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海東地委辦公室、海東行政公署辦公室《關於印發樂都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東辦發[2010]12號)和中共樂都縣委辦公室、樂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樂都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情況的通知》(樂辦發[2010]43號),設立樂都縣審計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取消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三)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負責實施。(二)負責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負責對直接審計或審計調查事項進行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建議。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負責向縣政府、上級審計機關報告和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審計工作報告。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直接進行下列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
3、縣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政、財務收支。
4、縣所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和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收支。
5、縣所屬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使用情況和經濟效益。
6、縣所屬地方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7、省審計廳、海東地區審計局授權的審計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直單位、鄉(鎮)黨政領導幹部和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負責人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七)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審計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局內日常行政事務工作;負責撰寫局內有關檔案、報告、計畫、總結等;負責做好文秘、保密、檔案、信息、統計工作及財產、財務、車輛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對審計中發現的共性問題和普遍情況進行專題審計和調查,向縣委、縣政府寫出報告,提出建議;負責做好審計統計和審計業務檔案方面的工作,並按時報送審計統計、檔案報表;負責各業務股(室)審計事項及審計報告的審理工作,並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處理結果的落實情況。
(二)財政金融審計股
對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縣直各單位及鄉鎮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縣級國有商業金融機構和縣所屬地方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
(三)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對縣、鄉(鎮)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縣、鄉(鎮)行政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縣所屬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使用情況和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外資項目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社會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農業資金審計股
負責對全縣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扶貧專項資金的撥付、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縣直機關農業、林業、畜牧業、水利各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人員編制
縣審計局行政編制為12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3名(正科1名,副科2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樂都縣機構編制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監督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