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012國家司法考試同步訓練題解

第10課共有 第13課占有 第31課商標權

基本信息

作 者:飛躍司考輔導中心組 編
出 版 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1-11-1
版 次:1
頁 數:302
字 數:481000
印刷時間:2011-11-1
開 本:16開
紙 張:膠版紙
印 次:1
I S B N:9787509332498
包 裝:平裝

編輯推薦

洞悉命題趨勢緊扣考試要求,精挑細選點明思路、詳盡梳理解析呈現解題全貌,強化重點辨析疑難。

內容簡介

本書自2006年初版以來,歷經多次改版重印,在考生中樹立了驕人的口碑,深得信賴,幾年來幫助眾多考生順利通過司法考試。考生的成績與信任是對我們最好的鼓勵和鞭策。專家經驗和考生反饋告訴我們,做題是掌握法條和知識點並進而順利通過司法考試的最佳途徑。一套洞悉命題趨勢、緊扣考試要求、全面覆蓋考點、強化突出重點的題解書作用非同凡響。

目錄

第一部分 客觀題
第1課 民法概述
第2課 自然人
第3課 法人
第4課 物與有價證券
第5課 民事法律行為
第6課 代理
第7課 訴訟時效與期限
第8課 物權概述
第9課 所有權
第10課 共有
第11課 用益物權
第12課 擔保物權
第13課 占有
第14課 債的慨述
第15課 債的履行
第16課 債的保全和擔保
第17課 債的移轉和消滅
第18課 契約慨述
第19課 契約的訂立
第20課 雙務契約履行抗辯權
第21課 契約的變更和解除
第22課 契約責任
第23課 轉移財產權利的契約
第24課 完成工作成果的契約
第25課 提供勞務的契約
第26課 技術契約
第27課 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第28課 智慧財產權概述
第29課 著作權
第30課 專利權
第31課 商標權
第32課 婚姻家庭
第33課 繼承概述
第34課 法定繼承
第35課 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定
第36課 遺產的處理
第37課 人身權
第38課 侵權責任
第二部分 主觀題
參考答案及詳解
第一部分 客觀題
第二部分 主觀題
附:參考答案速查

部分章節

1.趙玉芬是個體戶,丈夫早逝,自己撫養二子一女。長子劉一明成年後於2000年與胡柔結婚,生有一子劉勝利,劉一明不幸於2003年因病去世。胡柔一直沒有改嫁,照顧孩子,伺候婆婆。次子劉二明系養子,受刺激患精神病,一直在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2006年2月,趙玉芬因重病被胡柔送到醫院治療,雖經數月照料及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於3個月後死亡。死前趙玉芬立有一份遺囑,將其個人存款10萬元中的2萬元贈送給鄰居陳鳴,感謝他多年來對她家的關心與幫助。趙玉芬在外地的女兒劉小芳打電話稱,趙玉芬生前曾打電話給她說,其死後全部遺產由劉小芳繼承,但沒有其他證據。根據題意回答下列問題:
(1)劉小芳稱趙玉芬所立的口頭遺囑是否有效?為什麼?
(2)劉二明是不是享有趙玉芬遺產的繼承權?為什麼?
(3)若胡柔要求作為繼承人繼承趙玉芬的遺產,她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麼?
(4)劉勝利是否有權繼承趙玉芬的遺產?為什麼?
(5)本案中,趙玉芬的10萬元遺產應如何處理?★★2.某甲中風后全身癱瘓長年臥床,其子乙、女丙均在國外無法照顧某甲。乙妻從家鄉招保姆丁照顧某甲生活。丁任勞任怨,對甲照顧無微不至。甲甚為感激,遂立下遺囑,將汽車贈與丁,房產由乙、丙繼承。臨終前,甲又立一遺囑,改將房產贈與丁,汽車由乙、丙繼承。則甲的遺產該如何分配?
3.王某早年喪偶,有兩個女兒王櫻和王琴,後又收養了一子取名王新。王新在外地工作成家,生有一子王建軍。1997年王新因工傷事故死亡,當時王建軍只有兩歲。王新的妻子一年後與同事張某結婚,王建軍與母親、繼父共同生活,張某自己沒有子女,待王建軍如同己出。2006年10月王某因病去世,王櫻、王琴在整理父親遺物時發現王某親筆書寫的遺囑一份,其中寫明祖傳房屋一棟留給生活比較困難又照顧自己較多的女兒王櫻。對其他財產未作處分。經查,王某尚有存款近10萬元,紅木家具一套及家用電器若干,價值約5萬元。
王櫻因與妹妹關係一直很好,父親又將房子留給了自己,故提出自己只要房屋,其他財產均歸王琴,王琴同意。但趕回奔喪的王新的妻子提出異議,認為王建軍也是王家的後代,也有權繼承祖父的遺產。而王家姐妹則認為王新本不是父親的親生兒子,王建軍又長期與繼父生活,並改名張建軍,故與王家沒有關係,也無權繼承財產。
問:(1)王建軍是否有繼承權?為什麼?
(2)王某的遺產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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