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司乘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09年8月呈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一條契約構成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其他書面檔案構成。“機動車輛司乘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簡稱“司乘險”。
第二條契約成立與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契約成立。契約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
第三條投保範圍一、投保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機動車輛所有者,可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二、團體或個體機動車輛駕駛員、售票員、助手、乘客,以及正規駕駛培訓中心學員,可作為被保險人。
第四條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駕駛或乘坐的、在投保時指定的各種機動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或為維護車輛繼續運行(如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換胎等)的臨時停放過程中,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傷害事故,負下列保險金給付責任: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二、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致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按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日時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並據此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兩項及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三、對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而實際支付的符合保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直接用於治療的治療費、檢查費、手術費、藥費,本公司按80%的比例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內予以補償。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住院醫療,到保險期滿治療仍未結束的,本公司繼續承擔醫療保險金給付責任,最長可至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額為限。若被保險人從其所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其他保險計畫或從任何其他途逕取得醫療費用補償,本公司給付醫療保險金以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符合保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剩餘部分醫療費用金額為限。四、本公司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所載對應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對應保險金額時,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五、當車輛超載時,對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實際給付金額按以下方式計算:保險金實際給付金額=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在未超載情況下的給付金額×實際座位數(如有核定載員數,以核定載員數為準)/實際載員數。
第五條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住院治療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三、被保險人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險人醉酒,鬥毆,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六、被保險人因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宮產)導致的傷害;七、被保險人因醫療事故、藥物過敏導致的傷害;八、被保險人因精神疾患導致的意外;九、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的除外;十、被保險人從事賽車等高風險運動和活動;十一、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十二、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十三、被保險人扒車、跳車;十四、人工直接供油;十五、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而發生的治療;十六、用於矯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假肢、助聽器、假眼、配鏡等)的費用;十七、被保險人體檢、療養、康復治療;十八、被保險人在非本契約規定等級醫院的住院治療;十九、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醫藥費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賠償或補償的部分。發生本條一至十四款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若該被保險人已發生過保險金給付,本公司不退還相應的現金價值。
第六條保險期間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在保險單上載明。
第七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一、本契約的意外傷害及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額由保險契約雙方約定,每一位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最低為人民幣5,000元。二、本保險以機動車輛的實際座位數作為被保險人人數計收保險費。三、投保人應在投保時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險費。
第八條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說明本契約的內容。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本公司責任的條款,本公司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或終止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契約解除前或終止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如果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或終止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本公司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契約或終止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前條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除另有指定外,殘疾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本公司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條保險金申請一、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保險金:1、保險契約或其他保險憑證;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3、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4、公安等有權部門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5、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若申請人與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死因有爭議,雙方均有權提請司法鑑定機構對被保險人進行死因鑑定,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二、被保險人殘疾的,由殘疾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1、保險契約或其他保險憑證;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3、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二級以上醫院或者由雙方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的資料或身體殘疾程度鑑定書;4、公安等有權部門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5、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三、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住院醫療的,由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1、保險契約或其他保險憑證;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3、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檢查、化驗檢查及其他醫療儀器檢查報告的醫療診斷證明、病歷及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4、公安等有權部門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5、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或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四、以上各項保險金申請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第十三條保險金給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本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