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履歷
1980年9月至1984年7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系本科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
1984年7月至1985年9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留校任法律系教學秘書;
1985年9月至1988年7月,中南政法學院法律系碩士研究生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
1988年7月至1992年12月, 廣州萬寶電器集團公司法律室專職法律顧問;
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 廣州金鵬合作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1993年6月取得國家 證券法律業務註冊律師資格;
1996年1月至2000年8月, 廣東立得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律師、副主任;
1997年12月 取得高級律師職稱;
2000年9月至2005年9月 創辦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任主任;
2005年10月至今,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主席;
2002年4月被選為 廣州市司法局首屆高級律師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 ;
2003年4月被選為 廣州市律師協會理事、 財務監督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2003年9月被選為廣東省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同日被選為廣東省司法廳高級律師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
2003年12月被番禺理工學院聘請為法律專業指導委員會主任;
2006年5月被推舉為 廣東省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
主要工作領域
契約法律業務
房地產法律業務
公司法律業務
刑事法律業務
主要業績
2002年4月被選為廣州市司法局首屆高級律師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
2003年4月被選為廣州市律師協會理事、財務監督委員會副主任、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9月被選為廣東省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同日被選為廣東省司法廳高級律師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12月番禺理工學院聘請為法律專業指導委員會主任。
2006年4月5日經民主推舉,廣東律協確認,當選為廣東省律協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
楊律師具備紮實的法學理論基礎知識和較寬的知識面,具有豐富的律師實務工作經驗,為人正直,注重個人品德和業務知識修養,對業務工作勤勉盡責,講求信譽,刻苦鑽研契約法、公司法、證券法、房地產法和銀行法等方面的業務知識,主編了《城市房地產法理解與運作》一書,該書已於1995年由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出版。還在粵港信息日報開闢房地產法律實務專欄,撰寫了多篇分析房地產市場常見法律問題的文章,得到了客戶的廣泛回響和同行的讚許。擅長契約法、公司法、房地產法、海商法等方面的律師實務。經辦了各類訴訟事務三百多宗,非訴訟法律事務二百多宗。
楊律師先後成功地辦理了一批在社會上有影響的大案、要案。
如擔任"張子強案"主犯之一的朱玉成辯護人,獲新中國成立以來法務部和全國律師協會首次因個案表現出色而頒發的特別嘉獎;
擔任廣州城市合作銀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主犯穗豐支行行長陳培芝的辯護律師,該案涉及的金額達163億元人民幣,楊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從證據、法律和政策界限多個角度論證,不宜對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單位金融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獲得當事人親屬和司法機關的讚賞,司法機關認為有相當大的參考價值;
擔任"湛江98.98案"中湛江市常務副市長葉振成的辯護律師,該案牽涉走私犯罪金額100億元以上;
1997年為交通銀行中山分行代理數宗逾億元標的系列存單糾紛案,總金額達16億元人民幣。接受委託時,同時有交行總行聘請的法律顧問上海方達律師事務所、中山市律師事務所等四家律師事務所公開競爭,在交行總行、廣州分行、中山支行三級領導和法律工作人員會議上,發表案件的代理意見和訴訟方略,當即奪魁取得該案首席代理權。
當時,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存款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尚未頒行,各地法院對同類案件的判決大相逕庭,隨意性極大,對法律關係的性質的認定和理解也不一致。楊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得到各個方面的贊同,與後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基本一致。充分顯示了楊律師紮實的民事法律基礎理論功底和系統運用法律各科知識的綜合能力。
1999年代理佛山建信實業公司訴順德樂從西村經濟發展公司土地使用權合作開發契約糾紛二審案,該案訴訟標的額達6000萬元,楊律師二審時才介入此案,因一審被佛山中院駁回起訴,導致二審工作難度非常大,楊律師通過各方面的努力,終於獲得二審法院改判全面勝訴。
1998年至1999年期間擔任湛江麻斜基金會非法吸收存款案犯案嫌疑人茅京方的辯護律師,經過艱苦努力,將茅取保候審,最終未負刑事責任。該案涉及金額逾8000萬元人民幣。
1998年至2000年,楊律師還擔任湛江市春暉教育基金會非法吸收存款案犯罪嫌疑人黃敏(付廳級,湛江海洋大學副校長)的辯護律師,楊律師憑藉七份紮實嚴謹的法律意見書,一度獲湛江市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為廣東省三建代理數宗標的金額在1億元以上的施工糾紛案。
楊律師還承辦了大量非訴訟法律事務 。例如1993年參與廣州鋼鐵集團公司股份制改組專項法律服務;
1995年至1996年年間為世界第七大化工集團公司荷蘭的阿克蘇.諾貝爾公司辦理了訴訟、仲裁和非訴訟案件各一案;1996年為廣州市政府重點產權重組項目--投資10億元人民幣的廣州鳴泉度假村公司產權重組項目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楊律師承辦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糾紛,標的金額逾4億元人民幣,其中,代理惠州市建設投資公司訴玖威(惠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土地合作開發契約糾紛一案,標的額逾2億元人民幣;代理廣州越秀振建實業公司訴番禺建發房地產開發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糾紛案,標的額逾人民幣5000萬元;代理廣州荔高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訴廣州華隆兆業發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契約糾紛案,標的額逾6000萬元。
2000年來,楊律師代理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和廣州冷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上市公司委託的10餘宗訴訟案件。該批業務均通過公開競聘途徑獲得。
近年來,楊律師集合本所精通國內法律業務的資深律師和精通國際商事法律及外語的優秀人才組建律師團隊著力開拓跨國公司在華投資企業法律服務市場,已見成效。其中,楊律師組建的律師團隊為美國羅門哈斯(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在廣州投資項目提供專項法律服務,獲得當事人好評。
2005年,楊律師率領的律師團隊在10餘家律師事務所的激烈競爭中獲選擔任廣東省政府直屬企業廣東控股有限公司(原粵海集團)常年法律顧問,並為該公司數十宗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服務。
楊律師1993年4月參加法務部和國家證監會聯合舉辦的第一期全國律師證券法律業務培訓班學習,是全國最早一批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證券法律業務註冊資格律師之一;1997年取得高級律師職稱,是廣東地區最早一批取得高級律師職稱的七名青年律師之一 ;曾多次作為廣州市律師協會代表團主要成員之一參與考察或訪問香港律師會、大律師公會、律政司、美國夏威夷律師協會等境外法律機構,在廣東地區法律界享有較高知名度。
楊愛斌 l959年11月生,河北康保人,高中文化,內蒙古自治區正藍旗石油公司經理,技術員,正藍旗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979年12月參加工作以來,當過保管、計量員、儲運段副股長、業務段長、油庫主任、綜合經營站經理,1997年11月被聘為石油公司經理。從擔任經理後,以開拓精神,大膽改革,深挖企業內部潛力,加強企業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占領銷售市場等開展多方面工作,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能夠生存和有所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