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楊德龍原系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楊德龍任法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573.48萬元,美元0.3萬元。另外,楊德龍還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6.22萬元。楊德龍案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579.7萬元、美元0.3萬元,涉案金額折算人民幣達580多萬元。
判決
法院認為,楊德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構成貪污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審審判,以受賄罪判處楊德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