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普通中國小。
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由教育局、學區、市直學校及石島管理區中國小共同負責,普通高中的學籍和考籍由威海市教育局統一管理。
第二章
招生
第四條 中國小招生必須強化依法治教的觀念,嚴格執行有關教育法規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招生政策及規定。
第五條 高中招生實行指標分配和劃片招生。教育局將高中招生計畫按各國中學校與考人數及教育質量評估考核成績進行指標分配。
第六條 國小招生實行就近入學的原則,按學區或劃片招生範圍依法招收年滿6周歲的適齡兒童按時入學,不得拒收本學區或本片常住戶口適齡兒童。
第七條 國中招生實行國小畢業生免試就近升入國中的辦法。
適齡兒童因疾病或特殊情況需延緩入學的,須由兒童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農村地區經鎮政府、市區經教育局審批並備案。殘疾兒童到特殊教育學校入學或到普通國小隨班就讀,入學年齡可推遲到7—8周歲。
第八條 流動兒童少年的入學問題,按本規定第三章有關條款辦理。
第九條 國小和國中新生應持入學通知書、高中學生應持錄取通知書按時到校報到,並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持有效證明在開學前向學校請假。對開學後兩周內不到校辦理手續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由學校及時書面報告當地政府,並採取有效措施依法督促其入學;高中學生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入學後,由學校按教育局統一規定為學生編制學號,建立電子檔案、填寫“學籍管理登記表”、“在校學生照片冊”、學籍卡片,並辦理學生證。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如發現有偽造證件及其他學校在籍生或同級學校已畢業學生或本校上一年級在籍學生等情況之一者,應取消其學籍,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招生班額國小一般為45人,中學為50人。接收正常轉學後,國小班額一般不超過50人,中學班額一般不超過56人。實行小班化教育的學校,班額可掌握在30人左右。
第三章
轉學和借讀
第十三條 由外地轉入的國中、小學生應持在我市的暫住證、公安部門發放的原始戶口本、家長調動或遷移證明、轉學證、學生檔案,到就近學校聯繫,經學校審查同意,並出具同意轉入證明後,到教育局辦理學籍手續。
第十四條 本市學生轉往外地的,應當持戶口遷移證明、接收學校同意轉入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後,持轉學證明和本人檔案(加封蓋章),到教育局辦理轉出手續。有會考成績的學生要到市招辦辦理會考成績證明。
第十五條 高中學生縣內不得轉學;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學區內不辦理轉學手續,本市內轉學,需持轉學介紹信,轉學證,同意轉入證明,由轉出學校集中到普教科辦理。
國中、國小對遷入本學區內居住,要求轉入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接收。
第十六條 對現役軍人子女、部隊轉業幹部子女應當優先照顧轉學;對肢體殘疾的學生,轉學時應當予以特殊照顧。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轉學一般在開學前或開學初辦理。網路版學籍變動,要在每周二、三進行提交,各校學籍管理員注意及時查收並持有關手續到普教科辦理。
第十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隨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本市暫住的,可以申請在本市借讀。
第十八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當持當地公安派出所的暫住證明到就近學校聯繫,經學校同意後,可持暫住證、原學校轉出證明,到教育局辦理借讀手續。如找不到接收學校,可向教育局申請,由教育局協調相對就近學校解決。
第十九條 義務教育階段借讀生須按規定按學期交納借讀費,不再交納雜費。屬於外來務工人員的子女來我市申請入學的,應免收借讀費。學校不得違反規定向借讀生亂收費、高收費。借讀生在借讀期間與本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條 到外地借讀的學生,應持接收學校證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後方可外出借讀,原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不返回原學校的應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一條 畢業年級,在第二學期開始一般不辦理轉學或借讀手續。每年9月1日開學前開始辦理學籍業務,5月1日之後轉學業務停辦。
第四章
休學、復學和退學
第二十二條 在校學生因病需要長期治療的(超過三個月以上),由學生家長持縣(市)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和病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查同意後,填寫《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報教育局審批,批准後方可休學。高中學生休學須經威海市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持規定級別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畢業年級第二學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確需休學的,應由學生家長持地市級以上醫院證明和病歷,並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到教育局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高中學生擅自休學的,按自動退學處理;國中、小學生擅自休學的,視為無效,並追究學校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期滿需要復學的,學生家長應持縣(市)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查核准後復學,持原休學復學申請表,到市教育局辦理復學編號手續。高中學生復學須經市威海市教育局批准並辦理復學編號、換證手續。
第二十五條 高中學生連續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復學者,應當勸其退學;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一月以上或在一學期內累計曠課160節以上的,可作自動退學處理。退學學生由學校發給退學證明。辦理學生退學,應當做好學生及家長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中和國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學或輟學。確實喪失學習能力的,必須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教育局批准,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準予退學。
第二十七條 學校及家長必須依法保證學生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對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學或輟學的,應當對學生及家長(或法定監護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其復學。凡因辦學思想不端正或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輟學的,應當追究學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休學、復學和退學的學生,應當及時報教育局備案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學生如有輟學傾向,學校應反覆做學生及家長的工作,如仍堅持輟學,要及時填寫《輟學報告書》報當地政府。
第五章
留級、跳級
第三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三十一條 國中學生學年末考試如有不及格的科目,可進行補考,經補考仍不及格的,可採取留科不留級的辦法,並根據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生成績優秀,智力超常,經考核實際水平達到高一年級程度者,如本人自願申請,家長同意,經學校批准可予跳級學習,並報市教育局備案並註冊新學號。
第六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三條 中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德、智、體諸方面均達到合格標準,準予畢業並頒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九年義務教育畢業證書的編號應當與學籍號一致。發證學校的印章一律蓋在學生照片右下角,教育主管部門的鋼印蓋在學生照片的左下角。
第三十五條 高中學生在校期間,必須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高中畢業會考。會考科目及實驗操作、社會實踐考查合格者,省會考辦發給會考合格證明,威海市教育局核發高中畢業證。
第三十六條 高中學生參加畢業會考有不及格科目的,允許在校期間補考一次,補考合格仍可取得合格證及畢業證;如補考後仍有不及格的科目,離校兩年內回校參加補考,合格者,發給合格證及經補考合格的畢業證。
第三十七條 國中語文、數學、外語經補考仍有一科以上不及格者或其他科目有兩科以上不及格者,應當在義務教育檔案相關欄目內註明。
第三十八條 國中、高中畢業學生品德評定不合格者,只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高中學生休學超過兩年且不能復學或中途退學的只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條 畢業證書遺失一律不予補辦。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一條 學生勞教、少管期滿後,年齡在16周歲以下,且沒有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經勞教部門、少管部門出示證明,學生應當申請復學,原學校必須予以接收。
第四十二條 各中國小應當按時填寫在校學生“學籍變動情況登記表”,留學校存檔。
第四十三條 學生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所在學校應當在一周內報市教育局備案,並辦理學籍註銷手續。
第四十四條 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必須按時、如實填寫,學生學籍檔案一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要求字跡工整,項目填全。學生學籍卡片應當以班級為單位按學籍號順序裝訂成冊,定期整理,有關學生學籍變動證明材料,應當按學年度裝訂並妥善保存,以備查閱。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設專職或兼職學籍管理人員。學籍檔案應當專櫥存放。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由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