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人民政府令
第132號
《棗莊市優待老年人規定》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陳 偉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棗莊市優待老年人規定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我市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體現對老年人的關懷,使老年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老年人為60周歲以上的公民;按年齡享受優待,其年齡界定均含所界定的年齡本身。
第三條 老年人不承擔各種社會籌資、籌勞等義務。
第四條 對100歲以上老年人發放長壽津貼,每人每月不少於200元,以100歲為基數,每增加1歲每月再增加10元長壽津貼。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對城鄉80歲以上高齡老年人發放高齡補貼。其中,90-99歲每人每月不少於60元,80-89歲每人每月不少於30元。所需資金由市、區(市)、鄉鎮(街道)三級財政按照25%、50%、25%的比例分別承擔。
第五條 建立政府為部分老年人購買養老服務制度。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老年人、無固定收入的貧困老年人、優撫對象中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空巢失能老年人和90周歲以上高齡老年人,凡是本人有申請的,所在鄉鎮(街道)應免費提供短期托養、日間照料以及助餐、助潔、助浴、助醫、助行、助購等居家養老服務,所需費用由區(市)、鄉鎮(街道)財政承擔;政府支持和興辦的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化平台,對上述老年人免收服務費;殯葬服務單位免收上述老年人去世時的火化費,所需費用由區(市)財政承擔。
第六條 將農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扶養能力的老年人納入五保供養,將不符合農村五保條件的困難老年人納入農村低保保障範圍,並給予較高差額補助;將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重病、重殘、特困及鰥寡孤獨老年人納入城市低保保障範圍,並給予較高差額補助。
第七條 對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老年人給予個人繳費優惠。對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老年人中已納入低保範圍的,其個人繳費減免為15元;未納入低保範圍的老年人,其個人繳費減免為75元。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老年人,免除其中70歲以上老年人和69歲以下納入低保範圍老年人的參合費用;減免60-69歲未納入低保範圍老年人50%的參合費用。其免交的費用由區(市)財政承擔。
第八條 老年人憑有效證件到政府支持和興辦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就醫,在掛號、繳費、取藥、住院等方面優先,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各級衛生部門要指導鄉鎮(街道)醫療機構及村(居)或社區衛生服務站,每年至少為轄區內60歲以上老年人免費查體一次,每季度到村(居)或社區為老年人進行一次健康教育。
各級醫療機構應為老年人提供優質醫療保健服務,有條件的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設定老年人門診、病房或家庭病床。
第九條 城區內所有無人售票公車及快速公車(BRT),對65歲以上老年人免費,60-64歲老年人實行半價優惠。
第十條 供水、供熱、供氣、電信等企事業單位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老年人、無固定收入貧困老年人和90歲以上高齡老年人,均給予不低於30%的價格優惠。
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老年人,在有線電視初裝費、月租費等方面,均給予不低於30%的價格優惠。
第十一條 老年人外出時,優先購票、優先進站、優先上(下)車。商業、飲食、交通、維修、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電信、金融等各類服務行業,應根據行業特點,設定老年人專用視窗、老年人候車(船)區,並在服務大廳、公車、遊船內設定一定數量的老年人專座。
第十二條 政府支持和興辦的各類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美術館、科技館、展覽館、紀念館等文化場所,對老年人免門票費;社會力量興辦的上述場所,凡收取門票的,對65歲以上老年人免門票費,60—64歲老年人實行門票半價優惠。
政府支持和興辦的公共體育健身場(館),凡收費的,應在所有開放時間對老年人實行半價優惠。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和各級機關所屬的文化體育設施,凡具備條件的,應按時段對老年人免費開放。
影劇院星期一至星期五(節假日除外)的日場,對65歲以上老年人免門票費,60—64歲老年人實行門票半價優惠。
政府支持興辦的各類公園對老年人免門票費;各類旅遊景點對65歲以上老年人免門票費,60—64歲老年人實行門票半價優惠。
對老年人免費開放的公園、旅遊景點、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在舉辦專項活動期間,凡收取費用的,對老年人實行門票半價優惠。
第十三條 政府支持和興辦的老年大學,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老年人、無固定收入貧困老年人和80歲以上老年人入學,免收學費。
第十四條 老年人優先享受貧困救助、醫療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社會救助。
司法機關和法律服務機構對老年人諮詢自身涉法事務,免收服務費。
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時,各級人民法院(庭)應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各級人民法院(庭)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老年人、無固定收入貧困老年人和80歲以上老年人,因贍養、撫養、婚姻、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訴訟,需承擔訴訟費的,減免不低於50%的費用;特別困難的,給予全額免除。對上述老年人因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訴訟,需承擔訴訟費的,應視情況給予減免20%-50%的費用。
各類律師事務所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老年人、無固定收入貧困老年人和80歲以上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聘請律師的,如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免收律師服務費;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視情況給予相應減免。
公證機關對老年人涉及自身權益的公證事項中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免收公證費。
第十五條 老年人優先在其產權或承租住房拆遷安置中選擇樓層。將城鎮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老年人和無固定收入貧困老年人優先納入廉租房、經濟適用房保障範圍;將農村貧困老年人無房戶、危房戶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工程。
第十六條 對於企事業單位、個人投資興辦的養老服務設施,在規劃、建設、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方面優先審批,在用地上依法給予優惠便利。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復中心、老年文化體育活動中心等非營利性老年服務項目,經當地稅務主管機關審核批准,可以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涉及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費用,按照居民生活收費標準收取;車輛、通訊收費給予優惠。
對老年人或老年人為主體(老年人為法人代表且老年人占從業人數30%以上)興辦的企事業,應優先為其辦理營業執照等手續,免收工本費。
第十七條 負有優待義務的單位,應當在入口處、收費處、營業室、公交站牌等明顯位置,明示對老年人的優待規定,設定優先標誌。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民眾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個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口取消老年人應享受的各項優待。政府在購買養老服務或發放各類養老補助時,對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種補貼不得沖減。
對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老齡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老年人憑《山東省老年人優待證》或身份證享受各項優待。《山東省老年人優待證》由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統一樣式,市老齡辦製作,區(市)老齡辦負責發放,老年人自願辦理,不得硬性派發。製作和發放費用由各級財政負擔,不得向老年人收取任何費用。
外市老年人,憑身份證、省級老年人優待證或其他同等級合法證件,享受第八條至第十六條優待。
第二十條 各區(市)人民政府可制定本規定實施細則,或制定本區(市)優待老年人規定。制定本區(市)優待老年人規定時,優待標準和範圍不得低於本規定。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各級人民政府可適時提高優待標準,擴大優待範圍,增加優待項目。
市物價、交通運輸、財政、住建、人社、民政、體育、文廣新、衛生、司法、旅服、電信、供電、金融等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28日印發的《棗莊市優待老年人規定》(棗莊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