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商西周散文文體研究

殷商西周散文文體研究

文體研究是中國古代文學研究中的一個相當重要的課題。近二十多年來,學者們出版了不少古代文體方面的論著,這對古代文學研究來說,無疑是件很有意義的事情。然而,我們也不難發現,在中國古代散文文體的源頭問題,即有關殷商西周時期散文文體的研究上,很多論著中存在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或語焉不詳,或證據不足。因此,深入審慎地探討殷商西周時期散文文體問題,就顯得很有必要。 本書主要探討文本在其發生學意義上的屬性,對傳統的散文文體作源頭性考察,辨析殷商西周散文文體的類別,探尋殷商西周散文文體的源流。在前人的研究成果基礎上,以出土文獻(甲骨刻辭、銅器銘文)和傳世文獻(今文《尚書》、《周易》、《逸周書》)為基本文本,去偽存真,重視共時描述與歷時比較相結合,採用多學科交叉的研究方法,對殷商西周時期散文文體的發展演變作系統的考察,以期有助於先秦文學特別是殷商西周散文研究的進一步深入。 本書採用以功能為標準的分類原則,從發生學意義上探討文體屬性,合乎邏輯地得出“殷商是我國古代散文文體的萌芽時期,西周是我國古代散文文體的成長時期”的結論。本書擴大了我國古代散文文體研究的範圍,既為探尋古代散文的源頭提供了依據,也為研究後世散文的發展提供了出發點,在很多方面具有填補空白的學術意義。

著作前言

本書對我國古代散文文體作源頭性的考察和研究,以出土文獻(甲骨刻辭、銅器銘文)和傳世文獻(今文《尚書》、《周易》、《逸周書》)中屬於殷商西周時期的作品為基本文本,系統地探討了殷商西周時期散文文體的發展演變軌跡。

本書分為兩編,共八章。根據殷商西周時期散文文體發展的歷史狀況,從巨觀上將其劃為兩個階段,認為殷商是我國古代散文文體的萌芽時期,西周是我國古代散文文體的成長時期。本書上編(第一至三章)是對殷商時期散文文體的研究,研究對象包括殷墟甲骨刻辭、殷商銅器銘文、今文《尚書·商書》;下編(第四至八章)是對西周時期散文文體的研究,研究對象包括西周甲骨刻辭、西周銅器銘文、《周易》卦爻辭、今文《尚書·周書》及《逸周書》中屬於西周時期的作品。

本書重點探討文本在發生學意義上的文體屬性,在對具體文本進行系統梳理和考察的基礎上,採用以功能為標準的分類原則,將殷商西周時期的散文分為“占”“告(誥)”“命”“卜”“表”“記”“約”“典”“訓”“誓”“論”十一種文體。分述如下:

一、占。指記錄視卜兆斷吉凶之事的文辭。這種文體用於占卜場合,見於殷墟甲骨刻辭和西周甲骨刻辭。殷商時期的“占”文套用頻繁,內容豐富,歷時較長,使用者主要是殷王,少數為大臣。至西周早期,“占”文使用明顯減少。

二、告(誥)。指記錄君臣告祭神祖、君王告誡臣屬、臣屬告誡君王、臣屬稟告君王、臣屬相互告諭、臣屬告知晚輩等內容的文辭。這種文體見於殷墟甲骨刻辭、西周銅器銘文、今文《尚書·商書》、《周書》以及《逸周書》中屬於西周時期的作品。其中西周銅器銘文中載錄周王告祭先王的“告”文雖僅見二例,但其文字淵奧宏朗,語多用韻,表明至遲在西周晚期,有關告祭先祖之類的“告”文已臻於成熟。而殷墟甲骨刻辭中的王告臣屬之“告(誥)”,實已接近於後世之“誥”,可見後世之“誥”體至遲已於殷商時期發其端倪。今文《尚書·周書》中的“周初八誥”,則標誌著“誥”體散文在西周早期已經發展成熟。記錄臣屬稟告君王的“告”文,其內容及體制較記錄君臣告祭神祖的“告”文更為豐富靈活,可看作後世之上行公文在萌芽時期的產物。

三、命。指記錄上對下發號施命的文辭。這種文體見於殷墟甲骨刻辭、西周甲骨刻辭、西周銅器銘文以及今文《尚書·周書》、《逸周書》中屬於西周時期的作品。總的來看,“命”文用於朝政場合,經由殷商、西周的長期套用,至西周晚期已經發展得很成熟了。

四、卜。殷墟甲骨刻辭中的“卜”文,指不能歸入“占”“告”“命”的卜辭。其數量龐大,內容十分豐富。本書著重探討了其中較具代表性的、歷時較長的五種內容,即祭祀、巡行、田獵、征伐、卜旬中的部分卜辭,以見出殷墟甲骨刻辭“卜”文的體制特徵與流變過程。《周易》卦爻辭中的“卜”文,指或載錄事物、必著以判斷吉凶之語的卦爻辭,其性質與甲骨卜辭相類。

五、表。指殷墟甲骨刻辭中載錄“乾支表”“商王世系表”“貴族世系表”的記事刻辭。較同時期的其它文體而言,殷墟甲骨刻辭中的“表”文結構相對簡單,使用範圍過於狹小。隨著殷商王朝的滅亡,這種文體也就消失了。

六、記。指載錄記事言辭之文。這種文體在殷墟甲骨刻辭中已出現,經由殷商西周時期的長期使用和發展,漸趨成熟,並為後世的敘事文學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七、約。指載錄內容與法律文書相關的文辭。這種文體見於西周中、晚期銅器銘文。按其所反映主要內容的不同,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治地之約;(二)治民之約;(三)治律之約。

八、典。指載錄君臣言辭可作為後世治國法典之文。這種文體見於今文《尚書·周書》,現存兩篇,即《洪範》和《呂刑》。前者具體論述了統治國家的大政方針,被視為帝王之術,自西漢以後,受到歷代封建帝王的推崇;後者提出了刑法的具體內容與實施原則,記載了西周時期的刑法制度,是迄今所見我國古代最早而又較為系統的法典。

九、訓。指記錄訓導言辭之文。今文《尚書·商書》中的“訓”文現存一篇,即《高宗肜日》。此文記錄殷王祖庚肜祭武丁時,祖己訓導祖庚的言辭。另有一例見於西周早期銅器銘文,即《叔<走雚>父卣》。此文記錄叔<走雚>父對焂進行訓導的言辭,出自肺腑,情意深遠。

十、誓。指載錄戰爭誓辭之文。今文《尚書·商書》中的“誓”文現存一篇,即《湯誓》,為湯伐桀滅夏的出征誓師辭。今文《尚書·周書》中屬於西周時期的“誓”文現存兩篇,即《牧誓》、《費誓》。前者是周武王在牧野與商紂王的軍隊進行決戰之前的誓師辭,後者是周公之子伯禽率師討伐淮夷、徐戎叛軍之前,在費地對出征將士所作的誓師辭。

十一、論。指載錄議論言辭之文。這種文體見於《周易》卦爻辭。按是否記有斷辭,可分為載錄斷辭、不載錄斷辭兩類。前者數量較少,所記斷辭有的位於議論之辭的中間,有的位於議論之辭的首尾。後者數量相對較多,言辭簡短,雖無“論”之名,卻有“論”之實,開啟了後世“論”體散文的先河。

著作凡例

一、本書所引用甲骨刻辭之釋文採用前人較為公認的說法。釋文一般用寬式,如讀為“貞”的“鼎”字直接寫作“貞”等,不一一加注。有些尚存爭議的字,為列印方便,暫用一說,如“”字暫釋作“燕”等。

二、甲骨刻辭釋文中,缺一字者用“□”表示;不能確知所缺之字數用“”表示;殘缺、字跡不清而據殘辭互補法可補出者,在字外加“[ ]”表示;若刻辭後段殘缺且不知所缺字數者,句末用句號,寫作“。”;異體字、假借字等一般隨文註明,用作注釋的字外加“( )”;凡文字釋讀疑而不能決者,在字後加問號“?”。

三、本書所用甲骨資料,主要是《甲骨文合集》、《小屯南地甲骨》、《英國所藏甲骨集》、《甲骨文合集補編》、《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等。凡《甲骨文合集》、《甲骨文合集補編》之著錄號又見於其他著錄書的,為便於參互比勘,本書據《〈甲骨文合集〉材料來源表》、《〈甲骨文合集補編〉資料來源索引總表》皆詳細註明。如“《合》137正=《菁》3=《通》430”,表示《甲骨文合集》第137正片見於《殷虛書契菁華》第3片,又見於《卜辭通纂》第430片。著錄號中有“+”號的,表示某片與某片可以綴合。

四、本書引錄殷墟甲骨刻辭時,一般都在其著錄號之後用“[ ]”註明其分期及分類,參考五期分類法,類名一般用簡稱。如:“[一二。賓三]”,“一二”指為第一、二期刻辭,“賓三”指為賓組三類刻辭。若無特殊需要,行文中不再一一說明。在王卜辭及非王卜辭的分組分類名稱上,大體皆依據黃天樹先生於《殷墟王卜辭的分類與斷代》一書及其他相關單篇論文中所區分的類別。

五、本書引用甲骨著錄書目時,一般都用簡稱。參見附錄一《引用書目簡稱表》。

六、本書所引用銅器銘文之釋文採用前人較為公認的說法。為節省篇幅,釋文不按原行款書寫。疑難字詞一般逕采一家之言,不作繁瑣引證。銅器銘文可隸定者隸定之。銘文的隸定,一般與其字形架構保持一致。部分隸定字,為便於辨認對照,先寫原篆,後寫隸定字。實在難以隸定者,按原篆字形書寫。

七、銅器銘文釋文中,無法識別或殘缺的字用“□”表示;不能確知所缺之字數用“”表示;殘缺、字跡不清而據殘辭互補法可補出者,在字外加“[ ]”表示;異體字、假借字等一般隨文註明,用作注釋的字外加“( )”;凡文字釋讀疑而不能決者,在字後加問號“?”。

八、本書所用銅器銘文資料,主要是《殷周金文集成》、《近出金文集錄》、《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彙編》等。若銘文重見於《近出》、《新收》的,則註明《近出》的著錄號。

九、本書引用銅器銘文時,一般都在其著錄號之後用“[ ]”註明器名及分期,採用三期分類法,器名一般仍用舊名。如“《集成》1.260[<害夫>鍾(宗周鐘)。西周晚期(厲王)]”,表示所引銅器銘文見於《殷周金文集成》1.260,器名為“<害夫>鍾”,一名“宗周鐘”,屬於西周晚期厲王時器。

十、本書引用金文著錄書目時,一般都用簡稱。參見附錄一《引用書目簡稱表》。

十一、本書所引用《周易》卦爻辭以阮刻《十三經註疏》本《周易正義》為底本,參考戰國楚簡《周易》(簡稱“楚《易》”)、漢馬王堆帛書《周易》(簡稱“帛《易》”)、阜陽漢簡《周易》(簡稱“阜《易》”)、熹平石經《周易》(簡稱“漢石經”)、敦煌唐寫本《周易》(卷號前冠“伯”“斯”字樣),及唐李鼎祚《周易集解》(簡稱《集解》)、陸德明《經典釋文》(簡稱《釋文》)、清阮元《周易註疏校勘記》(簡稱《校勘記》)等。若底本有誤字者,在字外加“( )”表示,其相應之正字外加“[ ]”。

十二、本書引用《周易》卦爻辭時,一般都在其後用“[ ]”註明卦名、卦畫、卦序、卦題或爻題,以便檢索。如“[周易·萃 第四十五·六二]”,表示所引文辭見於《周易·萃·六二》,卦名為“萃”,卦畫為“ ”,卦序為“第四十五”,爻題為“六二”。若無特殊需要,行文中不再一一說明。

十三、本書所引用《尚書》以阮刻《十三經註疏》本《尚書正義》為底本。若底本有誤字者,在字外加“( )”表示,其相應之正字外加“[ ]”。

十四、本書所引用《逸周書》以《四部叢刊》影印明嘉靖癸卯(1543年)章檗校刊本《汲冢周書》為底本。底本之異體字一般逕改為正體字,不作說明。若底本有誤字者,在字外加“( )”表示,其相應之正字外加“[ ]”。

著作目錄

前 言 i

凡 例 iii

緒 論 1

一、本課題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1

二、國內外關於本課題研究的歷史、現狀及發展趨勢 2

三、本書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及重點與難點 2

上編 古代散文文體的萌芽時期—殷商

第一章 殷墟甲骨刻辭 7

第一節 槪述 7

一、文字考釋 7

二、分期斷代 11

三、辨偽綴合 18

四、文例語法 21

五、內容體類 25

第二節 占 30

一、載錄“某占曰”云云的“占”文 30

(一)“王占曰”之文 31

1. 祭祀 32

2. 氣象 33

3. 農業 34

4. 生育 35

5. 疾病 36

6. 貢納 36

7. 取獲 37

8. 田獵 39

9. 征伐 41

10. 卜旬 44

11. 其他 48

(二)“臣占曰”之文 50

1. 祭祀 51

2. 氣象 51

3. 田獵 52

4. 其他 53

二、載錄“某曰”云云的“占”文 56

三、載錄“曰”云云的“占”文 59

第三節 告 61

一、載錄王告神祖的“告”文 61

(一)直行告祭禮於神祖而不說明內容的“告”文 62

(二)行告祭禮於神祖且說明具體內容的“告”文 63

1. 告秋 63

2. 告日 64

3. 告疾 64

4. 告方 65

5. 告執 65

二、載錄臣屬告王的“告”文 66

1. 告伐 67

2. 告麥 68

3. 告獵 69

三、載錄王告臣屬的“告(誥)”文 70

第四節 命 74

一、令74

1. 令祭 75

2. 令奠 76

3. 令往 76

4. 令取 77

5. 令省廩 77

6. 令壅田 78

7. 令獵 78

8. 令伐御 78

二、乎 81

1. 乎祭 82

2. 乎往 83

3. 乎取 84

4. 乎獵 84

5. 乎伐御 84

三、使86

第五節 卜 88

一、與祭祀有關的“卜”文—以侑祭刻辭為例 88

二、與巡行有關的“卜”文—以“王步”刻辭為例 94

三、與田獵有關的“卜”文 98

四、與征伐有關的“卜”文 105

五、與卜旬有關的“卜”文 109

第六節 表 116

一、乾支表 116

二、商王世系表 121

三、貴族世系表 126

第七節 記 129

一、與卜事有關的“記”文 129

(一)載錄卜用甲骨之來源的“記”文 129

1. 載錄卜用龜甲之來源的“記”文 129

2. 載錄卜用牛胛骨之來源的“記”文 132

(二)載錄卜用甲骨之祭祀的“記”文 136

(三)兼錄卜用甲骨之來源與祭祀的“記”文 139

二、與卜事無關的“記”文 140

(一)刻於卜用甲骨而與卜事無關的“記”文 140

(二)刻於非卜用甲骨而與卜事無關的“記”文 142

第二章 殷商銅器銘文 146

第一節 槪述 146

一、銅器分期斷代 146

二、銘文內容體類 150

第二節 記 153

一、非記事性質的“記”文 153

(一)載錄作器者名的“記”文 153

1. 記單一族氏名 153

2. 記複合族氏名 154

(二)載錄作器對象名的“記”文 156

(三)兼錄作器者名、作器對象名的“記”文 159

1. 作器對象為作器者之祖父母輩 159

2. 作器對象為作器者之父母輩 159

3. 作器對象為祖、父輩並舉,或父、母輩並舉,或父、兄輩並舉者 161

(四)載錄作器名稱、用途、存放位置的“記”文 161

二、記事性質的“記”文 162

(一)載錄作器之事的“記”文 162

1. 為祖父母輩作器 163

2. 為父母輩作器 163

3. 為兄輩作器 164

(二)兼錄賞賜、作器之事的“記”文 165

1. 記“王賞+作器” 165

(1)殷王賞賜+為祖輩作器 166

(2)殷王賞賜+為父母輩作器 166

2. 記“臣賞+作器” 168

(1)大臣賞賜+為祖輩作器 168

(2)大臣賞賜+為父輩作器 168

(3)大臣賞賜+為其他人作器 169

(三)與祭祀有關的“記”文 169

(四)與巡行有關的“記”文 171

(五)與宴饗、田獵、征伐有關的“記”文 171

第三章 今文《尚書·商書》 173

第一節 槪述 173

一、《尚書》釋名 173

二、《尚書》傳本源流 175

三、《尚書》篇目演變 180

四、今文《尚書商書》體類 183

第二節 告(誥) 184

一、載錄王告臣屬的“誥”文 184

二、載錄臣屬告王的“告”文 186

三、載錄臣屬互告的“告”文 187

第三節 訓 189

第四節 誓 190

下編 古代散文文體的成長時期—西周

第四章 西周甲骨刻辭 193

第一節 槪述 193

一、發現認知 193

二、族屬來源 198

三、分期斷代 201

四、行款文例 204

五、內容體類 205

第二節 占 207

一、載錄“曰”云云的“占”文 207

二、載錄“曰”云云的“占”文 208

第三節 命 210

第四節 卜 211

一、祭祀 211

二、月象 212

三、田獵 212

四、疾病 212

五、其他 213

第五節 記 214

一、與卜事有關的“記”文 214

(一)載錄卜用甲骨之來源的“記”文 214

(二)載錄卜用甲骨之整治的“記”文 214

二、與卜事無關的“記”文 215

1. 祭祀 215

2. 出入 215

3. 田獵 216

4. 役事 216

5. 征伐 216

6. 地名、人名(或族名)、職官名 217

7. 筮數 218

第五章 《周易》卦爻辭 220

第一節 槪述 220

一、釋名性質 220

二、作年作者 222

三、內容體類 229

第二節 卜 232

一、不載錄事物的“卜”文 232

二、載錄事物的“卜”文 233

1. 祭祀 233

2. 出行 234

3. 征伐 236

4. 政事 238

5. 刑訟 239

6. 飲食 239

7. 田獵 240

8. 氣象 240

9. 畜牧 241

10. 疾病 242

11. 婚姻家庭 242

12. 日常生活 245

13. 道德修養 246

14. 其他 248

第三節 記 251

一、祭祀 251

二、出行 251

三、征伐 252

四、政事 252

五、田獵 252

六、婚姻家庭 253

七、日常生活 253

八、其他 254

第四節 論 255

一、載錄斷辭的“論”文 255

二、不載錄斷辭的“論”文 255

第六章 西周銅器銘文 257

第一節 槪述 257

一、文字考釋 257

二、分期斷代 260

三、語法音韻 266

四、內容體類 269

第二節 告(誥) 272

一、載錄王告的“告(誥)”文 272

(一)王告先王之“告”文 272

(二)王告臣屬之“誥”文 274

二、載錄臣告的“告”文 274

(一)臣屬告王之“告”文 275

(二)臣屬告祖之“告”文 276

(三)臣屬告子之“告”文 280

第三節 命 282

一、令(命) 282

(一)載錄王令(命)的“令”文 282

1. 令賞賜 282

2. 令冊命 284

3. 令行往 290

4. 令征伐 292

5. 其他 294

(二)載錄臣令(命)的“令”文 295

1. 令賞賜 295

2. 令冊命 296

3. 令行往 297

4. 令征伐 298

二、乎 300

(一)載錄賞賜的“乎”文 300

1. 著以“乎”“召”之語 300

2. 著以“乎”“召”“令”之語 301

3. 著以“佑”“乎”之語 301

(二)兼錄冊命、賞賜的“乎”文 304

1. 公佑+乎冊命+賞賜 304

2. 伯佑+乎冊命+賞賜 305

3. 公族佑+乎冊命+賞賜 306

4. 宰佑+乎冊命+賞賜 306

5. 三有司佑+乎冊命+賞賜 308

6. 其他臣佑+乎冊命+賞賜 310

三、使 313

第四節 訓 314

第五節 約 315

一、治地之約 315

二、治民之約 321

三、治律之約 327

第六節 記 329

一、非記事性質的“記”文 329

(一)載錄作器者名的“記”文 329

1. 記單一族氏名 329

2. 記複合族氏名 330

(二)載錄作器對象名的“記”文 331

(三)兼錄作器者名、作器對象名的“記”文 331

1. 作器對象為作器者之祖父母輩 331

2. 作器對象為作器者之父輩 331

二、記事性質的“記”文 333

(一)載錄作器之事的“記”文 333

1. 記“作某器” 333

2. 記“某人作某器” 334

3. 記“某人作某人某器” 341

(1)為祖輩作器 341

(2)為祖、父輩作器 344

(3)為父母輩作器 345

(4)為兄輩作器 349

(5)為自己作器 350

(6)為妻輩作器 351

(7)為晚輩作媵器 353

(8)為其他人作器 354

(二)兼錄賞賜、作器之事的“記”文 355

1. 記“王賞+作器” 355

(1)周王賞賜+作器 356

(2)周王賞賜+為祖輩作器 358

(3)周王賞賜+為父輩作器 358

(4)周王賞賜+為妻輩作器 359

2. 記“臣賞+作器” 360

(1)大臣賞賜+作器 360

(2)大臣賞賜+為祖輩作器 361

(3)大臣賞賜+為父母輩作器 361

(4)大臣賞賜+為其他人作器 363

3. 記“父賞+作器” 364

4. 記“兄賞+作器” 364

(三)與祭祀有關的“記”文 365

(四)與巡行有關的“記”文 367

(五)與大射、宴饗、田獵有關的“記”文 368

(六)與征伐有關的“記”文 370

1. 記王伐 370

2. 記臣伐 371

第七章 今文《尚書·周書》 374

第一節 槪述 374

第二節 典 376

第三節 告(誥) 381

一、載錄王告臣屬的“誥”文 381

二、載錄臣屬告王的“告”文 394

三、載錄臣屬互告的“告”文 397

第四節 命 400

第五節 誓 402

第六節 記 404

第八章 《逸周書》 406

第一節 槪述 406

第二節 告(誥) 408

一、載錄王告臣屬的“誥”文 408

二、載錄臣屬告王的“告”文 412

第三節 命 416

第四節 記 418

結 語 420

參考文獻 432

附 錄 447

一、引用書目簡稱表 447

二、商王世系表三種 452

三、西周諸王年代諸說異同表 454

四、西周年月曆日四要素俱全青銅器分期表 455

後 記 457

作者簡介

梅軍(1975— ),男,漢族,湖北武漢人,武漢大學文學碩士,上海大學文學博士,暨南大學文學博士後,現為廣西大學文學院副教授,主要從事先秦兩漢文學文獻與經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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