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從2010年開始,楊劍波開始組建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複雜交易平台,這個複雜交易平台包含內部對沖基金、銷售交易業務平台、大宗經紀業務,並獲任擔任光大證券旗下專注於跨境及離岸交易的香港複雜交易公司的負責人。其中,他負責的策略投資部具體業務包括股指期貨套利、統計套利、ETF做市及套利、權益互換、結構性產品、場外期權等。在2011-2013年,策略投資部交易平台達到年均淨利潤超過1億人民幣。
楊劍波是數量金融及金融創新領域的專家。2007年他在深交所主辦的《證券市場導報》上發表《低波動率溢價條件下的備兌權證定價》一文,並在《財經》等刊物受邀發表文章。除外,楊劍波還獲邀擔任《財新》傳媒的財經專欄以及《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的專欄作家。
2012到2013年初,楊劍波曾經受證券監管機構邀請,成為中國場外金融衍生品業務的交易規則的四位起草人之一。
教育背景
楊劍波先生先後獲得上海財經大學投資經濟管理學士學位,以及曼徹斯特大學計量金融學博士學位。
起訴證監會
事件背景
2013年8月16日,光大證券爆發因程式錯誤引起的錯單事件,造成巨大敞口,根據風險中性的業務定位以及公司的風險管理制度,策略投資部進行了對沖。事後被證監會定性為內幕交易。2013年8月16日“光大證券烏龍事件”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時任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在內的四名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
提起訴訟
楊劍波不服證監會的處罰,並於2014年2月8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立案審查
北京市一中院接受了立案並於2014年4月3日開庭。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2月23日晚在其官方微博發布訊息稱,將於12月26日上午9點30分,在西中法庭公開宣判楊劍波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案及市場禁入決定案。
一審判決
2014年12月26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公開宣判楊劍波訴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案及市場禁入決定案。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光大證券當日上午的錯單交易對滬深300指數、180ETF、50ETF和股指期貨價格均產生重大影響,被告中國證監會據此將錯單交易信息認定為內幕信息,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認為,光大證券當日下午的對沖交易是在其因錯單而建立了巨額多頭頭寸的情況下,同時在證券市場賣出和在期貨市場做空的單邊對沖交易,其利用了內幕信息對市場可能產生的單邊影響。因此,對於楊劍波所持光大證券當日下午的對沖交易系基於市場中性投資這一既定投資計畫和指令所作出,並未利用內幕信息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楊劍波要求中國證監會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及禁入決定針對自己部分的訴訟請求。對於該判決,楊劍波當庭表示將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