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永濟市環保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地方環境保護法規和行政規章;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擬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制定全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政策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全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三)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審定市管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
(四)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農村及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和生物技術環境安全。
(五)負責全市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對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六)組織全市區域內的水功能劃分,監測河、湖、水庫的水質;審定水域納量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排污口的設定和改建;負責並監督排污單位的排污申報登記工作。
(七)指導和協調解決各鎮、街道、各部門以及跨區域、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區域間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環境執法檢查活動。
(八)組織全市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組織制定全市環境保護技術規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與污染控制標準。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建設、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編制、發布全市環境質量報告和環境狀況公報;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基金的建立、監督和管理。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組織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及國外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技術的引進工作。
(十二)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和認人事管理。
(十三)監督、指導全市和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規範化建設。
(十四)承擔市人民政府、省及運城市環保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