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
民間非營利組織淨資產的特徵: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存在現實的所有者,其淨資產不體現類似企業的所有者權益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出資人,如撥款人、捐贈人,是民間非營利組織淨資產名義上的所有者,但他們向該組織投入資源往往不求取得經濟回報,一般不要求出售、轉讓或索取其所提供的資財,也不要求憑藉其所提供的資財獲取經濟上的利益,因而民間非營利組織本身沒有明確的所有者。相應地,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淨資產在法律上歸屬於社會,任何人都不能分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淨資產。即使由於種種原因,民間非營利組織因故停止業務,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淨資產仍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因此,其淨資產不體現類似企業的所有者權益。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淨資產的來源
民間非營利組織淨資產的來源有以下幾個渠道:一是出資開辦人的開辦資金。我國法規規定,民間各類自然人、法人為了特定目的的設立民間非營利組織時要進行初始投入,而且還有最低出資的限額規定。例如,開辦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最低出資構成了淨資產的基礎來源。二是歷年累計收支結餘。民間非營利組織當期業務活動中各種收入減去各種支出後的差額構成了當期收支結餘,以前各期滾存的收支結餘也是民間非營利組織淨資產的內容。三是其他來源。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淨資產和負債一樣,都是民間非營利組織所占有資產的資金來源,但是,兩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一是對象不同。負債是對債券人負擔的經濟責任;淨資產是出資開辦人無償提供的或者由收支結餘形成的。二是性質不同。負債是在民間非營利組織業務或其他事項中發生的債務,是債權人對其債務的權利;淨資產是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自有資金。三是償還期限不同。負債必須於一定時期償還;淨資產一般只有在民間非營利組織解散清算時,才有可能轉作其他單位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在民間非營利組織持續經營的情況下,一般無須歸還給任何人。四是享受的權利不同。債權人享有收回債務本金和利息的權利,但無權參與民間非營利組織業務管理;淨資產的出資開辦人在通常情況下,沒有從民間非營利組織取得報酬的權利,但可以參與業務管理。
管理
民間非營利組織淨資產的管理:
1.限定性淨資產的管理
如果資產或者資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如資產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設定的時間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則由此形成的淨資產即為限定性淨資產,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淨資產的使用直接設定限制的,該受限制的淨資產亦為限定性淨資產。
時間限制是指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收到資產後的特定時期之內或特定日期之後使用該項資產,或者對資產的使用設定了永久限制。
用途限制是指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將收到的資產用於某一特定的用途。
2.非限定性淨資產的管理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淨資產中除了限定性淨資產之外的其他淨資產,為非限定性淨資產。
核算
民間非營利組織淨資產的核算:
(一)限定性淨資產的核算
民間非營利組織資產或者資產的經濟利益(如資產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處置受到資源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設定的時間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則由此形成的淨資產即為限定性淨資產。上述時間限制,是指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收到資產後的某一時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後才能使用該項資產;上述用途限制,是指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將收到的資產用於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機構對淨資產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決策、決議或撥款限額等,屬於民間非營利組織內部管理上對資產使用所作的限制,它不屬於所界定的限定性淨資產。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設最“限定性淨資產”賬戶,其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期末,將各收入類賬戶所屬“限定性收入”明細賬戶的餘額轉入本賬戶,借記“捐贈收入——限定性收入”、“政府補助收入——限定性收入”等賬戶,貸記本賬戶。
(2)如果限定性淨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應當對淨資產進行重新分類,將限定性淨資產轉為非限定性淨資產,借記本賬戶,貸記“非限定性淨資產”賬戶。
如果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特定時期之內或特定日期之後將限定性淨資產或者相關資產用於特定用途,該限定性淨資產應當在相應期間之內或相應Et期之後按照實際使用的相關資產金額或者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金額轉為非限定性淨資產。
(3)如果因調整以前期間收入、費用項目而涉及調整限定性淨資產的,應當就需要調整的金額,借記或貸記有關賬戶,貸記或借記本賬戶。
(4)本賬戶期末貸方餘額,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歷年積存的限定性淨資產。
【例1】2008年10月5日,某基金會收到一筆金額為500000元的現金捐贈,捐贈人要求該基金會在2009年度使用該款項。2009年1月3日,該基金會使用了其中的100000元,支付日常管理費用,同時使用了200000元,用於資助貧困家庭。
2008年10月5日,收到捐贈時:
借:銀行存款 500000
貸:捐贈收入——限定性收入 500000
2009年1月3日,支付日常管理費用時:
借:捐贈收入——限定性收入 500000
貸:限定性淨資產 500000
借:管理費用 1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借:限定性淨資產 100000
貸:非限定性淨資產 100000
2009年1月3日,資助貧困家庭時:
借:業務活動成本 20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0
借:限定性淨資產 200000
貸:非限定性淨資產 200000
【例2】某基金會在2008年11月9日收到一筆捐款58600元,捐贈人要求將這筆款項用作留本基金,基金的本金只能用於投資,並且投資收益必須在2009年2月28日以後使用。2009年2月1日基金會用該筆留本基金進行債券投資,共取得投資收益25000元。該基金會的會計處理如下:
2008年11月9日,收到留本基金時:
借:銀行存款 58600
貸:捐贈收入——限定性收入 58600
(取得投資收益的分錄略)
2009年2月1日,結轉淨資產時:
借:捐贈收入——限定性收入 58600
投資收益——限定性收入 25000
貸:限定性淨資產 83600
2009年3月1日,投資收益的使用限制取消,對相應的限定性淨資產進行重分類。
借:限定性淨資產 25000
貸:非限定性淨資產 25000
(二)非限定性淨資產的核算
非限定性淨資產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淨資產中除限定性淨資產之外的其他淨資產。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設定“非限定性淨資產”賬戶,其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期末,將各收入類賬戶所屬“非限定性收入”明細賬戶的餘額轉入本賬戶,借記“捐贈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會費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提供服務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等賬戶,貸記本賬戶。同時,將各費用類賬戶的餘額轉入本賬戶,借記本賬戶,貸記“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其他費用”賬戶。
(2)如果限定性淨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應當對淨資產進行重新分類,將限定性淨資產轉為非限定性淨資產,借記“限定性淨資產”賬戶,貸記本賬戶。
(3)如果因調整以前期間收入、費用項目而涉及調整非限定性淨資產的,應當就需要調整的金額,借記或貸記有關賬戶,貸記或借記本賬戶。
(4)本賬戶期末貸方餘額,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歷年積存的非限定性淨資產。
【例3】某民間非營利組織在2008年lo月共取得捐贈收入50000元(全部限定用途),會費收入80000元(非限定性),提供服務收入60000元(非限定性),政府補助收入30000元(其中:20000元限定用途,10000元非限定性),其他收入20000元(非限定性)。期末結轉淨資產。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會費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80000
提供服務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60000
政府補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10000
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20000
貸:非限定性淨資產 170000
借:捐贈收入——限定性收入 50000
政府補助收入——限定性收入 20000
貸:限定性淨資產 70000
【例4】某社會團體在2008年10月發生業務活動成本80000元,管理費用50000元,籌資費用40000元,其他費用20000元。該社會團體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非限定性淨資產 190000
貸:業務活動成本 80000
管理費用 50000
籌資費用 40000
其他費用 20000
【例5】某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於2008年6月獲得一筆捐款30000元,捐贈人沒有對捐款的使用提出要求。2008年8月,該民辦學校為某企業提供培訓,取得收入28819元,相關成本為13370元,該項收入也沒有使用限制條件。該民辦學校的會計處理如下:
2008年6月,收到捐贈時:
借:銀行存款 30000
貸:捐贈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30000
2008年8月,提供培訓取得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28819
貸:提供服務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28819
借:業務活動成本——提供服務成本 13370
貸:存貨——勞務成本 13370
2008年12月31日,結轉淨資產:
借:捐贈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30000
提供服務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28819
貸:非限定性淨資產 58819
借:非限定性淨資產 13370
貸:業務活動成本——提供服務成本 13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