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建設用地供後開發利用全程監管

第一條國有建設用地供後監管是指國有建設用地從批准供地到項目竣工驗收期間,依照國有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劃撥決定書、出讓契約等,對土地使用權人使用土地情況進行的監督管理。 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下發或出讓契約簽訂後,市國土資源部門要督促土地使用權人在宗地現場顯著位置設定用地信息公示牌,方便社會監督。 第六條對超過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契約規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期限,未動工且不滿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讓契約或劃撥決定書約定收取違約金。

概要

武安市政府關於印發《武安市建設用地供後開發利用全程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各鄉鎮人民政府、市工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武安市建設用地供後開發利用全程監管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武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5日。

內容

武安市建設用地供後開發利用全程監管實施辦法
為依法規範用地行為,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根據相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國有建設用地供後監管是指國有建設用地從批准供地到項目竣工驗收期間,依照國有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劃撥決定書、出讓契約等,對土地使用權人使用土地情況進行的監督管理。
市政府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國有建設用地供後開發利用全程監管工作。
第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供後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閒置;
(二)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達到規定的投資強度;
(四)改變用途或提高容積率的,是否辦理相關手續;
(五)是否按照規定的時限進行開竣工申報;
(六)是否按照規定進行批後公示;
(七)是否按照有關規定配建保障性住房;
(八)其他需要列入監管的事項。
第三條 建立建設用地批後公示制度。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下發或出讓契約簽訂後,市國土資源部門要督促土地使用權人在宗地現場顯著位置設定用地信息公示牌,方便社會監督。
第四條 建立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市國土資源部門以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為依託,具體負責土地利用動態巡查的組織、協調、實施工作。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作為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出讓契約簽訂或劃撥決定書下發後10個工作日內,在監測監管系統中提取《建設項目用地跟蹤管理卡》,進行現場核查。
(二)對契約約定的繳款時間前30日尚未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項目(招拍掛檔案約定交款日期小於30日的除外),根據監測監管系統的預警提醒,在系統中提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繳納提示書》,提醒受讓人及時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三)對契約約定或劃撥決定書規定的開竣工時間前30日尚未開竣工的項目,根據監測監管系統的預警提醒,在系統中提取《開工提醒書》或《竣工提醒書》,送達土地使用權人。
對依法批准延期的,應及時在監測監管系統中更新信息,並按照新的開、竣工時間進行監測監管。
(四)在出讓契約中明確約定:受讓人應在項目開工前10日內、竣工後10日內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交《建設項目動工申報書》和《建設項目竣工申報書》,並配合現場校驗。
在完成現場校驗後10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建設用地施工許可證、現場照片、竣工驗收證明等材料上傳監測監管系統。
第六條 對超過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契約規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期限,未動工且不滿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讓契約或劃撥決定書約定收取違約金。
第七條 經認定土地閒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屬於出讓用地的,按出讓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屬於劃撥用地的,按劃撥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
第八條 經認定土地閒置滿兩年應當依法無償收回的,必須依法無償收回,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參照《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和《國土資源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中對閒置土地的處置途徑,採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第九條 建立企業土地開發利用誠信檔案。對招拍掛競得土地後不及時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出讓契約、未按契約約定繳納土地價款、未按契約約定開竣工、閒置土地、囤地炒地的,要向社會公示,並記入誠信檔案,作為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的依據,限制其在兩年內不得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
第十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以下分工對已供國有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用地面積、土地使用、轉讓抵押等情況進行監管,並參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住建部門負責對開工建設、竣工驗收、配建保障性住房、規劃指標(用地性質、建築面積、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落實情況進行監管;
發改部門負責對產業政策執行以及項目投資額、投資強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管;
財政部門負責對出讓金和劃撥價款繳納情況進行監管;
稅務部門負責對契稅等稅項繳納情況進行監管。
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要求,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要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等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沒有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者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建立供後監管通報制度。土地供應後,市國土資源部門及時將已供應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價款、規劃條件、約定開竣工時間等向住建、發改、財政、稅務、金融等部門通報。各相關部門之間應及時通報已供土地建設項目審批以及已審批事項監管情況,正常審批和監管事項每季度通報一次,重大及違規違約事項隨時通報。
市政府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同時審查土地的使用情況。如存在違規違約使用土地行為的,應當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同時責令其改正並函告市國土資源部門,依規對其違規違約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市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對在建設用地供後監管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市監察部門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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