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審計工作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全區審計、財經方面的規章制度,監督國家有關財政經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組織開展全區審計業務工作。
(二)負責對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負責對區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的決算及審計;負責對國家建設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對區政府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基金、社會捐增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的審計;負責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區政府規定,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根據國務院規定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三)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授權、對中央和省、市在全區的國有金融分支機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四)向區長提交區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和向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有關建議。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國家財經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質量;監督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組織全區審計業務培訓。
(七)審計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區審計局進行審計的事項。
(八)承辦區委區政府、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區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3名,事業編制2名(過渡期三年)。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