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機關國家級教官評聘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紮實推進“三個必訓”工作,不斷提高森林公安教育訓練水平,全面落實“大教育”、“大培訓”精神,根據“2008—2010年全國森林公安民警大輪訓規劃”,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官隊伍建設,結合森林公安機關職民警教育訓練工作實際,特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 教官是指從公安院校和森林公安機關選聘的擔任在職民警教育訓練教學、訓練以及研究的人員。
教官分為國家級教官、省級教官和市級教官。
省、市級教官由各省森林公安局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評聘。
第三條 堅持公平、公天、公開原則,規範教官遴選程式,進一步促進教育訓練內容和基層實戰需要有機結合,滿足教育訓練需要。

第二章 教官條件與職責

第四條 教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愛公安教育事業。
(二)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或具備豐富的實戰經驗,能指導實戰工作。
(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研究生以上學歷,已承擔教育訓練任務兩年以上,從事公安教育三年以上或者有五年以上公安實際工作經歷。
第五條 教官應履行下列基本職責
(一)服從教學安排,遵守教學規範和教學紀律,保證教學質量。
(二)認真編寫授課提綱,製作和使用多媒體課件,不斷改進教育訓練方式方法,努力做到因材施教。
(三)參與教育訓練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活動,對種各教學環節提出意見或建議。
(四)積極參加教育訓練機構組織的專題研討會、座談會等一系列活動。

第三章 評聘程式

第六條 國家級教官評聘工作由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政治處組織實施。成立教官評聘委員會,負責信息發布、接受報名和資格審查工作。教官評聘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林業局警官培訓中心。
第七條 教官遴選基本程式
(一)報名。採取個人自薦、組織推薦等形式。
(二)資格審查。教官評聘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資格審查工作。
(三)考核評審。由教官評聘委員會對擬聘教官送審的教學內容和試講的教學效果進行評估與評審。教學內容的評估由教官評聘委員對推薦或自薦的人員編寫的教案或課件進行評估;教學效果和評審由教官對評聘委員會打分,按分數高低擇優確定教官候選人名單。
(四)教官聘任。教官候選人通過試講,經專家組、學員測評後確定教官人選。國家級教官人選由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政治處進行公示,無異義者聘為國家級教官,並頒國家級教官證書,享受國家級教官待遇。教官聘期為三年,聘任期滿後,教官評聘委員會對其教學能力和水平進行綜合評估,決定是否續聘。未續聘的自行解聘。

第四章 教官分類和級別

第八條 教官按照教育訓練內容的不同分為業務類教官和實戰類教官。
第九條 國家級教官按照教學水平、教學效果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三個等級。符合基本條件,通過評審的,可被聘為三級教官。在某一業務領域造詣較深,有較高知名度的,可被聘為一級教官。
第十條 在一個聘期內,圓滿完成規定的教學任務,教學能力突出,教學質量優秀,經教官評聘委員會評定,上報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政治處批准,可晉升為一級教官。

第五章 教官待遇

第十一條 國家級教官在聘期間參與與教育訓練相關的活動費用支出納入森林公安教育訓練專項經費。
第十二條 國家級教官在聘任期間享受資料費為一級教官每年2000元;二級教官每年1500元;三級教官每年1000元。
第十三條 國家級教官在聘任期間享受的授課酬金為:按教育訓練計畫安排的課程授課酬金為:一級教官每學時200元;二級教官每學時150元;三級教官每學時120元。
按要求開設的專題講座,一級教官每次2000元;二級教官每次1500元;三級教官每次1000元,每次不少於三小時。
第十四條 國家級教官在聘期間享受參加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定期組織的學習、培訓和考察活動的權力。
第十五條 從森林公安機關聘用的國家級教官,在執教期間原單位的職務(職級)和福利待遇不變,年度內有突出貢獻的,由教育訓練機構推薦,報所在單位表彰或優先立功嘉獎。
第十六條 教官在執教期間教育訓練機構免費提供食宿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銷往返交通和生活補助等費用。
第十七條 聘請其他專家、學者授課的,其講課酬金按國家級教育標準支付。

第六章 教官管理

第十八條 被聘的國家級教官由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政治處統一管理,教官評聘委員會負責綜合考評。
第十九條 教官評聘委員會每年對教官進行一次綜合考評,綜合考評的內容主要有:教學內容完成情況、教學效果、授課提綱質量以及師德表現等。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政治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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