檄駁

司法制度。即上級官司以檄文駁正下級官司斷罪不當的案件。清制,上司對州縣解審的案件,如果認為罪犯招供已符,只是擬罪稍輕,引律稍有不太合適之處,而考察結果確實不是州縣官員徇私枉法、且系軍流以下錯擬者,對州縣官免其參究,同時該上司也就不再將犯人發回州縣,只用檄文加以駁正、通知該州縣改正。等該州縣改正申復,即行招解咨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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