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紡織大學本科學分制學籍管理條例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武漢紡織大學發布了《武漢紡織大學本科學分制學籍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省級招生部門批准,被我校錄取的各類普通教育本科生(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學生須同時遵循有關管理規定),不適用於成人教育本科生。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學分制,是指用學分計算學生學習量的一種管理制度,學生修滿培養計畫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方能畢業。本規定所稱學籍管理,是指對學生入學到畢業在校階段的學習、成績考核、學籍異動、畢業資格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條 我校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五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我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學校招生部門和學生管理部門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報到者,以曠課論處;超過兩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學校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當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七條 新生體檢複查發現患有疾病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的時間返校報到,持本人學生證和繳納學費憑證到所在學院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事先取得有關證明,向所在學院請假(因情況緊急,無法事先將證明交學院時,應於到校銷假時補交證明),否則按曠課處理。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逾期兩周未報到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其學籍。

每學年開學時,學生應在開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等費用,未辦理繳費手續者不予註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按照《武漢紡織大學學生經濟困難資助管理辦法》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逾期未經註冊的學生,不得參加任何教學活動,不得使用學校教學設施,該學年所修課程考試成績無效,課程學分為零。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九條 本科學制四年。不論修滿學分制培養計畫規定學分的時間長短,學生畢業時,學制均為四年。在校學習年限,按學生提前或推遲修滿學分的不同情況,可在三至八年內浮動。對學有餘力,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所有課程成績均在80分及以上),提前修滿培養計畫規定的各教學環節的學分,經本人申請可提前一年畢業;不受理休學、晉級不成功學生提前畢業申請。對於學習有困難或者有特殊原因的學生,可延長在校時間,但在校時間不得超過八年。保留入學資格、試讀、休學等均計入在校年限。確需延長學習年限者,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四章 課程設定與學分計算

第十條 學分是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原則上理論課16學時1學分,實驗課程20學時1學分,集中實踐性教學環節1周為1學分。學校設定的各類課程、各教學環節的學分數均以培養計畫為依據。學生按要求參加的品德教育、操行評定等不計學分,但應當完成,並記入學生檔案。

第十一條 各專業學生修讀的課程分為必修課、選修課與素質拓展課三類。

必修課是指按照培養計畫規定學生應當修讀的課程,包括公共基礎課、學科基礎課與專業必修課。教學計畫規定的實踐性教學環節為必修課。

選修課是指按照培養計畫,學生須從若干組課程或若干門課程中選修一定數量的課程組或課程,包括專業選修課和人文素養選修課。專業選修課程可以選修本專業的選修課程,也可以選修其他專業的必修課和選修課。允許用創新學分代替專業選修學分。

素質拓展課按《武漢紡織大學陽光素質學分實施辦法》執行,學生修滿10個素質拓展學分方可畢業。

第十二條 為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學校開設全校性人文素養選修課。本科學生在四年內應當按照培養計畫選修不低於8個學分的人文素養選修課,其中學校特色人文素養課程2學分,理工科學生至少要選修人文社會科學課程2個學分,文科學生至少要選修自然科學課程2個學分。專升本學生每學年應當按照教學計畫選修不低於2個學分的人文素養選修課。

第十三條 為鼓勵學生參加科技活動、學術活動和社會實踐,學校設立創新學分。創新學分按各學院專業培養計畫中規定的創新學分項目內容及記分標準予以認定。創新學分可以替換相應學分的專業選修課程。

第五章 課程修讀

第十四條 課程修讀應當遵守“先修後續”的原則,即在同類課程中,首先修讀基礎課程,然後修讀其它關聯課程。允許學生在專業培養計畫內根據自己的特點多修或少修課程,但每學期應修學分,一般情況下,最低不少於18學分,最多不超過30學分。

第十五條 學習成績優良的學生,可提出課程的免修、免聽、間斷聽課申請,經教務處審核批准後生效。

免修:學生對自己自學掌握的某門必修課或選修課,可以申請免修。免修申請應當在該課程開課一周內向所在學院提出,並提交學習筆記和作業等足以證明業已自學的材料,經學院主管教學領導和教務處長批准後,由有關教研室於第二周內組織免修考試(試題與評分標準應與期末考試同等要求)。考試成績在75分以上者,準予免修。

免修有實驗環節的課程,學生應當隨班做實驗,取得平時成績。免修課程的成績為免修考試成績與實驗成績的綜合成績。獲準免修的課程成績和學分記入學生成績檔案。

2.免聽:學生對某門課程確有自學能力,可在開課後一周內向主講教師提出免聽申請,由主講教師同意、報學生所在學院批准並在教務處備案。學生對獲準免聽的課程必須在教師指導下自學,完成指定的作業,參加實踐性教學環節和考試。考試成績在60分及以上者,給予學分,並記錄成績。

3.間斷聽課:學生因聽課時間衝突等原因,可申請間斷聽課。申請手續同“免聽”。學生在間斷聽課過程中,到課率應達到該課程總學時的二分之一,並完成指定的作業,參加實踐性教學環節和考試。考試成績在60分及以上者,給予學分,並記錄成績。

4.每個學生每學期申請免修、免聽、間斷聽課累計不得超過兩門課程。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簡稱“兩課”)、體育課、實驗課及實踐性教學環節不得免修、免聽或間斷聽課。

第十六條 每學期考核成績不及格的必修課(含各類實踐性教學環節)應當重修。重修的課程學時原則上與原計畫學時相同。

第十七條 本專業的選修課與其他專業的選修課和人文素養選修課修讀不及格可以重修原課或者改修其他課程。

第十八條 學生重修或改修課程,由本人在每學期第2~4周內根據學校開課情況到教務處辦理重修手續,過期(無論何種理由)一律不予辦理。重修或改修一般採取插班方式;重修人數在20人以上的課程,獨立開班授課;若在該學期既不能插班,又不能開班的課程,可延緩到下一學期重修。

為使畢業班學生按時畢業(結業)離校,重修學生人數未達到一定規模或因特殊原因該學期沒有相應班級開設該課程,經教務處批准,由學院指定輔導教師對學生輔導重修。教師輔導學生重修時必須提出明確要求,並採取有效的措施保證重修質量。在課程考核前一周,由開課學院檢查學生自學情況(包括布置作業完成情況,查閱自學筆記等),審查考試資格。

重修卡作為上課的憑證,有效期為半年,因重修卡失效或其他原因重修的課程,需重新到教務處辦理重修卡。

第十九條 重修的課程不得免修。如有課程衝突,參加重修的學生可向任課教師提出免聽或間斷聽課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後可免聽或間斷聽課;獲準免聽或間斷聽課的學生必須按照“免聽”或“間斷聽課”的要求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第二十條 藝術類專業課程、廣告學和服裝工程等專業的藝術類課程的重修,實踐性環節課程的重修(如課程設計、金工實習、教學實習、大作業、專業課實驗、上機、學年論文、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等),專任指導教師應當按教學計畫要求進行教學和指導,並根據學生的學習表現和完成的課程任務質量綜合評定成績。考核成績合格的,給予學分,並記載成績。

第二十一條 體育課不及格的學生,在教務處辦理重修手續後由體育課部具體安排重修。

第六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培養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的考核。考試成績及格,獲得規定的學分;成績不及格,不能獲得學分。凡考核成績均載入《學生學業成績總表》,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三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方式可分為閉卷、開卷、筆試、口試、上機操作等多種形式。每學期考試的課程一般不超過五門,考試門數的計算不包括學生增選的其他年級、專業的課程。考試科目嚴格按照培養計畫執行,考試日程嚴格按照教務處的安排進行。體育課的考試在期末兩周前結束。

開班重修、跟班重修以及輔導重修的課程都需參加課程考核。其中開班重修由教務處統一組織。跟班課程考核與所跟班級同堂、同卷。輔導重修則由學院組織,報教務處備案。

第二十四條 考試課程的成績根據期末考試成績與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包括課程實驗、課外作業、課堂出勤、課堂討論、課堂提問及平時測驗等,平時成績與期末考試成績占該門課程總評成績的具體比例由任課教師在課程教綱中提出,院(部)審核認定。

考查課程的成績根據課程考核形式不同,由任課教師制定標準,院(部)批准後執行。

公共基礎課與專業基礎課的考核方式由課程組或院(部)統一安排。

鼓勵教師改革考核方式,增加平時的考核,降低期末考試(考查)占總成績的權重。

一周及以上的金工實習、教學實習、生產實習、畢業實習、畢業設計(論文)、課程設計(大作業)以及單獨開設的實驗課應單獨考核,單獨評定成績。兩周及以上的生產實習、畢業實習、畢業設計(論文),除成績外,還應有評語記載。未單獨開設的實驗課的考核應與理論課的考核合併計算總成績。

第二十五條 考試課程成績的評定採取百分制。考查課程的成績評定採取五級制(即優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

1.

免修:學生對自己自學掌握的某門必修課或選修課,可以申請免修。免修申請應當在該課程開課一周內向所在學院提出,並提交學習筆記和作業等足以證明業已自學的材料,經學院主管教學領導和教務處長批准後,由有關教研室於第二周內組織免修考試(試題與評分標準應與期末考試同等要求)。考試成績在75分以上者,準予免修。

2.

免修有實驗環節的課程,學生應當隨班做實驗,取得平時成績。免修課程的成績為免修考試成績與實驗成績的綜合成績。獲準免修的課程成績和學分記入學生成績檔案。

3.

2.免聽:學生對某門課程確有自學能力,可在開課後一周內向主講教師提出免聽申請,由主講教師同意、報學生所在學院批准並在教務處備案。學生對獲準免聽的課程必須在教師指導下自學,完成指定的作業,參加實踐性教學環節和考試。考試成績在60分及以上者,給予學分,並記錄成績。

4.

3.間斷聽課:學生因聽課時間衝突等原因,可申請間斷聽課。申請手續同“免聽”。學生在間斷聽課過程中,到課率應達到該課程總學時的二分之一,並完成指定的作業,參加實踐性教學環節和考試。考試成績在60分及以上者,給予學分,並記錄成績。

5.

4.每個學生每學期申請免修、免聽、間斷聽課累計不得超過兩門課程。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簡稱“兩課”)、體育課、實驗課及實踐性教學環節不得免修、免聽或間斷聽課。

6.

第十六條 每學期考核成績不及格的必修課(含各類實踐性教學環節)應當重修。重修的課程學時原則上與原計畫學時相同。

7.

第十七條 本專業的選修課與其他專業的選修課和人文素養選修課修讀不及格可以重修原課或者改修其他課程。

8.

第十八條 學生重修或改修課程,由本人在每學期第2~4周內根據學校開課情況到教務處辦理重修手續,過期(無論何種理由)一律不予辦理。重修或改修一般採取插班方式;重修人數在20人以上的課程,獨立開班授課;若在該學期既不能插班,又不能開班的課程,可延緩到下一學期重修。

9.

為使畢業班學生按時畢業(結業)離校,重修學生人數未達到一定規模或因特殊原因該學期沒有相應班級開設該課程,經教務處批准,由學院指定輔導教師對學生輔導重修。教師輔導學生重修時必須提出明確要求,並採取有效的措施保證重修質量。在課程考核前一周,由開課學院檢查學生自學情況(包括布置作業完成情況,查閱自學筆記等),審查考試資格。

10.

重修卡作為上課的憑證,有效期為半年,因重修卡失效或其他原因重修的課程,需重新到教務處辦理重修卡。

11.

第十九條 重修的課程不得免修。如有課程衝突,參加重修的學生可向任課教師提出免聽或間斷聽課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後可免聽或間斷聽課;獲準免聽或間斷聽課的學生必須按照“免聽”或“間斷聽課”的要求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12.

第二十條 藝術類專業課程、廣告學和服裝工程等專業的藝術類課程的重修,實踐性環節課程的重修(如課程設計、金工實習、教學實習、大作業、專業課實驗、上機、學年論文、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等),專任指導教師應當按教學計畫要求進行教學和指導,並根據學生的學習表現和完成的課程任務質量綜合評定成績。考核成績合格的,給予學分,並記載成績。

13.

第二十一條 體育課不及格的學生,在教務處辦理重修手續後由體育課部具體安排重修。

第六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14.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培養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的考核。考試成績及格,獲得規定的學分;成績不及格,不能獲得學分。凡考核成績均載入《學生學業成績總表》,並歸入本人檔案。

15.

第二十三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方式可分為閉卷、開卷、筆試、口試、上機操作等多種形式。每學期考試的課程一般不超過五門,考試門數的計算不包括學生增選的其他年級、專業的課程。考試科目嚴格按照培養計畫執行,考試日程嚴格按照教務處的安排進行。體育課的考試在期末兩周前結束。

16.

開班重修、跟班重修以及輔導重修的課程都需參加課程考核。其中開班重修由教務處統一組織。跟班課程考核與所跟班級同堂、同卷。輔導重修則由學院組織,報教務處備案。

17.

第二十四條 考試課程的成績根據期末考試成績與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包括課程實驗、課外作業、課堂出勤、課堂討論、課堂提問及平時測驗等,平時成績與期末考試成績占該門課程總評成績的具體比例由任課教師在課程教綱中提出,院(部)審核認定。

18.

考查課程的成績根據課程考核形式不同,由任課教師制定標準,院(部)批准後執行。

19.

公共基礎課與專業基礎課的考核方式由課程組或院(部)統一安排。

20.

鼓勵教師改革考核方式,增加平時的考核,降低期末考試(考查)占總成績的權重。

21.

一周及以上的金工實習、教學實習、生產實習、畢業實習、畢業設計(論文)、課程設計(大作業)以及單獨開設的實驗課應單獨考核,單獨評定成績。兩周及以上的生產實習、畢業實習、畢業設計(論文),除成績外,還應有評語記載。未單獨開設的實驗課的考核應與理論課的考核合併計算總成績。

22.

第二十五條 考試課程成績的評定採取百分制。考查課程的成績評定採取五級制(即優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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