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溶膠滅火劑

氣溶膠滅火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氣溶膠滅火劑 (GA 500-2004)》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三分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崑山寧華阻燃化學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安華滅火器材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玉恆、戴殿峰、李姝、鄭建兵、白利生。本標準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負責解釋。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氣溶膠滅火劑 (GA 500-2004)》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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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氣溶膠滅火劑的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貯存和運輸。
本標準適用於熱氣溶膠滅火劑。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6682—199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neq ISO 3696:1987)
GB 15060—2002 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劑
GJB 772.206—1989 炸藥測試方法 撞擊感度—爆炸機率法
SH 0004—1990橡膠工業用溶劑油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氣溶膠aerosol
液體或固體微粒懸浮於氣體介質中的一種穩定或準穩定物系。
3.2
氣溶膠滅火劑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agent
通過燃燒或其他方式產生具有滅火效能氣溶膠的滅火劑。
3.3
熱氣溶膠滅火劑 condensed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agent
通過燃燒產生具有滅火效能氣溶膠的滅火劑。
4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化學組分
生產廠應公布氣溶膠滅火劑中氧化劑和還原劑的組分。氧化劑允許的偏差不超過公布值的±2%。
4.1.2安全性
用於生產氣溶膠滅火劑的各種原料必須對生物無明顯毒害,燃燒產物不含破壞臭氧層的有害成分。
4.2技術要求
氣溶膠滅火劑主要性能應符合表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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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氣溶膠滅火劑 (GA 500-2004)》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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