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增加交通行政綜合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職責。
(二)增加治理車輛超限運輸行為工作職責。
(三)取消收費公路的立項審批及收費管理職責。
(四)取消公路及客貨運輸規費征稽管理職責。
(五)取消已由國家、重慶市和本縣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六)加強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職責,最佳化交通運輸布局,促進各種運輸方式相互銜接,加快形成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的綜合運輸體系。
(七)加強統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職責,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大力發展農村交通,加快推進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
(八)探索和完善有機統一的交通運輸大部門體制,進一步最佳化組織結構,完善綜合運輸行政運行機制。
領導班子
陳命安(局長):主持行政全面工作,主管計畫、財務審計工作。
蔣 洋(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主管政工、人事工作,負責工會、群團、信息化建設、考核等工作。
邱章俊(副局長):負責交通運輸、安全、交通運輸企業行業管理、節能減排、環保等工作。分管局運輸管理科、安全監管科、縣運管所。
唐 雲(副局長):負責交通行政執法、水上安全監管、交通戰備、交通武裝、政法工作。分管局政策法規科、縣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縣海事處、縣公路路政大隊。聯繫梁忠高速公路建設協調工作。
李劍勤(副局長):負責公路建設、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分管局建管科、縣公路局。
孔令偉(黨委委員):負責縣運管所工作,分管招商引資工作,聯繫局運輸管理科。
楊 頌(紀委書記):主持紀委全面工作,負責信訪穩定、審計監督、政務督查、公路工程招投標、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宣傳、信息、統戰、統計、機關事務、機關黨務、議提案辦理、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分管局辦公室、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交通運輸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制定有關管理規定和改革方案,並監督執行;負責交通運輸經濟運行監測,研究交通運輸業發展趨勢和重大問題;指導交通行業的體制改革和結構調整;負責交通行政綜合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負責治理車輛超限運輸行駛公路的管理行為。
(二)擬訂全縣綜合交通發展戰略,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以及公路建設、公路養護、道路運輸、運力調整等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交通行業綜合統計工作;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全縣城市交通、公路、水路、地方民航、鐵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擬訂地方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淮,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全縣地方公路、渡口、航道、樞紐站場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並指導管理和養護工作;負責、指導全縣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監管交通建設項目招投標行為。
(四)承擔全縣道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綜合平衡全縣交通運力,組織公路、水運、公共客運等各種運輸方式,協調郵政、鐵路、高速公路、地方民航等管理機構的涉地相關工作;組織制定道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並監督實施;監督指導城鄉客運及客運設施、配套設施的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全縣交通行業安全管理工作和應急管理工作,協調全縣交通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和處置;按規定組織協調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和高峰客運;參與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運輸價格和收費標準;負責交通戰備工作。
(五)負責全縣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和協調船員管理、船舶檢驗有關工作;負責全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依法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六)負責提出財政性交通項目資金安排意見;牽頭做好全縣交通行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編制交通預決算;負責管理交通經費、專項資金計畫及安排全縣交通行業資金撥付;負責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及資產監管工作。
(七)推動交通行業科技進步,負責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在交通行業的推廣和套用;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和管理交通運輸行業的信息化建設;指導交通行業職業技能和培訓工作。
(八)負責交通行業對外交流工作,指導利用外資工作;組織開展國際交流合作。
(九)承擔交通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責任,負責交通行業宣傳工作。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梁平縣交通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辦)
(二)政策法規科
(三)建設管理科(規劃科)
(四)運輸安全科(交通戰備辦)
(五)財務審計科
人員編制
梁平縣交通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委書記、紀委書記按有關規定配備;科室領導職數7名。
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2名。
其他事項
(一)明確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研究制定運輸價格和收費標準,縣交通局參與配合。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縣交通局參與配合。縣交通局牽頭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行為,縣公安局、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質檢局、縣安監局、縣工商局、縣法制辦參與配合。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