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根據(永政辦發[2002]56號)檔案,永嘉經濟貿易的主要職能詳細如下。
(一)監測、分析全縣國民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國民經濟日常運行;提出並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向縣政府提出建議和建議。
(二)執行國家產業政策,組織制定和實施地方性產業政策及轉向產業政策,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產業結構調整,研究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研究確定、組織培育縣重點骨幹企業;聯繫和指導有關行業協會等社會中介組織。
(三)受委託制訂工業、商貿方面的綜合性政策,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
(四)組織制訂行業規劃和行業管理政策,實施行業管理;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綜合運輸協調工作。
(五)參與全縣能源、原材料等重大建設項目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研究和規劃競爭性行業投資布局,定期公布項目投資引導目錄;負責限上和涉及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的技該項目報批工作;指導全縣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指導除政府撥款以外的工商企業投資和商業性銀行貸款的方向,納入縣發展計畫局的總量平衡;提出工業、商業企業利用國外貸款的投向;參與研究提出工商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的政策建議,指導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指導生產企業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協調外貿貨運和工商貿的重要回展活動。
(七)研究和指導全縣流通體制改革,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提出規範流通秩序和市場規則的有關政策;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並組織調控;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和協調內外貿政策和進出口政策,會同縣發展計畫局編制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宗重點工業品和原材料和進出口計畫,根據經濟運行情況進行計畫調整並向縣發展計畫局備案;指導廣告業發展。
(八)巨觀指導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規範企業行為規則;研究制訂全縣國有、集體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推進縣國有企業改革工作,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研究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的管理、扭虧和減輕企業負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再就業工程;參與指導企業直接融資工作;負責政府重點扶持的大企業、大集團的規劃與培育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指導中小企業的改革和發展;組織管理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全縣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
(九)研究企業技術進步的方針、政策,指導技術創新、技術改進、重大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裝備研製;研究提出全縣企業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政策措施,組織制訂全縣企業高新技術發展及運用高心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個和計畫;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工作;負責除自然資源外的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負責工商企業技術改造和招投標工作;負責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指導牆體材料改革工作。
(十)負責觀測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依法維護鄉鎮企業的合法權益;研究提出鄉鎮企業(中小企業)的有關扶持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指導鄉鎮企業(中小企業)的改革和發展、產業結構、產業結構和組織結果調整、企業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科技進步、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等;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鄉鎮企業(中小企業)的計畫、統計、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和集體資產管理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幫助建立、健全鄉鎮企業(中小企業)的融資、技術、培訓、信息、創業輔導等服務體系。
(十一)觀測執行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訂全縣對外貿易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全縣外經貿巨觀運行情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巨觀調控建議,並通過統計、會計、審計等手段予以檢查督促。
(十二)開展進出口貿易、利用外資和引進技術、設備等方面的套用研究,提出對策和建議。
(十三)指導、協調全縣的對外經貿工作,管理全縣進出口商品、服務貿易、科技貿易和加工貿易;申報出口商品配額和審核上報進出口許可證書登記;管理和指導駐境外經貿企業和境外經貿機構駐永分支機構;歸口管理或組織境內外經貿洽談會,展銷會。
(十四)管理全縣機電產品的進出口及其招標工作;知道機電產品出口生產體系的建設;指導外經貿企業技術改造、高新技術產品出口。
(十五)參與制定全縣外商投資和中長期規劃的發展戰略,提出全縣外商投資的規模、方向和產業導向;編制全縣招商引資項目庫,組織開展對外招商、洽談活動,指導和管理吸引外資工作;負責審批或申報利用外資契約、章程,授權發放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涉外事項;協同有關部門審批或申報利用外資和引進技術、設備的立項工作;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規及契約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十六)負責全縣境外投資項目和機構的審批、申報和管理;指導縣內優勢產業與專業市場到境外開展加工貿易和設立分市場,參與國際分工和競爭;規範管理境外專業市場在我縣範圍內的招商活動。
(十七)管理全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審核、申報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經營權;負責審批合作項目和外派勞務人員;負責國外經濟合作經營許可證的年度審核。
(十八)指導全縣外經貿行業的財會工作;依法監督、管理縣屬外經貿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全縣外經貿統計和信息發布、諮詢;負責全縣外經貿標準化、信息化工作;負責對縣屬外經貿企業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負責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與出口商品貼息的審核;負責縣級外貿出口發展基金的管理工作;配合出口退稅和外匯的管理。
(十九)指導縣國際商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外商投資服務中心工作,協調銀行等單位與外經貿有關的事項;參與縣政府對口岸工作的管理。
(二十)受縣政府委託,審核上報外經貿出國團組,接待外國和地區的經濟貿易代表團,負責縣外經貿系統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
(二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