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個體私營企業協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協會簡介

武漢市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是由經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協會的宗旨是引導全市勞動者,私營企業主,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建設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
武漢市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接受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級協會的指導,接受武漢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職責,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發揮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主的橋樑,紐帶作用。

協會章程

武漢市私營企業協會章程
(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武漢市私營企業協會,簡稱武漢私協(英文名WUHAN PRIVATE ENTERPRISE SOCIETY,簡稱 WPES)。
第二條 本會性質:武漢市私營企業協會在中國共產黨武漢市委員會和武漢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武漢地區經武漢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的私營企業自願組成的、聯合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和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團結、教育、引導全市私營企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八榮八恥”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登記管理機關武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職責,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發揮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個體勞動者的橋樑、紐帶作用。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武漢市江漢區香港路25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教育並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進行愛國主義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文明經營、優質服務活動。
(二)維護會員的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反映會員企業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提供法律諮詢與服務。
(三)組織會員交流生產經營管理經驗,幫助了解市場信息,提供法律諮詢服務,開展企業管理、技術業務培訓。
(四)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私營企業進行管理;協調私營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關係;調解私營企業投資者與職工之間的糾紛。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同國內外有關組織和社會團體的聯繫,開展對外經濟組織的技術、貿易、合作關係。
(六)調查研究私營經濟發展狀況,向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議。
(七)關心會員生活,組織會員舉辦各種福利事業,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
(八)承辦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指導各區私營企業協會工作”;
(九)開展其他有利於私營經濟發展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必須是武漢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的私營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經營或註冊所在地區級以上協會理事會(或行業分會)討論通過;
(三)由武漢市私營企業協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成為本會會員;
(四)武漢市各區私營企業協會均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協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受協會興辦的福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理事會成員提出批評和撤換意見;
(七)要求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八)反映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方針、政策,執行黨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守法經營,依法納稅;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遵守本會章程,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社會秩序,維護公共利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所在地區以上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武漢市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協會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副會長主持召集,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黨政部門委託或交辦的工作和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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