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體毒性具體表現包括體重減輕、出現某些臨床症狀,直至死亡。進一步的概念,可分為輕度和嚴重母體中毒。輕度母體中毒的表現應限於母體體重下降、正常增長受到抑制,被抑制的程度不超過接觸受試物對照組動物的10%。肝重可略有增加,但生殖機能正常。嚴重者可出現體重增長大幅度抑制、持久性嘔吐、過度安靜或活動過度、呼吸窘迫、生育機能明顯受損及其它中毒症狀,甚至死亡。
由於有害環境因素的致畸作用和母體毒性作用部分與受孕母體有關,而且往往二者同時出現,所以應該特別重視母體毒性作用與致畸作用的關係。母體毒性與致畸作用的關係有下列幾種情況:
1、具有致畸作用,但無母體毒性出現,此種受試物致畸作用往往較強,應予特別注意。
2、出現致畸作用的同時也表現出母體毒性。此種受試物可能既對胚胎有特定的致畸機理,同時也對母體具有損害作用,但二者並無直接聯繫。
3、不具有特定致畸作用機理,但可破壞母體正常生理穩態,以致對胚胎具有非特異性的影響,並造成畸形。
4、僅具有母體毒性,但不具有致畸作用。
5、在一定劑量下,既不出現母體毒性,也未見致畸作用。此種情況較為複雜,在實際工作中應特別認真對待。在未表現致畸作用情況下,是否具有母體毒性極為重要。實際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受試初確實不具有致畸作用,而且也不具有母體毒性;另一種情況是動物接觸的劑量未達到致畸作用的最小有作用劑量,即致畸閾劑量,並非真正不具有致畸作用。嚴格的概念,在一定劑量下,能引起母體毒性作用,但未觀察到致畸作用,才可以認為不具致畸作用。母體毒性與致畸作用的劑量關係之間,並無固定比值;一般情況下,致畸作用劑量較母體毒性作用劑量為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