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機械指令

歐盟機械指令

2006年6月9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在其官方公報發布了最新版機械指令2006/42/2,是繼指令之後,又一個被修訂的新方法指令。與現行機械指令98/37/2相比,新指令在適用範圍、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合格評定程式以及市場監督等方面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按照新指令中的要求,該指令將於發布之日起20天后,即2006年6月29日起正式生效。總的來說,新指令把現行指令中相似內容獨立成章,結構更加清晰,內容更加容易理解,有助於製造商、認證機構及各成員國等相關各方對指令內容的理解和套用。

目錄隱躲

機械指令簡介指令中對機械的定義危險機械的劃分不屬於機械指令范圍之產品劃分

機械指令簡介

目前的機械指令98/37/EC,於1998年7月23日由歐盟官方公報頒布,替換了1989年頒布的89/392/EEC,及後續修訂的指令 91/368/EEC,93/44/EEC,93/63/EEC。而自1995年1月1日起,機械指令正式成為歐洲的強制法規,同時所有歐盟會員國須將其一些基本規定納進各自國家的法律。歐盟機械指令並非針對技術性細節,而是著重於機械設計和結構相關的安全與健康規定上。

指令中對機械的定義

機械指令中所述的機械包括單台的機械、有聯繫的一組機械和可更換設備。 (1) 機械是指由若干個零部件連線而成的組件,其中至少有一個零部件可以運動,並透過適當的制動器、控制裝置和動力迴路連線起來,並有特定的用途,如物料的加工、處理、搬運、包裝等。主要包括下列各類產品:木材加工機械、金屬切削工具機、鍛壓機械、農林用拖拉機及其配套機、橡膠及塑膠機械、包裝機械、起重運輸機械、儲存設備、建築機械、食品加工機械、熱處理設備、地下採礦機械、印刷及造紙機械、鑄造機械、紡織機械、洗滌機械、壓縮機、內燃機、泵、製革機械、消防設備等。 對於那些為了便於運輸而以拆散形式包裝運輸的機械,因其使用時會組裝在一起,所以也應遵循該指令。 (2) 機械的組合,為達到同一目的由若干台機械經過適當配置和控制成為一個綜合整體,實現完整的功能。如自動生產線…等。 (3) 可更換設備是指那些可以改變機械功能的、可拆卸更換的設備,這些設備可投進市場銷售,可由操縱者將他與一台或一系列不同機械或牽引機裝配在一起,該設備不是備件或工具。設些設備可自備動力或不具備動力,如裝在工具機上的車端面裝置 「機械」一詞同樣包含為了達成原料加工、處理、搬運、包裝等綜合功能而經安排與控制的機器群組。此外,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組件,並且本零組件故障時將危及暴露於其中職員安全或健康之「保全零組件」,也屬本指令所包含廣義之機械。 保全零組件是由製造商其在歐洲共同體內確定的授權代理在市場上銷售的、在使用中實現安全功能的零部件,它的失效或故障會危及身處危險區域的職員之安全及健康。例如:起重用的繩索、急停裝置、確保雙手控制安全的邏輯組件、為保護職員而設計的電子敏感裝置、跌落保護裝置、過載保護裝置等。 依機械及零組件的類型, 除機械指令的其它指令仍可能適用。其它指令包括EMC 指令、低電壓指令、簡單壓力容器指令、壓力容器指令。

危險機械的劃分

危險機械(屬於機械指令附屬檔案IV所列範圍之機械) 98/37/EC 指令對於「一般機械」與被以為特別危險(附屬檔案IV 機械)有明顯的區別。在進行符合指令規範之步驟前,很重要的一點是,先要區分出你的機器是不是附屬檔案IV的機械。下列為機械指令附屬檔案IV所列之”危險機械”: A.機械 操縱步驟 1. 加工木材及類似材料或加工肉類似材料之單片或多片圓鋸機。 1.1 操縱時帶有固定式刀具的鋸木機,有一個以手押送料方式進給之固定床台或採用可拆卸式動力進給裝置。 1.2 操縱時帶有固定式刀具的鋸木機,採用有手操縱之往復運動鋸木工作檯或托架。 1.3 操縱時帶有固定式刀具的鋸木機,採用內躲式工作進給裝置及採用 人工方式上下料。 1.4 操縱時帶有移動式刀具的鋸木機,採用機械式進給裝置及人工方式 上下料。 2. 手押送式刨木機。 3. 人工上、下料之木工用單面刨。 4. 加工木材及類似材料或肉類及類似材料,採用固定式或移動式床台及移式承架,以人工上下料之帶鋸機。 5. 由1至4點及第7點所提及加工木材及類似材料之機械所組合成之複合機械。 6. 手進給式多刀具夾持頭之木工作榫機。 7. 加工木材及類似材料之立軸刨花機。 8. 木材加工用手提式鏈鋸。 9. 採用人工上下料金屬冷加工用衝壓床,包括折床,其移動之工作的行程超過6mm,速度每秒超過30mm。 包括彎板機 10. 人工上下料式之塑膠射出或壓縮成型機。 11. 人工上下料式之橡膠射出或壓縮成型機。 12. 下列地下工程用機器設備 ‧ 軌道上之機械:動力車頭及制動車。 ‧ 液壓式隧道頂支撐設備 ‧ 地下工程用機械所採用之內燃機 13. 安裝有壓縮裝置、收集家庭垃圾用的人工裝載車。 14. 附屬檔案一之3.4.7節中所提到萬向接頭之防護裝與可分離式傳動軸。 15. 起重用的頂高機。 16. 包括可能從三公尺以上垂直高度掉落之危險之職員舉升裝置 17. 製造煙火的機械。 B.保全零組件 1. 特別設計用以偵測職員,以確保其安全之電感應裝置。 (無形的護 柵、感應墊、電磁偵測器等)。 2. 確保全全之雙手控制器的邏輯單元。 3. 第9、10、11條所提及機械用之可自動移動式護屏。 4. 翻覆保護結構(ROPs)。 5. 掉落物保護結構(FOPS) 以上所列之危險機械,一般須由Notified Body (驗證機構)對產品實施EC type-examination(型式檢驗)合格後,才能於產品上張貼CE標誌。

不屬於機械指令範圍之產品劃分

僅靠人力為直接動的機械,除非讓機械用於堆高貨物。 ‧ 設計與製造成載客用升降及/或運送設備,無論負載與否,但附裝 升降操縱員設備之產業用卡車除外。 ‧ 用於露天廣場或遊樂園之特殊設備 ‧ 蒸汽鍋爐、槽與壓力容器 ‧ 為核能用途而特別設計或套用的機械,如遇意外事件會導致輻射 能外泄。 ‧ 輻射性零組件構成機器的部份 輕武器 汽油、柴油、易燃液體及危險物品的蘊躲槽與輸送管路 運輸工具:是指那些借著公路、鐵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運輸網路來運輸職員及/或貨物的運輸工具及其拖車,均應視為運輸工具。但採礦產業所用之運輸車輛則包含本指令中。 配備相關設備之船隻與近海機動設備 公共或私人運輸用,載人之吊纜車及靠繩索拉動之纜車。 農業森林曳引機,詳如74/150/EEC公報指令第一條第一款(1),有關歐市調和輪式農業或森林曳引機型式認證之相關法令所定義者,該指令最後經88/29/EEC公報指令(2)修正。 特別為軍用或警用所設計與製造的機器。 永久使用於大樓或建築中,在一特定高度範圍內之升降機。其活動的車箱為固定在超過與水平夾角15度以上之導軌間,且設計用來運送: ‧ 職員 ‧ 職員與貨物 ‧ 貨物,但具有職員可接近性。也就是說職員毫無困難地進進 其中,且其控制部分位於車箱內,並於職員觸手可及之處 用於載人,且以小齒輪及齒條攀升之車輛 採礦用絞具 戲院用升降機 建築工地現場使用之起重機,用於載人或同時載人與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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