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在彈體和控制系統設計中,常用到過載的概念。飛彈的飛行過載決定了彈上各部件、各種儀器所受的載荷,而外載荷是彈體設計和控制系統設計的重要原始數據之一。因此,在設計某些部件或儀器時,需要考慮飛彈在飛行中所受的過載。在設計中,為保證部件或儀器在飛行中能正常地工作,並根據飛彈戰術技術要求的規定,它們承受的過載不得超過某個數值,此值就決定了這些部件或儀器可能受到的最大載荷。
在飛彈設計時,還用到需用過載、極限過載和可用過載的概念,下面分別進行敘述。
需用過載
飛彈的需用過載是指飛彈按給定的彈道飛行時所需要的過載,以n表示,需用過載是飛行彈道的一個很重要特性。
需用過載必須滿足飛彈的戰術技術要求,例如,滿足針對所要攻擊的目標特性的要求,攻擊機動性能良好的空中目標,則飛彈沿給定的導引規律飛行所需的法向過載必然要大;滿足飛彈主要飛行性能的要求;滿足作戰空域、可攻擊區的要求等。
從設計和製造的觀點,希望需用過載在滿足飛彈戰術技術要求的前提下越小越好。因為需用過載越小,飛行中飛彈所承受的載荷就越小,這對彈體結構、彈上儀器和設備的正常工作以及減小導引誤差(特別是在臨近目標時)都是有利的。
極限過載(極限載荷因素)
需用過載必須滿足飛彈的戰術技術要求,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即需要方面。另一方面,飛彈在飛行過程中能否產生那么大的過載呢,這是可能方面。因為,一枚飛彈有一定的外形和幾何尺寸,它在給定的飛行高度和速度下只能產生有限的過載。如果飛彈在實際飛行中所能產生的過載大於或等於需用過載,那么它就能沿著要求(給定)的理論彈道飛行。如果小於需用過載。儘管控制系統能正常工作,但由於飛彈所能產生的最大過載小於沿要求(給定)彈道飛行所需要的過載值,飛彈就不可能繼續沿著所要求(給定)的彈道飛行,導致飛彈脫靶。
在給定的飛行高度和速度情況下,飛彈在飛行中所能產生的過載取決於攻角α、側滑角β及操縱機構(舵面)的偏轉角δ、δ。
平衡飛行時,飛彈的法向過載正比於該瞬時的α和β。但是,飛行攻角和側滑角是不能無限大,它們的最大允許值與許多因素有關。例如,隨著α或β的增加,飛彈的靜穩定度通常是減小的,甚至在大攻角或側滑角情況下,飛彈變成為靜不穩定的。這時,操縱角運動的控制系統的設計比較困難,因為自動駕駛儀不可能在各種飛行狀況下都能得到滿意的特性。因此,必須將α和β限制在比較小的數值範圍內(通常8°~12°),使得力矩特性曲線近乎是線性的。攻角和側滑角的最大允許值取決於飛彈的氣動布局和飛行馬赫數Ma。飛行攻角或側滑角最大允許值還受其臨界值限制。如果飛彈的飛行攻角或側滑角達到臨界值,此時飛彈的升力係數或側向力係數達到最大值。若再繼續增大α或β升力係數或側向力係數就會急劇下降,飛彈將會飛行失速。顯然,攻角或側滑角的臨界值是一種極限情況。
飛彈的極限過載是指攻角或側滑角達到臨界值時所對應的過載,以n表示。
可用過載
飛彈的可用過載是指操縱機構(舵面)偏轉到最大時,處於平衡狀態下,飛彈所能產生的過載,以n表示。可用法向過載表征飛彈產生法向控制力的實際能力。若要求飛彈沿著導引規律所要求的理論彈道飛行,那么,在這條彈道上的任一點,可用過載都要大於或等於需用過載。否則,飛彈就不可能按照所要求的彈道飛行,從而導致脫靶。
因此,在確定飛彈的可用過載時,既必須考慮到保證飛彈具有足夠的機動性能,又必須考慮到上述因素的限制。由最大舵偏角確定的可用過載,在考慮安全係數以後,將作為強度校核的依據。
在實際飛行過程中,各種干擾因素總是存在的,因此,在飛彈設計中,必須留有一定的過載餘量,用以克服各種擾動因素導致的附加過載。所以有n≥n+Δn,其中Δn為過載裕量。
綜上所述,需用過載、可用過載和極限過載在一般情況下應滿足n>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