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武漢市農業龍頭企業協會成立於2004年11月18日,目前擁有個人會員143人,團體會員178個,是由武漢地區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的農業龍頭企業及相關組織和有關人員自願結成的區域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協會以為會員服務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宗旨,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搭建交流平台,暢通溝通渠道,為會員提供政策、信息、技術、培訓、投融資等方面的服務,推進武漢市農業產業化經營健康發展。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會的組織和行為,促進其發展壯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的名稱:武漢市農業龍頭企業協會,英文譯名:Wuhan City Head of agriculture enterprise association,縮寫WHHAEA 。
第三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武漢地區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的農業龍頭企業及相關組織和有關人員自願結成的區域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路線和方針、政策,嚴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堅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以為會員服務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宗旨,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健康發展。
第五條 本會業務主管機關是武漢市農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武漢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武漢市江漢區八古墩東一巷7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圍繞又快又好地發展全市農業產業化經營,具體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鼓勵、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會員做大做強,加快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帶動農民增收致富;
�二�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意見和建議;
(三)協調企業會員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相關組織之間的關係,加強企業會員與政府及社會各界的聯繫;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自律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和會員自律,防止不正當競爭,維護正常市場秩序;
(五)維護本會及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與訴求;
(六)做好聯絡工作,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組織業務培訓與理論研討,舉辦聯誼活動,交流信息;
(八)依據法律、法規及本章程開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履行其義務;
(三)本市農業產業化區級以上重點龍頭企業,在業內有一定影響;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凡符合上述條件者,自願申請並履行入會批准手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支持本會的工作,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對本會工作建言獻策。
第十三條 本會會費標準(應到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備案):
(一)理事長企業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副理事長企業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其他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企業如果按有關規定不能確認為農業產業化區級以上重點龍頭企業,即自行失去企業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視其情節輕重和為害程度給予通報批評或同業制裁或除名等懲戒。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每5年召開一次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過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 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並執行內部管理制度;
(九)籌集本會的工作經費,管理本會的資產和財務;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理事提議的,可臨時召開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和管理協調能力;
(三)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在業內有較大影響;
(四)熱愛本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五)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理事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協助理事長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2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1人,由業務主管機關推薦1人。監事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及有關部門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社會捐贈;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半數以上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告業務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贈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機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