檢查核對,防止學生輟學。學校要建立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學生家庭聯繫制度,加強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學生家庭的聯繫,及時了解情況,幫助其解決問題,使他們能留得住。
四、採取措施,加大投入,減輕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教育負擔
各地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堅持“以縣為主”管理體制,發揮縣級政府的作用,切實減輕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教育費用負擔,做到義務教育階段收費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對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根據居住所在地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入學,不得收取借讀費。同時,根據學生家長務工就業不穩定、住所不固定的特點,允許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分期交納學習費用。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轉出原校或返回原籍學習,禁止收取任何費用。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農民工的子女教育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範圍,保障有關部門行使職能的必要經費。流入地政府財政部門要對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較多的學校給予補助。要安排一部分城市教育費附加用於解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根據本地特點,明確經費安排和籌措辦法,可採取設立專項資金、設立助學金、減免費用、免費提供教科書等辦法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積極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捐贈,扶持家庭經濟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對違規收費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等要及時予以查處。
五、積極扶持,加強管理,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
鼓勵和吸引省內外投資者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在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聚集地區,舉辦以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為主的義務教育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將按規定的許可權,參照不同類型學校設定標準進行審批,設立的條件酌情放寬,但最基本條件必須達到,師資、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按規定一時達不到設立審批條件又亟需開展相關活動的,允許投資者先試辦,條件具備再正式審批。流入地政府可以採取經費資助,無償提供閒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這類學校予以扶持,在學校征地建校,教師配置、培訓、流動,教育教學等方面,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對辦學成績顯著的予以表彰;社會力量舉辦學校受流入地政府委託,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在義務教育學校就讀,流入地政府應按實際的接納人數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對招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的社會力量舉辦學校進行清理登記,符合標準的要及時審批;要加強管理和監督,定期對學校辦學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對不具備辦學條件和達不到辦學標準的,可限期達標,限期內仍達不到標準的要予以撤銷,並就近妥善地安置被撤銷學校學生到其他學校就讀,保證其學業不受影響。
六、加強引導,廣泛宣傳,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圍
各級政府要及時總結經驗,改進工作方法,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要充分發揮各種媒體的作用,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堅持正確的輿論引導,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加強兩個文明建設、鞏固義務教育成果的高度,大力宣傳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工作的重要意義,宣傳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方針政策、工作規劃、辦法措施和實際工作中取得的成績、做法和經驗。以正面宣傳為主,多樹立好的典型,起到振奮人心、推動工作的作用。
各市、縣(區)要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明確進城務工農民子女範圍的界定和操作程式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