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縣林業局

(三)負責全縣林業生產發展工作。 (四)負責全縣森林資源保護工作。 (十)負責全縣森林防火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蘭州市委辦公廳、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永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蘭辦發〔2010〕47號)和中共永登縣委辦公室、永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永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縣委辦發〔2010〕44號)精神,設立永登縣林業局(永登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職責。
(三)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濕地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建設工作。擬定林業建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定相關法規和標準、規程並監督實施;管理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並組織開展調查、監測、發布相關信息;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
(二)負責全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造林綠化的中長期規劃、重點工程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監督管理林木、花卉種苗的生產、流通和使用;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
(三)負責全縣林業生產發展工作。指導經濟林果、森林和濕地生態旅遊、花卉、野生動植物資源開發利用、林產品儲藏加工等林業產業的發展與管理。
(四)負責全縣森林資源保護工作。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監管林木採伐、木材運輸;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林地的征占用備案上報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林業行政案件的督查、督辦和查處。
(五)負責全縣的濕地保護工作。制定濕地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濕地的保護、開發與利用。
(六)負責全縣荒漠化、鹽漬化防治工作。指定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和相關標準、規定並組織實施。
(七)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利用;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
(八)負責全縣林業系統國有林場管理工作。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國有林場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九)負責全縣林業改革工作。擬定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指導鄉(鎮)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負責全縣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森林火情、火險的預測、預報和信息發布;制定森林火災撲救預案,組織、協調、指導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撲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林業資金和資產管理工作。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中央和省級、市級及縣級林業資金;管理縣級林業國有資產;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縣級規劃的林業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實施森林和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工作。
(十二)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承擔林區禁種鏟毒工作;協調、督辦或直接偵破重特大森林案件;指導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穩定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林業建設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負責林業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隊伍建設。
(十四)組織貫徹執行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的宣傳發動工作;督導、協調和檢查全縣義務植樹工作。
(十五)負責實施全縣三北防護林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經費預算並組織實施和檢查驗收;負責執行我縣三北防護林生態工程建設有關技術規程標準及管理辦法;負責使用好三北專項資金和其它有償資金。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永登縣林業局(永登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和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局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人才、職稱、幹部培訓、繼續教育、技術工人等級考核工作;負責局系統黨組織建設和黨員管理及工、青、婦工作;管理局機關離退休職工,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職工管理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
負責全縣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中央、省、市、縣林業資金;負責全縣林業項目的審核和申報工作;管理縣級林業固定資產;負責財務決算、審計及統計工作;負責監督公益林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
(三)植樹造林股
負責永登縣退耕還林(草)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業務。組織、指導植樹造林、種苗花卉、森林撫育、封山育林工作;負責全縣林業產業發展工作;提出林業建設的方針、政策建議;指導鄉(鎮)林業工作站工作;組織編制林業工程建設的規劃和年度計畫,上報鄉(鎮)規劃及重點項目、示範區規劃、作業設計和實施方案;制定工程建設管理辦法、技術規程和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組織指導各項工程建設;負責生態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負責荒漠化治理工作;負責林業生態小康村鎮建設。負責全縣各項林業生態工程項目的檢查驗收工作;擬定林業科教發展規劃、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新品種的引進、馴化和示範工作,指導林業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林業實用技術的運用;承擔林業信息化建設和宣傳工作。
(四)資源林政股
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調查、監測、數據檔案管理及森林採伐限額的編制工作;負責林地權屬管理,依法承辦征占用林地審核審批,實施林權證的發放與管理;負責國有林場、苗圃及非公有制林業管理工作;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負責全縣林政執法管理、全縣天然林保護工程及公益林管理工作。擬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負責全縣國有林場、濕地保護工作,並組織其資源的調查、監測、統計和建檔工作;指導濕地資源的保護、開發、和經營利用等事項。
(五)蘭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永登派出所
承擔永登縣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業務。貫徹執行森林公安工作的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並監督執行;負責查處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監管林木採伐、木材運輸與經營加工、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縣野生動植物管理,指導和辦理野生動植物行政許可事項;負責全縣野生動植物的救護及獵槍彈具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和森林警察隊伍。擬定林業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起草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的監督,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林業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聽證及普法等工作。指導全縣森林防火工作,負責查處森林火災案件、森林火情監測,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指揮撲救重大森林火災。
四、人員編制
永登縣林業局(永登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森林公安政法專項編制6名,保留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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