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水電施工單位關鍵崗位持證上崗工作的管理,提高關鍵崗位人員政治業務素質,參照建設部、國家計委、人事部《建設企事業單位關鍵崗位持證上崗管理規定》(建教[1991]522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水利水電施工單位關鍵崗位是指水利水電建築施工、水利水電設備安裝、基礎處理和河海疏浚等單位中關係著經營管理、工程質量、生產安全、經濟效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管理崗位。
第三條 水利部負責管理全國水利水電施工單位中的關鍵崗位持證上崗工作,對需在全國統一認定的水利水電施工單位中的關鍵崗位、持證上崗時間和要求作出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負責屬於本地區水利水電施工單位關鍵崗位持證上崗工作。
第四條 部直屬水利水電施工單位中的關鍵崗位的崗位合格證書,由水利部負責審查頒發。地方所屬的水利水電施工單位關鍵崗位的崗位合格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負責審查頒發。
發證機關負責組織關鍵崗位培訓、考試(考核)工作。
第五條 崗位合格證書是關鍵崗位上崗的資格證書,也是關鍵崗位聘任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凡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關鍵崗位,自規定之日起,未取得崗位合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準上崗。
第七條 申請辦理崗位合格證書,由申請者所在單位將有關材料統一報第四條規定的發證機關審查。
第八條 發證機關對持證人員的崗位合格證書定期進行復檢。
第九條 施工單位對持有崗位合格證書的人員,應當保持其本崗位工作的相對穩定。凡調離本崗位工作的,原所在單位應在其崗位合格證書中加以說明。持有崗位合格證書的人員調離原崗位但不改變任職崗位性質的,其崗位合格證書繼續有效。脫離原崗位工作並改變任職崗位性質5年以下的,由所在單位進行適應性培訓後方能重新上崗;5年以上者,崗位合格證書自行失效。
第十條 崗位合格證書由水利部統一印製。
第十一條 未按期進行復檢的崗位合格證書自行失效。對於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出賣、轉讓崗位合格證書者,應沒收崗位合格證書,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發證機關和考核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