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擬定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新聞宣傳工作。
(三)負責全市律師工作機構和律師年度考核工作,指導、監督全市的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
(六)負責全市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七)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八)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九)指導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及服裝、車輛、通訊等物資裝備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十)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幹部培訓工作,管理局機關、鄉鎮司法所、公證處、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組織、人事工作。
(十一)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擬定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督促落實;負責文秘、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政務、信息、督辦、統計、保密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信息技術網路建設。
管理本系統計畫、財務、服裝、車輛、通訊等物資裝備工作;管理局機關的經費;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監督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和財務檢查指導工作;負責局機關衛生、後勤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公證、律師管理股
指導、監督律師、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律師公證工作發展規劃和律師公證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和指導全市律師、公證工作;指導、監督全市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對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的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受理審查對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變更、註銷申請事項;受理審查公證機構設立、變更、註銷申請事項;受理審查律師執業證、公證員職業證的申請事項。
(三)基層工作股
管理和指導全市司法所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管理和指導“148”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四)司法鑑定、司法考試管理股
承擔全市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市取得資格證書者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司法鑑定機構變更登記初審;司法鑑定人員執業註冊初審;律師申請執業初審;設律師事務所的初審;律師事務所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定、律師事務所住所、合伙人變更初審;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備案;申請“法律服務工作執業證”初審;國家司法考試報名工作初審;法律執業資格證的申報初審、發放;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備案;公證員任職初審。
(五)法律援助股
指導、檢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規劃全市法律援助事業發展布局;承擔全市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全市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六)政治部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相關人事工作;承擔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對本系統的幹部和工勤人員經行考核並提出任免交流意見;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婦女工作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機關和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七)公證處
負責辦理市涉及國內、國外各類契約公證及公民權利義務公證、法律服務及公證法律顧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